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  作者:佚名

11月17日至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协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先生;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田玉龙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先生;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国际破产协会前主席Robert O. Sanderson先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建伟先生;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小炜先生等领导、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企业代表等5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致开幕词,他在致辞中指出,连续举办五届的中国破产法论坛,以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并举、法官等实务工作人士与学者互动的方式,推动破产立法完善和司法进步,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在破产法领域进行学术交流的稳定、权威的平台,希望各位嘉宾共同努力推动破产法制进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先生,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田玉龙先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建伟先生,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小炜先生分别发表致辞,一致认为,中国破产法论坛为学者、法官、律师及其他破产从业人员搭建了研究探讨和业务交流的权威性平台,为中国破产法的理论提升与实践运用作出积极贡献,并祝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圆满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开幕式上致辞,向本届破产法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发表了主旨演讲。奚晓明副院长回顾了我国破产法实施五年来的情况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进展,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主要原因是对破产法的社会功能缺乏正确认识,没有充分认识重整、和解程序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作用,以及清算程序在化解债务冲突、保障债权公平有序清偿方面的功能。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出台对解决案件受理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实施,同时也要考虑以多种方式综合促进破产程序及时启动。要处理好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继续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激励机制,建立管理人的资格准入、定期培训、考评和淘汰体制,实现对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级分类管理,为加强行业管理应当及时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

会议围绕破产重整、破产财产、合并破产、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破产法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国际破产协会前主席Robert O. Sanderson先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林金文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刘敏女士,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中华先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甄洁莹女士,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正友先生等在论坛上发表了主题演讲。本届破产法论坛获得与会者的高度好评,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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