首届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
编者按
为了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中国法学会在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指导下,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预防腐败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共收集事例257件,涉及人大、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税务、工商、纪检、证监11个系统。事例内容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诚信体系建设的各个领域。从事例的创新性、实效性、合法性、正当性等角度,经初评、复评、终评,最终确定10件最佳事例和30件优秀事例。本版今天刊登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
1.改革司法拍卖制度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事例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债权最大化实现的重要保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改革司法拍卖制度,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替拍卖机构单独拍卖,以“电子竞价”代替“击槌成交”,以互联网深度竞价代替传统拍卖模式,物理隔离利益关联,科技提升增值空间,着力解决低估贱卖、围标串标、职业控场等问题,确保了司法拍卖更加公正廉洁、公开规范、公信权威,并促进了产权交易市场的诚信建设。
【事例简介】
2005年,重庆法院将涉及经营性国有产权的司法拍卖场所指定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2009年4月,重庆高院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将所有涉讼资产全部纳入重交所这个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同时,研制竞价自动运行操作系统,将竞买人安排在不同的竞价区,以电子编号的方式独立隐名竞价,使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场外人员之间完全分离。推出分工协作、全程监控等措施,着力规范竞买人、拍卖机构及重交所的行为,实现了司法拍卖整个过程“人为干扰基本杜绝,竞价程度不断加深,交易过程公开规范”。2010年12月,重庆法院正式启用互联网竞价交易系统。同时,指导重交所研发上线“诉讼资产网”,突破了局域网电子竞价因场地、设备对竞买人数的限制,实现竞买人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参与竞买。
自实行司法拍卖改革以来,重庆法院的司法拍卖成交率和增值率大幅提升。司法拍卖改革也提升了执行效率,成为破解“执行难”、反制规避执行的助力;司法拍卖公正廉洁明显增强。改革前存在的拍卖机构为揽得业务“围着法院转”、“围着法官缠”的现象已根本杜绝,司法拍卖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向全国推广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做法,并将重庆的“诉讼资产网”升格为全国性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2.《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事例单位:陕西省人大法工委、陕西省发改委
【入选理由】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开发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难点。《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覆盖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制度设计上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操作性,为全国和其他地方的信用信息立法工作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事例简介】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有效采集、整合信用信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陕西省于2008年开始着手制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概念;二是对各级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确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四是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合理区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的范围;五是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服务,要求政府部门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陕西省积极组织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持续开展立法宣传;进一步加强省市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设,全省信用工作组织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进一步加强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大的失信问题加大信用工作力度;依托产业园区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构建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3.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事例单位:监察部、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入选理由】
社会信用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工程建设与其他领域关联度高、渗透性强,以开展工程治理为契机,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不仅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的治本之策,还将带动其他领域的信用建设。在国家层面注重顶层设计,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度规范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初步形成。
【事例简介】
2009年7月,中央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明确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任务。在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监察部等部门成立协调小组,研究确定了“基于互联网络,利用电子政务基础,分级实施、行业监管”的工作思路,发布了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及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发布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各地区分级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中央各有关部门加强了系统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形成了合力,有力推动了工作进展。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在政府网站开设了链接全省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统一链接本地区各级部门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开展了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建设,全国范围内信息综合检索服务框架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建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8000多个,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超过500多万条。制度规范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完善了项目信息公开目录、信用信息共享目录、信息管理办法、项目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等管理制度和文件,全国已制定相关制度规范超过200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形成。
4.建立失信行为整治和信任体系保护机制防范打击信息诈骗犯罪
事例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入选理由】
当前,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话等实施信息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高发,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诚信秩序和基础。深圳市公安局网警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行为整治和信任体系保护”机制,从容易引发信息诈骗的相关产业链入手,形成打击、防范、监管于一体的工作平台,有效遏制了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发势头,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信息化条件下创新诚信建设制度的有益尝试。
