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2-11-25  来源:北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2年11月10至1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联合主办、北大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四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北京会议)在北大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顺利召开。本次会议分设京、渝两场,共收到论文120余篇,经评审,确定84篇受邀参加研讨,其中北京会场43篇。
  北京会议分为要旨演讲和主题研讨两部分。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苏州大学等知名学府的近60位学人在“八二宪法三十周年纪念”、“宪法与国家建设”、“中国判例指导制度的新探索”、“法史研究的前沿探索”、“地权与乡村治理”、“英美宪政新解读”、“政法前沿:情境性的理论思考”七个主题下展开了深入讨论。

第四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成功举行
与会学者合影


  11月10日上午,强世功教授主持了年会开幕式,在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热情洋溢的致辞中,会议拉开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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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教授主持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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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教授致辞


  接着,重庆大学高研院的陈颀讲师向会议作了题为“‘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哲学”的要旨演讲。陈颀通过对中西政治哲学的分析,重新挖掘“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在他看来,“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宪法的“根本法”来源于革命队伍的“牺牲”,“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治”蕴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劳动和斗争”创造新的世界普遍秩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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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颀讲师作要旨演讲


  会议进而进入第一主题“八二宪法三十周年纪念”的讨论。报告人田雷教授在其“写在八二宪法而立之年的思考”的发言中认为,宪政包含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前者表现为中国宪法的“差序格局”,后者体现为宪政是超越代议政治的和不能改变的、在多元格局中一体适用的法;评议人于明讲师赞成宪政是国家整合的手段,同时指出八二宪法的精神同时包含民主和言论自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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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田雷教授发言


  报告人王旭副教授认为宪法实施是“公共理性之展开”,宪法本身是个意义可流动的体系,随着环境变化和更优越道德原则提出自我限缩,公共理性可以通过对法律和宪法的道德权衡而实现宪法的自我反思和调试;评议人陈颀讲师赞许结合规范分析和政治思考的研究进路,但指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原则和自由的冲突,很难通过反思均衡等公共理性的分析工具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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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王旭副教授发言


  报告人郭绍敏副教授以“新中国宪制:主权民主与一体多元”切题,认为共同纲领是建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要理解共同纲领,必须把国共内战和抗美援朝纳入新中国宪制中,挖掘背后的政治法理意义和探索新中国极具包容性的宪政结构;评议人章永乐副教授则指出,法律主权和事实主权、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等概念需要严格界定,对共同纲领的思考需要补充共同纲领在晚清以来百年制宪史的意义、法律文本和政治过程的互动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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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章永乐副教授发言


  在第二主题“宪法与国家建设”的讨论中,报告人支振锋副研究员着眼于中西方对宗教的不同理解,在“信仰、实践与制度——宗教法治的理论依据”的发言中提出,中国宗教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政教分离,并且要贯彻信仰自由、行为合法、组织有度、自主爱国、依法治理五个准则;评议人泮伟江讲师指出,宗教问题关涉根本的宪政结构,除了历史的比较分析外,还应注重挖掘概念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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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支振锋副研究员发言


  报告人欧树军讲师通过考察美国从独立建国到进步运动的认证制度历史,强调国家治理对社会知识的需求,国家建设“必须发现社会”;评议人田雷教授承认国家收集处理信息之能力的重要性,但指出国家建设概念来自欧洲国家实践,从美国经验来讨论现代国家理论和国家建设理论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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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欧树军讲师发言


  报告人杨陈博士从法哲学层面对“宪法中的人民概念”进行反思,认为可以从实体性和非实体性两个方面来理解人民概念,而人民的最终正当性来源是法权原则和法权之下的人民主权原则;评议人欧树军讲师同意人民是理解宪政秩序和解释宪法的基石,但同时指出人民主权原则下对于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追求,需要更详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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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杨陈博士发言


  思想的交锋在随后自由讨论的热烈气氛中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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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继明教授参与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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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学者参与自由讨论


