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3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十三场,在北京大学凯原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副教授主讲。论坛由北京大学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持,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为本场的主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张文教授、车浩副教授、江溯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付立庆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肖怡副教授、清华大学周洪波博士后以及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米传勇博士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同时,此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两百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讲座开始之前,在梁根林教授的主持下,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向储槐植教授颁发“教师科研奖”,向车浩副教授颁发“教师教学奖”,向蔡桂生、吾采灵、常会玲等三位同学颁发“研究生论文奖”,向高仕银、杨伟竹、陈利娟等三位同学颁发“研究生学业奖”。
杜宇副教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张文教授,对刑法方法、习惯法等领域多有建树。本场讲座,杜教授则将其“六年磨一剑”的“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作为主题向各位教授、刑法学科学生们进行详细地阐释。
首先杜教授就类型思维在刑法研究中的起源作了提纲挈领式地阐述:类型思维最初由马克思·韦伯导入社会科学领域,进而由耶林、恩吉施、拉伦茨等人引入法学之后,各个部门法领域开始有了对类型思维的研究,刑法则不可避免地通过对类型思维的把握来强化本体的解释力。继而杜教授开始正本清源地考据“类型”(Typus)的最初及衍生含义,通过将类型和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类型具有开放、中等抽象、层级性、意义性等特点。
在对“类型”这一概念进行梳理之后,杜教授将之引入到刑事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在刑事立法的维度上,杜宇教授通过建构具体的刑法规范、形成刑法的体系以及作为良好的刑事立法技术手段等方面阐释了类型思维对刑事立法所应有之所为。在刑事司法的维度上,杜教授批判了“涵摄模式”而主张在刑法适用上采取一种“归类模式”。同时,为了贯彻“归类模式”,杜教授进一步地强调刑法解释中的合类型性解释,并论证该解释方法具有具体化、实质化、结构化和区别化等优势。此外,杜教授对与合类型性解释可能存有联系的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进行了研究,强调传统所为“可能语义边界”的标准是存在疑问的,在无法完全精确化的情形下,以转求实质合理性、探求规范之意旨、诉诸明白解释的类型化方法便应运而生。
杜教授在坚持其标签化的“类型思维”方法的同时,也同样指出了该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中等抽象的类型本身是否会与法的明确性、安定性相抵牾。因此,杜教授主张将类型思维作为概念思惟的补充,成为封闭的法概念的辅助性、改良性工具,进而实现结论上的开放性、灵活性与妥当性。
在主点评阶段,周光权教授指出刑法中的类型思维是广泛存在的,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表述就是不法类型,类型是介乎典型事实和抽象概念之间并可以分层的。但他同时指出,类型思维的作用是有限的,该方法的运用可能与刑法基本立场有关联。曲新久教授则指出对方法论的评价是极其困难的,这里涉及到不同立场的人的不同价值选择。可行的评价方法就是站在该方法论使用者的立场,通过检视其结果与使用者的立场是否一致,来判定方法论的价值有无。此后,张文教授发言,对杜宇教授在刑法方法论领域的研究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指出该研究的不足,即尚未充分地考虑行为刑法、行为人刑法以及人格刑法的宏观背景。刘明祥教授认为,不能将类型思维不做限制地推及到刑法解释之中,在刑法领域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并恪守禁止类推的立场。
最后,陈兴良教授通过主点评的方式,对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总结式发言。陈教授对用类型思维替代可能语义的观点进行了辩驳,强调可能语义是存在客观实然的边界的。同时,陈教授通过梳理德国关于刑法解释及类推解释区别的三种路径,指出我们需要区分作为解释方法的类推和作为法律适用的类推,前者作为对法律的一种理解方式不可避免,而后者则是刑法绝对禁止之对象。整个论坛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持续了3个多小时,在21点50分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的结束。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供稿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