【事例简介】
建立信息诈骗犯罪打击体系。深圳公安网警部门牵头各警种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了一整套信息诈骗“接力侦查”协作机制,并为移送起诉工作提供电子证据勘验鉴定支持。在此机制下,2009年以来深圳破获信息诈骗案1301起、打掉团伙339个。
完善信息诈骗“产业链失信整治”措施。联合通信企业整治犯罪“通信链”,开发相关功能系统,对实施诈骗的电话进行遏制。与运营商协作,建立管理漏洞整改和失信经营打击常态化机制。联合各大银行整治犯罪“资金链”,与深圳各大银行建立协作机制,定期通报诈骗银行账号,由银行对涉案账号开展相关工作措施,目前已成功遏制信息诈骗收款银行账号近万个。
建立信息领域“社会信任体系保护”机制。一是在通信领域,与运营商建立“防诈骗语音提示”机制,建立“110”等政府专用号码“白名单”保护机制,有效防止群众受到冒充政府机关电话的诈骗侵害。二是在金融领域,与各银行建立诈骗转款高发网点、渠道“黑名单”通报机制,督促银行加强柜台、ATM机、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三是在社会面领域建立预警平台,每月定期通过“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布涉嫌诈骗网站信息;与各政府主管部门协作,实时开展诈骗防范宣传。
5.资本市场“立体式”诚信监管制度
事例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入选理由】
中国证监会从资本市场特别强调诚信的本质要求出发,创新建立全市场统一的诚信档案,以此为中心对内实现诚信信息联合、整合,对外推进诚信信息共享、协作,并在监管执法全流程、各环节推出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失信惩戒与约束措施,从而构建“三维立体式”的诚信监管制度,是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的一项重大创新。
【事例简介】
2008年,资本市场首个统一的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建成并运行,全面归集、整合了1999年证监会系统垂直管理以后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2011年起开始升级建设诚信数据库,新增主体基本信息、许可审批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5大类信息内容。目前,诚信数据库收录了约1万家机构和49万名个人的诚信信息。证监会还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了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联网查询与信息共享。
在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违法失信主体承担直接的法律后果的同时,证监会依托诚信信息,探索建立一系列的诚信约束机制,包括:在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坚持诚信操守高标准,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实行“一票否决”;在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中,对于诚信状况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准入;在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不良记录较多的监管对象重点关注;在违法违规处罚处理中,将以往诚信记录作为处罚处理的情节考虑等。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出台了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诚信监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诚信信息的主体和内容、诚信信息的采集、诚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诚信约束、激励和引导以及诚信监督和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特别是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查、创新业务限制、常规监管检查、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从严裁量等许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市场对于办法的出台反映十分积极。
6.以信用等级评定为抓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事例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入选理由】
纳税信用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湖南国税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创新纳税诚信制度建设,强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运用,有利于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法律的认同感和遵从度,规范和约束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对全社会营造崇信、重信、守信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推动和示范意义。
【事例简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基础数据采集管理办法》、《纳税信用信息分析例会制度》、《税收信息定期交换制度》、《纳税信用动态管理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考核制度》等系列制度,全面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征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成立了由30多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征信小组,相互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交换、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各类征管平台和税收管理系统广泛收集纳税人相关数据信息,分门别类建立数据库。与工商、质监、商务、银行、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设立信息员,及时采集和传递相关信息。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数据库,及时为其他部门提供纳税信用信息。
注重外部运用,营造诚信氛围。将纳税信用信息纳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对已作政治安排和拟作政治安排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当期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评定为C级的,需说明原因,并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评定为A级的,予以优先考虑。与交通银行联合,推行“税融通”信用贷款业务。连续3年按时足额纳税且达到一定金额或近3年内被税务部门授予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中小企业,可按担保的不同方式分别给予年均纳税额3至8倍的授信额度。
与征管稽查相结合,促进纳税遵从。建立稽查选案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市、县级稽查局不得将A级纳税人纳入选案范围,明确A级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为A级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个性化服务等措施。对B、C级纳税人采取税收政策帮持、纳税服务帮扶、税收管理帮助的“三帮”措施。对D级纳税人落实严格督促管理、严格评估整改、严格依法惩处“三严”政策。
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事例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入选理由】
该项制度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9个部门联合发布、共同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的重要探索。该制度要求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记录,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认共用,对于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制度、培育和净化招投标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事例简介】
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正式建立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办法要求,国务院各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依法公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记录。为发挥公告制度的失信惩戒作用,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同时,为推进公告平台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共用,办法还规定,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4年来,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普遍建立了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平台共有57个,累计公告各类违法行为记录1200余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其网站建成并开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平台”,动态跟踪并汇总发布全国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
