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函〔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政法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精神,按照申报2012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要求,经中央部委属高校直接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组织专家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并经网上公示,决定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新疆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见附件)。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建设,建设期为5年。
二、基地所在高校应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在申报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应贯彻《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制定建设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责任人,确保基地建设取得扎实成效。基地所在高校请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稿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央部委属高校直接报送,地方高校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报送。各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将在教育部网站公布,并编辑成书。
三、依托教育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联合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承诺,对本地区地方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并加强对相关基地的指导、检查。
四、基地所在高校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基地建设年度进展报告。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将对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
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
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北京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清华大学 |
北京师范大学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中央财经大学 |
中国政法大学 |
中央民族大学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
南开大学 |
河北大学 |
山西大学 |
大连海事大学 |
辽宁大学 |
沈阳师范大学 |
吉林大学 |
吉林财经大学 |
黑龙江大学 |
复旦大学 |
同济大学 |
上海交通大学 |
上海财经大学 |
华东政法大学 |
南京大学 |
苏州大学 |
南京师范大学 |
浙江大学 |
浙江工商大学 |
安徽大学 |
厦门大学 |
江西财经大学 |
山东大学 |
烟台大学 |
郑州大学 |
河南大学 |
武汉大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中南大学 |
湖南大学 |
湘潭大学 |
湖南师范大学 |
中山大学 |
华南理工大学 |
暨南大学 |
广东商学院 |
广西大学 |
海南大学 |
重庆大学 |
西南政法大学 |
四川大学 |
西南财经大学 |
贵州大学 |
云南大学 |
西安交通大学 |
西北政法大学 |
兰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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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北京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清华大学 |
北京师范大学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中央财经大学 |
中国政法大学 |
外交学院 |
吉林大学 |
复旦大学 |
上海交通大学 |
华东政法大学 |
南京大学 |
浙江大学 |
厦门大学 |
山东大学 |
武汉大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西南政法大学 |
西安交通大学 |
西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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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中国政法大学 |
内蒙古大学 |
华东政法大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西南政法大学 |
四川大学 |
西南民族大学 |
云南民族大学 |
西北政法大学 |
甘肃政法学院 |
青海民族大学 |
新疆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