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十六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 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2-12-19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2年12月14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活动第16场,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学楼308教室隆重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主讲。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十六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 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

  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讲师为本场的主点评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研究员、李强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何庆仁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运梁博士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论坛活动吸引了来自四个院校的两百多名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车浩副教授自其博士论文“被害人同意”之后,对刑法中各种被害人问题展开了持续深入的思考。在本场讲座中,以“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作为主题,将其近五年来的思考成果向在场的师生们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车浩副教授主张的被害人教义学,是从被害人角度出发展开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它是以被害人为出发点,落脚点是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保护被害人。这既不同于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教义学,也与德国刑法学中仅限于诈骗罪领域的狭义的“被害人教义学”在范围和内涵上具有很大差异。车浩副教授认为,随着刑法解释的精巧和法教义学化程度的深入,刑法学思考出现完全以逻辑为中心,过于追求理论内部自洽性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刑法的思想基础层面重申和加强以“人”为中心展开思考。只有同时展开对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思考,刑法上的“人”的形象才是完整的。刑罚权发动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也不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而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相对于合理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目的而言,罪刑法定原则也是手段。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十六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 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

  车浩老师提出,构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框架,首先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即什么是“被害人”教义学,以及如何构建被害人“教义学”。在塑造被害人新的主体形象时,需要将其从刑事政策和立法论领域中抽身出来,从符号化的被害人转化为现实具体的被害人;同时,还需要从犯罪学领域中的被害人,转化为作为“法益主体”的法教义学上的被害人。而关于如何构建被害人教义学,车老师提出四组观念工具作为构建体系的支柱:法益主体与法益支配权、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自我答责与最后手段性、被害人的应保护性与需保护性。

  接下来车老师将这四组范畴、八个概念逐步展开,从被害人视角出发,以全新的解读方式,探讨了一系列现有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展示了其在被害人教义学问题上最前沿、最新兴的研究成果。

  首先,车浩副教授沿着被害人是法益主体的思考线索,探讨了刑法的保护目的,提出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二元并存说。他指出,任何一元论的企图都难以完美实现对侵犯对象或保护目的的解释。他认为,在法益侵害说背后矗立的,是一个被害人的形象;而在规范违反说身后的,则是一个社会或国家的身影。人和社会都是刑法保卫的对象;刑法既保护被害人所承载的法益,也保护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规范。其次,车浩副教授运用被害人的概念,对不法和责任进行了重新的阐释,并简述了自我答责与最后手段性原则的运用。随后,在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的二元框架之内,对被害人同意问题进行了新的解读。

  接下来,车浩副教授运用法益主体和法益支配权的概念,对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进行了体系重构。车老师认为,人格法益与财产法益有质的不同。被害人的法益支配权是人格法益的内在组成部分;而财产法益与法益支配权则是相互分离的,财产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工具。采用上述以“人”为中心的工具模式的财产法益概念,车老师又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随后,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车浩副教授对被害人的应保护性与需保护性问题展开了颇具启发性的探讨,并就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运用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工具,进行了新的解读。最后,对被害人教义学的方法论进行了反思。

  在评议阶段,劳东燕副教授首先高度评价了车浩副教授关于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的价值和意义,认为车老师的研究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基本框架,有超越传统被害人研究的一些可贵之处,为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此外,劳教授还就犯罪本质方面的二元论考察、个人自决权—家长主义范畴与法益—规范范畴之间关系、财产犯罪中的工具模式的法益观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陈兴良教授则首先充分肯定了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建构在推动刑法教义学理论发展方面的作用,指出传统上无论是在刑法总论还是刑法分论当中,被害人这个因素事实上都成为对刑罚发动、对刑罚处罚程度的一种限制性的、否定性的解释论据。陈老师认为,车浩副教授的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大大超出了传统刑法教义学当中的被害人的因素,力图用被害人这个概念来重新构建刑法学,打通了刑法总论和各论之间的关系,他的研究具有宏大的理论叙事,同时又不乏对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等问题的具体而细腻的教义学分析,能够将宏观的理论把握和具体的细节分析充分、恰当的结合起来。另一方面,陈老师对车老师提出的法益侵害和规范违反的二元说提出了一点质疑,陈老师认为,规范违反的背后依旧是法益侵害的问题,法益侵害不一定等于实害,有时候是危险,而这种危险指的是某种损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十六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 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

  江溯博士首先从拓宽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基础、重新界定法益概念、搭建被害人教义学基本框架三个方面,总结了车浩副教授研究的学术贡献。与此同时,江老师提出了一些补充思考:一是,被害人再发现的过程是否会导致刑罚的私人化;二是,被害人教义学会不会打破和颠覆行为人为中心的刑法体系;三是,车浩老师主张的法益概念可能是一种比哈塞默更彻底的个人主义的法益概念。是否应考虑理论的统一性,将法益和规范违反统一到法益这一个概念之下。

  梁根林教授首先肯定了车浩副教授对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建构,认为这是对犯罪学的超越,是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发展。除此之外,梁老师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质疑,他认为被害人教义学也许是刑法的奢侈品,是一种个别化、个性化、实质化的研究,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关注个别正义、增加刑法适用的成本等问题。最后,梁老师还就法益与规范的二元区分是否会走得太远,以及帮助自杀、教唆自杀的可罚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十六场——“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构建” 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行

  最后,车浩副教授对嘉宾评议进行了回应,并与在座的同学进行了互动交流和答疑解惑。在思想与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之下,论坛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于21时30分在热烈的气氛中谢幕。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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