  11月10日下午的研讨包括三个主题,分别为“中国判例指导制度的新探索”、“法史研究的前沿探索”以及“地权和乡村治理”。
  在“中国判例指导制度的新探索”主题部分,报告人陈兴良教授通过审视最高法院发布的两批指导性案例,对其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应该重视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创设功能,使其成为除法律、司法解释外的最主要的规则形成来源;评议人白建军教授对陈兴良教授所言的“规范性”提出质疑,提出如果是适用上的规范,其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又该如何?白教授还提醒与会学者,中国的指导性案例要多关注出罪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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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陈兴良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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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白建军教授发言


  报告人张骐教授在发言中点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效力在各级法院的尴尬地位,并重点分析了中国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与民法法系国家先例的效力上的区别,指出要通过共识来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实现;评议人王晨光教授则认为,我们要看到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背景,要将它放在政治与法律的互相关系中来思考,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不可忽视我国以成文法典为主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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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张骐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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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王晨光教授发言


  报告人傅郁林教授以一个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法查明问题切入,深度分析了案件中“争点”的寻找以及当事人是否可以变化争点、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等问题;评议人吴光侠法官在评议时主要就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澄清,他认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相当于司法解释,但是与司法解释不同,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而且吴光侠法官提醒我们注意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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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傅郁林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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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吴光侠法官发言


  在“法史研究的前沿探索: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主题之下,报告人尤陈俊博士分析了尸体如何在中国成为抗争的工具,并指出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对法治的损害;评议人凌斌教授提醒我们关注的是,在停尸抗争中,很多时候亲属并不是将尸体当作工具,这背后有着真正的伦理要求,停尸不假,但更为宏大的抗争则是我们想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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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尤陈俊讲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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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凌斌副教授发言


  报告人于明讲师对学界的一种主流命题——法律职业化有助于司法独立——提出挑战,他从英国历史出发,阐述了英国司法独立与法官的道德关联不大,英国的法官独立主要是受政治影响的结果;评议人何海波教授认为,尽管于明博士的文章揭示了英国法官独立的背景,即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但是这样的描述依旧可能是片面的,何教授还对文章的行文和风格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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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于明讲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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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何海波教授发言


  报告人黄涛博士认为德语Recht(法权)一词包含两个层面,即主观权利和客观法,萨维尼完成了两者的结合,而现代自由主义法学忽视了这种内在结构,尤其忽视了客观法秩序或者共同体的结构;评议人吴彦博士认为,本文试图反思中国所继受的以英美个人主义为主的权利概念,很有启发,但他提出两点疑问,第一,共同体是什么?是伦理共同体还是法权共同体?第二,以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来解释英美与德国之间的区别是有问题的,我们应该两者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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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黄涛博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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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吴彦博士发言


  在“地权与乡村治理”主题下,报告人焦长权博士分析了“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所导致的村庄“公司化”及其后果,他认为,在新政策之下,公司的反应快于村民,导致国家的补助被公司所汲取,进而村庄被“公司化”了;评议人仝志辉教授指出,在描述资本进村的案例时,要关注故事的完整性,是不是所有的资本进入都会影响村民的权利?这其中有没有政府的介入?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乡镇内生资本与外来资本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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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焦长权博士发言


  报告人张睿博士以八二宪法的地权条款为例,反思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从国家与法律的关系角度论证了这些条款的正当性;评议人赵雪纲教授认同张睿博士分析进路的有效性,并将土地政策的分析回溯到孙中山时代,提出了土地政策变革与革命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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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张睿博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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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赵雪纲教授发言


  报告人仝志辉教授以湖北某村征地案例切入,村民在面对国家征地时无法自我解决自身困境,由此仝教授反思了在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问题,他试图以土地税制为基点重构集体土地所有制,进而希望在此基础上重建集体;针对仝教授提出的以公平的土地税收制度来确保村民权利的想法,评议人刘海波研究员特别指出,房产税不仅仅是一种地方税,而是一种确保全国、全省或全市人民分享土地收益的制度,所以农民权益不一定可以由此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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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仝志辉教授发言


