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教授,1930年10月生于河南省开封市,1948年11月以革命青年身份进入中原大学,后投笔从戎,先后在第二野战军总政治部、第五兵团政治部新华分社工作。1952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毕业后留校任教,一直从事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984年起招收硕士研究生,为新中国最早的民诉法硕士生导师之一,1994年由教育部批准任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招收民事诉讼法学方向博士生。执教凡56载,是人大诉讼法学科和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之一,为人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江伟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奠基人、国内外公认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泰斗。曾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现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证律师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务和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
江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司法制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课题,发表学术性文章150余篇,出版著述及参与编写学术性书籍40多部。主要著作有《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日本成文堂出版)、《民事诉讼法专论》、《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权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译著《美国民事诉讼》;主编教育部、司法部等组织编写的多种民诉法专业教材。代表性论文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论集团诉讼》、《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论诉讼标的》、《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等。其论著对我国民诉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民事诉讼法通论》(1982年)一书初步奠定了新中国民诉法学体系的雏形,《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1996年)一文开启了新中国民诉法学研究的“理论法学”时代。
江伟教授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缔造者之一,从1979年始,以近50之龄投身于中国民诉法的创制活动之中,呕心沥血三十载,参与、见证并推动了新中国民诉法典的诞生、成长的全部过程。他撰写的《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一文,较早地从立法技术层面阐明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使得1982年第一部民诉法典得以出台;《论集团诉讼》一文的成果,1991年民诉法修改时得以入法,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原型;《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一文中的立法建言,也在刚刚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中被采纳。此外,他还参与了《破产法》、《仲裁法》、《公证法》、《票据法》、《人民调解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
江伟教授师风垂范,桃李天下,50余年始终亲临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弦歌不息,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在编弟子和编外学生遍布天下,使中国民诉法学研究得以薪火相传。从1978年至今,除人民大学外,还应邀为北京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等法学院系讲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多次应邀为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大学讲学;成功地举办和主持了2000年的“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班”以及2002年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培训和教育了一大批中青年教师从事比较民诉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注重培养专家型法官,多次到国家法官学院、北京高院、浙江高院、辽宁高院、内蒙高院等为在职法官授课答疑,并且通过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与法官交流座谈等方式了解司法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关注司法改革新动向,建立起了民诉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反馈系统。
江伟教授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厚的理论素养、敏锐地发现问题和睿智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了富有个性特色的学术品位和学术思想,对我国民诉法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立法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经由他的努力和带动,中国民诉法学终于由过去的“轻中之轻”,成长为备受世人瞩目的显学。
江伟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人大法学院的一生,是献身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生,是献身于民事诉讼立法和程序法治的一生。他为人刚直,淡泊名利;他朴实率真,不慕虚荣;他学力坚深,笔耕不辍;他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他献身立法,鞠躬尽瘁。江伟教授的逝世,不仅是人大法学院的重大损失,也是我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重大损失。
沉痛悼念江伟教授!
江伟教授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