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倩)9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德宪法论坛暨宪法与国际法/法律的关系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围绕着宪法与国际法、宪法与法律、德国宪法与欧盟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来自中德法学界的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间的关系是会议关注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认为,法律权利和基本权利间的关系有两个层面。首先,法律权利不得与基本权利相抵触。其次,立法者应积极为公民切实享有基本权利创造条件。
谈到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德国汉诺威大学教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莱茵哈德·盖尔指出,《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基本权利作为直接有效的法则,不仅约束行政和司法,也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这一所谓的“约束条款”明确强调,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法律的组成部分高于一切国家公权力,任何国家公权力都不得对基本权利构成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