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金融检察论坛近日在浙江温州举办
发布日期:2012-10-07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佚名

正义网浙江9月28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汪伦) 以“金融检察与民间融资”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下称金融检察专委会)2012年会暨第二届金融检察论坛,今天在地处我国金融改革前沿的浙江省温州市举行,来自全国检察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司法实务人员、专家学者共80余人,就金融检察与民间融资的基本理论、实务问题、治理模式等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振江、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及温州市委领导等出席会议,并为第二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获奖作者代表颁奖。

  去年11月在上海成立的金融检察专委会,是我国专门从事金融检察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承担着着金融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责任,致力于构建全国金融检察的研究基地、金融检察实践的推动平台、金融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平台和金融检察创新发展的服务平台。

  据了解,近一年来金融检察专委会围绕金融检察与民间融资的论坛主题,以课题招标的形式面向全国发布了当前理论与实务中亟需研究和解决的十方面问题,共收到全国13个省市检察机关、金融业界和院校学者课题申请47个,经评审由14个课题组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并予以资助。目前大部分课题已经完成中期论证,有力推动了金融检察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本次论坛的专题研讨分金融检察与民间融资的基本理论、实务问题、完善治理模式三个部分,有22名高等院校、金融监管机构及检察机关的专家学者作了发言和点评。

  随着浙江东阳吴英案、江苏常熟顾春芳案等涉及非法民间融资的案件发生,民间融资的各种问题也不断凸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与违规的民间金融行为、正当的民间融资等的界分有待进一步厘清,相关的司法适用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司法人员通过研究、分析民间融资活动特别是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集资罪的区别界限与入罪标准,提出刑法的正确应对和厘清民间融资活动中罪与非罪的标准对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也得依法“放生”。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纠纷日益增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也随着成为讨论的热点。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对于完善民间融资的治理模式、促进我国民间融资的多元规则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与会专家认为,对民间融资进行引导和规治,可以借鉴民间金融体制较为完善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发展信用合作社、储蓄贷款协会等形式的民间融资组织,提炼出可引导和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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