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14场,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刑法典对犯罪论体系的制约关系”,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冯亚东教授主讲。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子滨研究员为本场的主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付立庆副教授、李立众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讲师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运梁副教授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此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两百多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对比与选择,是近年来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争论问题。冯亚东教授从中国刑法学界对犯罪论问题上“完善论”与“重构论”的争议入手,展开了犯罪论体系的命运探讨。冯教授认为目前的讨论更多地只停留在各种技术性问题的争论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惑,因此冯教授试图从刑法典对犯罪论体系的制约这一思路展开分析。
首先,冯亚东教授从刑法学与刑法典之本体属性出发,阐明了法律与法学理论的关系,并进而认为犯罪论的论说对象应当是刑法典,对犯罪论体系是该“完善”还是“重构”的讨论,亦应限制在中国语境的“解释学”思路下进行。因此,冯教授认为,一国刑法典对犯罪的规制方式及内容设定,在很大程度上便已决定了该国学者对犯罪论体系该如何构造;犯罪论所搭建的具体分析路径及语言表述,必须同刑法典的宏观结构及法定术语尽量相扣。
然后,冯亚东教授深入分析了中国刑法典和犯罪论的关系。冯教授认为,对应于中国刑法典的犯罪规制方式,中国的犯罪论体系便理所当然被设置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相关的特殊形态三大并列的板块。在犯罪概念方面,中国刑法对犯罪采取的是一种“既定性也定量”的基本规制方式。在犯罪构成方面,相对于犯罪概念的宏观把握,犯罪构成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具有条件列示、语义阐释和路径导向这三方面功能。犯罪的特殊形态方面,则包括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四种犯罪形态。所以,在刑法典对犯罪的规制方式未能有大的调整前,中国犯罪论之基本格局在司法运用中都不可能发生根本改变。
其次,冯亚东教授将中国和德国的刑法典与犯罪论进行了对比分析。冯教授指出,德国刑法典对“犯罪”的规制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犯罪论之基本结构的阶层式构造,而这种阶层构造又决定了在运用该体系时在方法论上而不得不为的“路径依赖”。但是,冯教授指出,德国刑法典对“犯罪”的规制方式却大大有别于中国刑法,因此中国的犯罪论也应当服从于中国刑法典的结构。
最后,冯亚东教授得出结论,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格局下对我国犯罪论不应作结构性调整,而应在此基础上借鉴德国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方法。冯教授认为,在四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从客体到客观方面,再从主体到主观方面的犯罪论判断方法,并进而坚持与完善四要件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具体运用。
在点评阶段,邓子滨研究员认为,刑法典和犯罪论体系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制约关系,而是二者互相影响;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罪刑法定思想的具体实现方式,较之于实质化的四要件理论,追求形式正义的三阶层犯罪论更加有利于约束权力。阮齐林教授则认为中、德两国刑法典并没有实质差异,而主要差异在于成立犯罪条件的理论,而且中国的刑法更适合三阶层。冯军教授完全赞同犯罪论应当受到刑法典的制约,但是却指出从中、德刑法典之不同出发,难以得出中国应当坚持四要件这个结论。周光权教授认为犯罪论体系受刑法总则约束,但是这种约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四要件中先检验客观要件再检验主观要件,那么四要件实际上已经转变为了三阶层理论。陈兴良教授则以日本刑法典为参照,指出中国、德国刑法典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并没有那么大的差别。并且,由于四要件的各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所以四要件不具备被改造成三阶层的条件。
最后,曲新久教授和谢望原教授进行了补充发言。冯亚东教授则对嘉宾发言进行了回应,并且为在场的同学进行了答疑解惑。由于时间关系,刘明祥教授极不情愿地结束了这场精彩的讲演。在思想与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论坛持续了将近3个半小时,整个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于22时得以谢幕。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杨伟竹、王华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