第四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成功举行
评议人刘海波研究员发言


  在自由讨论部分,与会学者主要就土地问题展开了讨论。赵晓力教授针对仝志辉的发言提出,能否在农村预留地基础上重建乡村?章永乐教授提出土地权利物权化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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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学者参与自由讨论


  11月11日上午,在第六主题“英美宪政新解读”的研讨中,报告人王锴副教授通过考察英国“政治宪法的源流”,指出在中国成文宪法国家背景下必须消除人大至上因素;评议人张龑讲师肯定了王锴挖掘政治宪法智识源流的努力,但同时指出中国过去三十年是规范、事实层面不断交错的过程,任何时候谈宪法都不能忽略这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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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张龑讲师发言


  报告人赵晓力教授在“妥协的悖论:论美国制宪”的发言中指出,妥协分为制宪权和宪定权两个层面,真正的美国是在内战时通过流血牺牲才建立起来的;评议人强世功教授赞许赵晓力“不动声色的美德”和“政治哲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指出赵晓力将黑人问题在美国立宪中的张力揭示出来,动摇了美国传统的自由主义立宪原则,并向我们揭示了革命建国的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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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赵晓力教授发言


  报告人刘晗讲师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的发言中指出应该重新估量马伯里案,将研究重点转移到马歇尔判词关于总统权力的讨论的前两个部分;评议人徐斌博士则认为,对马歇尔案的重新解读不应放在文本分析和逻辑调整中,而是放在英国宪政传统和1787年制宪确立的传统这两个传统的语境之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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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刘晗讲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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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徐斌博士发言


  在第七主题“政法前沿:情境性的理论思考”的研讨中,报告人艾佳慧副教授通过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10条,主张应该用简约规则保障婚姻稳定和家庭安全;评议人龙庆兰教授认为中国传统很少用法律解决婚姻道德问题,法律只有在伦理失常不起作用情况下才加入进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应出台,法律管的太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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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艾佳慧副教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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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龙庆兰教授发言


  报告人李斯特讲师分析了“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争议,揭示出其中暗含的产权和伦理的双重变奏,主张中国应提出对西方著作权法制度的挑战,建立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度文明;评议人陈若英教授认为围绕“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争议,促使我们反思以私有财产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提醒我们要注意区分技术产品和精神产品、区分知识产权或法律的激励功能和分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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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李斯特讲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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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陈若英教授发言


  报告人胡凌讲师在“信息所有权:一个批判的视角”发言中指出,互联网的商业性质决定它要忽视信息所有权问题,运营商通过用户协议条款和避风港原则获得信息使用权;评议人冯象教授认为互联网借助用户协议条款和避风港原则,衍化出一种新的学术、生态环境,其中重要的概念就是侵权,中国知识产权现状实际就是知识产权未来。
  报告人吕康宁博士通过对广东见义勇为案件的个案分析,指出行为标准、责任原理和保险机制是现代社会应对制止侵害行为最重要的救济工具;评议人艾佳慧副教授认为应鼓励把侵权法、管制、治理放在具体个案层面研究,但同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63、76条是规则层面通过过错责任规定达到双边激励目的,这两条和政府规制没有太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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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吕康宁博士发言


  参会学者在自由讨论阶段围绕上述议题又展开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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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学者参与自由讨论


  最后,冯象教授作了年会总结发言。冯象首先对全部议题做了简单回顾,指出年会关于宪法、婚姻法、知识产权等的讨论,都深深表现了中国当今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张力,并且在古今中西的各种妥协之中开启了中国特色的叙事。冯象强调,要以言论自由和民主作为最重要的手段和目标,把中国经验在新的互联网时代带到普遍意义的道路上来。冯象认为莫言荣获诺贝尔奖是西方普世价值第一次象征性的投降,在他看来,西方迟早要重视中国法学建设经验,把它看成是整个一般性讨论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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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教授年会总结发言


  年会在友好的气氛下圆满落下帷幕。很多与会学者意犹未尽,纷纷表示将继续关注和研究相关主题,并期待下次年会的举办。本次年会的会议综述将在《中外法学》杂志刊登。

                                (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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