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正义与法律”第二次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2-12-25 来源:北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2年12月22日下午三点,“正义与法律:哲学家与法律家的对话”——“正义与法律”第二次学术沙龙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周濂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的50多位教授和同学参加了本期沙龙,沙龙由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法学院教授张骐主持。

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正义与法律”第二次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周濂教授演讲的题目为“合乎自然的秩序与合乎权利的秩序”。他以色诺芬在《居鲁士的教育》一书中所举“大孩子有小外套,小孩子有大外套”的例子引入,首先对正义、权利等观念进行了哲学史上的梳理。在有关外套的例子中,存在着两种正义观。一种观点认为,正义是指各得其所、合乎自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符合法律的才是公正的,超越法律借助于暴力是卑鄙的,是违背正义的。斯特劳斯认为,正义应当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获得自己能够最好地使用的东西,它与所有权不相容而且不考虑所有权的问题。这种观点的对立实际上代表了关于权利的两种哲学观点:一派主张“天赋人权,权利的政治正当性不证自明”;一派则认为“权利本身是一个没有意涵的词,讨论权利本身没有意义”。周濂教授认为,上述两派观点并没有在共同的基础和维度上对话,因而导致了一种“谁也不能说服谁、各说各话”的死局,他从麦金泰尔对权利批判的观点切入,对权利与秩序、权利与善、权利与正义等理论展开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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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濂教授主张,德沃金的“人类尊严二原则”的进路值得借鉴,它建构在人类普遍的生活渴望和直觉之上,是对古典伦理学中“有德性的生活”的现代性回应,极具实践价值。通过对德沃金“人类尊严二原则”的批判性改造,周濂教授提出了一种“目的论的个体自由主义”,实现了社会正义和个体正义、个体德性与社会德性的完美结合。最后,周濂教授以希腊神话中的时序三女神结束了演讲,正义必须在先并包容秩序与和平,一个社会只有拥有正义才会拥有秩序与和平,如果一个社会只讲和谐而不讲正义,那么这个社会注定也不会是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只有正义社会才能保证每一个个体获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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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周濂教授精彩的演讲之后,鲁楠博士进行了简要的评论,并提出了若干问题。马剑银博士和吕亚萍博士分别就“各得其所”和“整体主义”的正义观念与周濂博士展开了对话。紧接着,陈景辉教授从自由主义的区分、权利概念项下的内在价值空虚、古典美德与现代美德的之间的层次差别以及讨论“权利”的最小条件等方面与周濂教授交换了学术观点。最后,张骐教授回应了听众的相关问题,并作了总结,指出周濂教授的此次报告是有思想的学术和有学术的思想的典范。沙龙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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