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15日,第二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比较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报告厅顺利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和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会、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协办。来自维也纳大学、柏林自由大学以及爱尔兰都柏林大学以及国内多所大学的环境法学者以及部分官员、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
人大法学院韩大元院长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周珂教授主持了研讨会开幕式和第一阶段的研讨。法学院李艳芳教授、竺效副教授等多名师生共同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全球范围和国家范围内的实施与执行”。研讨分四个单元进行了研讨,第一单元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任原则——发展、创新、挑战与价值”,第二单元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社会生态运动——红绿运动的历史性结合”,第三单元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能源、资源问题(全球和国家范围内的能源贫乏问题——保障基本需求)”,第四单元主题为“环境正义与司法”,第五单元主题为 “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全球范围和国家范围内的实施与执行”。中外学者围绕五个单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本次研讨会对于在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理解、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及环境公平正义展开了丰富的探讨,对于在我国如何在环境保护法律实践、国际交流中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王美舒 图/柏堃)
附:研讨会详细研讨内容、过程
11月14日上午九时,研讨会举行开幕式。
在主持人周珂教授对此次与会学者进行简要介绍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和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代表卢兹·富勒博士(Mr. Lutz Pohle)分别致辞,他们都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构成“五位一体”谈起,认为本次论坛上所讨论的议题契合时代前沿,将为政府、民间组织的实践与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此外,韩大元院长还就人大法学院所倡导的教学、研究理念以及法学院在环境法学科上所做出的努力向与会学者进行了介绍。
上午九时三十分,大会的第一单元研讨开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担任主持。这一单元的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任原则——发展、创新、挑战与价值”,来自柏林自由大学的阿奇姆·布伦内格雷贝尔教授和北京大学的郇庆治教授都从里约环境大会20年的历程谈起,发表对此单元议题的看法,并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深入解读,具有启发性。其中,郇庆治教授以中国为例进行分析,认为政府与NGO的“良性互动构型”的形成也许会有助于环境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成长并发挥一种更加建设性的作用,但对自身善意批评与警示、主动社会抗争功能的弃置,很可能不利于政府实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政策和一般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阶段性提升以及环境NGO的国际化拓展。发言环节结束后,重庆大学副校长陈德敏教授与来自清华大学的欧本海曼教授进行了总结与点评,并对发言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应。
上午十一时,第二单元研讨开始。本单元由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的李明华教授主持,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社会生态运动——红绿运动的历史性结合”,维也纳大学的约瑟夫·鲍姆教授、中国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秘书长黄浩明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于文轩副教授围绕此议题进行了发言。其中约瑟夫·鲍姆教授指出,对于公平、公正的理解方式有很多,采取不同的理解方式,可能发生不同的原则执行结果。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张、提倡,不可盲目。随后,中国民间气候行动网络的Patrick Schroeder就发言中涉及的社会生态运动问题进行了点评和回应。
14日下午二时至六时,大会进行了第三单元的研讨。这一单元的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能源、资源问题(全球和国家范围内的能源贫乏问题——保障基本需求)”。本单元的第一节由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希昆教授主持,德国联邦议会左党的能源政策发言人多罗泰·明茨纳、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郑功成教授围绕这一主题,从本国实践和存在问题出发进行了主题发言。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会长曹平教授和来自Energietisch的Stefan Taschner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下午三时,第三单元的研讨继续进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副教授主持,斯德哥尔摩环境学院亚洲部主任李来来博士和都柏林大学的苏珊娜·金士顿博士,分别就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制定上发挥的作用进行了阐释。而台湾中正大学的廖宗圣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李艳芳教授、宁波诺丁汉大学的陈尊裕教授、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刘欣处长则分别就我国能源法立法、以及能源政策对汽车行业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其中,廖宗圣副教授透过富勒提出的八个法律内在道德性要求(即法律一般性原则、法律须公开透明化、法律禁止溯及既往、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一致性原则、法律可实现性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政府行动与法律之一致性原则)对2007年节约能源法及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进行检视。得出的结论为:前述二部法律在法律一般性原则、法律须公开透明化、法律禁止溯及既往、法律可实现性原则、法律安定性原则等5原则系相符合,而在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一致性原则及政府行动与法律之一致性等3原则上仍存有疑虑或无法相吻合。他希望我国法制在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一致性原则及政府行动与法律之一致性等3原则上加以改进。随后,德国联邦议会左党的能源政策发言人多罗泰·明茨纳和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的李明华教授进行了点评。
15日上午九时,会议的第四单元研讨开始,此单元主题为“环境正义与司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侯佳儒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来自Energietisch的Stefan Taschner、中国生态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松霈教授、奥地利EMLA的桑德尔·菲勒普博士和都柏林大学的安娜·阿赫莱特纳博士围绕这一主题发表了对环境正义、环境司法的不同见解。其中,王松霈教授在回顾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历程后提出,生态经济学应为当代“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要在研究和实践中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在指导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继续为深化经济改革提供支撑。随后,都柏林大学的苏珊娜·金士顿博士和清华大学的邓海峰副教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上午十一时,此单元的研讨继续,由维也纳大学的约瑟夫·鲍姆教授主持,人大法学院周珂教授、清华大学欧本海曼教授、爱尔兰都柏林大学的张艳雪丹博士以及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黄海峰教授分别就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后京都时代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以及环保规范中的正义问题进行了发言。周珂教授在发言中提出,可持续发展观体现的二元目的和兼顾理念与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更相接近,也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可持续发展初期较多地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这种机制潜伏着弊端,需要及时地完善与调整。在可持续发展与民主、人权及国家主权平等观念体系内,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受到最广泛认同和鼓励的部分。中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二元目的、政府主导、基本经济规律这三个瓶颈问题均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体系及各要素存在关联性。他认为,当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局面一是要突破瓶颈,完善制度;二是要把握机遇,有所创新。重点是立法的完善、对政府的监督、更多地鼓励公众参与并赋予他们法律上的权利。同时,中国应选择绿色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举措以应对来自国内和国际二方面的压力: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大国减排的责任。这二方面的压力也正在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活力。
15日下午二时,第五单元的研讨围绕“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全球范围和国家范围内的实施与执行”展开,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博士后徐岭担任主持人。中国民间气候行动网络的Patrick Schroeder、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主任于晓刚、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桂林以及马库斯·汉施密德博士围绕议题进行了发言。其中,高桂林教授在对比我国和德国生态法制建设后,为我国生态文件法制社会的建设提出了三点建议,即加快环境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和完善监督机制。本节的最后,柏林自由大学的阿奇姆·布伦内格雷贝尔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
下午三时,在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高桂林教授的主持下,第五单元研讨继续进行。在这一部分,重庆大学副校长陈德敏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常纪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侯佳儒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博士后徐岭博士以及来自环保科技企业的代表黄艳和范文强围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内法中的贯彻问题、实施问题以及对实务界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其中,陈德敏教授指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区别责任”的界定不清和层次模糊,导致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呈现出弱化趋势。因此陈德敏教授以层次区分要素、时序差异要素、现实能力要素和人均考量要素等“四要素”构成的相对完整的要素结构为“区别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更优拓展路径,并指出,在全球性环境资源危机的话语体系下,我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以之为基础促进国际和国内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随后,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卢建茹、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的谭柏平副教授进行了点评。
15日下午五时,论坛举行闭幕式。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代表卢兹·富勒博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致闭幕词。此次中欧气候变化与社会生态运动比较国际研讨会在与会学者的掌声与称赞声中圆满落幕。随后,彭真民主与法制教育与研究基金会、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宴请中外来宾。
16日,部分参会学者前往中华环保联合会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