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计划已实施多年,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既扩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影响,亦对此三地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促进了内地与此三地的联系与交流。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继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并为适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考生的需求,将适当地扩大招生规模和改变培养形式。特作如下说明:
一、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的招收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计划、培养方式不变,即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博士研究生以来的计划和培养方式仍然继续有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考生可以继续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的招生计划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录取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部进行培养。
二、经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批准,并向教育部备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年继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香港聘请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共同指导的博士研究生。
(一)招生名额:13名。
(二)招生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三)报考资格:具有《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
(四)命题:由中国人民大学统一命题,试卷与中国人民大学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其他博士研究生相同。
(五)指导教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与中国人民大学在香港聘请的合作导师共同指导。
1、民商法学专业导师:
王贵国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2、经济法学专业导师: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4、刑法学
5、知识产权法
(六)考试:按照《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规定实施。初试分别在香港和澳门进行,复试在中国人民大学进行。
(七)录取: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考生的科研能力情况、导师意见以及考生报考材料、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确定录取名单。
(八)培养:学习过程中的综合考试、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部分课程的讲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和在香港聘请的合作指导教师在香港城市大学进行。
(九)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欢迎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联络人咨询:
联系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总干事
电 话: 852-27711377 / 电邮:montair@hklawyer.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址:http://www.law.ruc.edu.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楼法学院
邮 编:100872
附: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