8.立足工商职能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事例单位:上海市工商局
【入选理由】
上海市工商系统立足工商职能,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是全国工商系统的首创,基本做法在全系统进行了推广,具有创新性强、实效性较好的特点。
【事例简介】
上海工商部门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不断深入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工作重点,着力引导企业加强诚信自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上海工商部门在全国率先试行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依据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度情况,将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为一类(无违法记录)、二类(有轻微违法记录)、三类(有一般违法记录)和四类(有严重违法记录),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通过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自律意识。
推行年检申报备案,拓展信用监管效应。全面推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度。按照信用分类监管原则,对守法诚信企业体现守信受益,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年检“绿色通道”,免予审查、当场备案,并在年检结束后进行信用跟踪,防范虚假申报、承诺情况;对违法失信企业加强制约,在年检中加强重点检查,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并视情依法予以处罚。
借助联合征信体系作用,健全良性市场退出机制。上海工商部门在浦东新区试行将“吊销未及时注销”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纳入上海市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推动建立良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了对企业和自然人的监控管理,对全国范围内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曾担任被吊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建立黑名单监控制度。
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提升服务管理效率。加强与前置许可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上海市著名商标评选中的互联共享,推进工商部门登记管理信息的互联共享。
9.编制浙江省“十一五”“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事例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入选理由】
两个规划在全国来说是首创,对推动浙江省乃至全国信用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规划科学描绘了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蓝图,对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标准要求进行了规范,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
【事例简介】
2005年,浙江省启动了第一个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于2006年规划编制完成。2010年启动了浙江省第二个信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于2011年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即力求重要提法和观点有依据、力求规划有创新、力求规划有深度、力求规划有可操作性。
“十一五”规划注重建立制度、夯实基础、提高意识,提出了“建设和完善两大平台,培育三大主体,构建五大体系”的行动方案。“十二五”规划着眼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在目标体系上,提出了“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保持我省信用建设走在前列”的总体目标。两个信用规划具有“四大特色”:坚持“整体规划、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提出了可量化的指标;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齐抓共管;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创新,走出具有浙江省特色的发展路子。
目前,“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成立了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信用中心,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用建设组织体系。颁布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从2008年开始,将信用建设作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文明城市”建设和政府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扎实推进,目前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了政府39个部门的信用信息,入库企业数近200万家,个人信用信息覆盖全省4830万人口。将诚实守信作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内容,纳入到公务员培训内容及中小学、大学的课程设置,全社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
10.检察机关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事例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
【入选理由】
检察机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针对贿赂犯罪和诚信缺失这两大问题,探索出联合有关部门共同遏制贿赂、促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市场规范和守信、守法经营,推动诚信建设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已广泛应用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银行贷款、人事管理等领域。
【事例简介】
2012年2月16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建立起依托检察专网的四级一体、分散录入、集中存储、信息共享的信息系统和网络查询体系,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库和查询平台,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本地即可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这项制度主要有以下诚信功能:一是根据申请进行查询,提供被查询单位和个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及其详细内容的查询结果。二是由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以示惩戒。三是把行贿犯罪概率较高的单位和个人甄别出来,加以隔离,阻止其实施行贿犯罪。四是加大了行贿犯罪成本和代价,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形成符合长远利益的正确行为选择,具有良好的诚信引导作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主要应用在:一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防治商业贿赂。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二是工程建设。将承包方、施工方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技术隔离,避免相互勾结。三是项目招投标。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招投标审查的必经程序,减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的中标机会。四是政府采购。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对采购商进行资质审查的必经程序,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入采购商名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成效体现在五个方面:防止了行贿犯罪,避免、减少了公职人员受贿犯罪,促进了政府廉洁和政务诚信;提高了招投标的管理,降低了招投标过程的腐败风险,促进了招投标管理和公信力;促进了工程管理,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了政府采购成本,促进了阳光采购;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经营者和公众抵制行贿的价值和理念,促成了廉洁守信的社会氛围。
(载《法制日报》8月23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