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于2013年1月12日在中央民族大学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开幕式由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教授主持,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致辞,与会人员有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教授、国家民委政法司李红杰、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研究员、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牟宪魁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高秦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洪雷、刘海波、崔浩旭研究员、首都经贸大学周序中教授、王锴教授、云南大学沈寿文副教授、曹明星、戴建华、中央民族大学李鸿宾教授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四十多位从事中央与地方关系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的众多专家、学者。同时,人民日报、瞭望、华夏时报、南方都市报、光明日报等多家媒体也参加了会议。
第一单元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理论
时间:2013年1月12日9:00——10:25
主持人: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教授就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概念、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现状等几个问题作了主题报告。熊教授首先从我国教育、社会保障、财政的权力配置问题,引出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熊教授在对基本原则同一般原则的关系、基本原则同操作规则的关系、基本原则同内涵范围的关系这三对关系进行甄别及确认的前提下,提出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有: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现实、事权、责任和职能相适应原则、灵活性原则、法制原则。最后,熊教授对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教授指出,事权划分要有法治思维。中央和地方权力义务问题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刘教授提出中央事权的六个方面是不是绝对是事权问题,其中还可能涉及立法权问题、财权问题等。刘教授还提出编制问题在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这到底是什么,值得讨论,权力划分很难划分清楚界限。刘教授结合国家现状,谈了财税立法问题,刘教授认为税收问题,涉及人民基本财产权利,一直由行政机关来做,不合适,应该将税收权归回人大,人大要充分行使事权。吴邦国宣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意味着大规模立法的完成,但是,在立法方面,需要加强财税立法,目前只有三部法律。结合西方的经验来看,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工作重点要转移,借鉴西方议会对决算审批的经验,各级人大进行审批,可以减少腐败,财富公开透明。全国人大工作重点转移,从治国目标,各级人大如何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实现预决算审批,包括预算法通过。关于财产公示,刘教授提到公共财产公示和私人财产公开,得同步公开,公共财产应先行进行。
冯兴元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冯老师围绕财权和事权关系主要谈论了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在中国立法、司法、行政,有两条线,行政内部有三条线,所以中国是三位合一的。第二,减少行政节次,核心在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和政府要有事权划分,政府之间要有划分,支出权,然后才去收入,体现最好的是瑞士联邦制。第三个方面,应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约束。第四个方面,怎么划分事权,立法权即税收立法、债务立法等收入立法权、收入权、支出权、狭义事权,这是高位权。提供与管理权是低位权,决定集权体制恰恰在这里。到最高层面,权力是否来自人民也不清楚。接着冯老师,还介绍了八个财政原则,一个是多样性原则,第二个等价原则,第三个集中再分配原则,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原则等等。最后,冯老师还谈到了预算法,他认为预算法问题很大,一次性把财政管理办法收入国务院,进行备案,就像让管家管理钱袋子,很可笑。
与谈人:
高秦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高教授对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成果表示祝贺。然后围绕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相关问题阐述了以下几项内容:第一,高教授强调,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很有意义。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对主权认识沿袭古典观点,是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宪法强调人民,以人民神圣为集权提供合法性,既然人民掌握主权,分权也是不可能的,1982年宪法对此做了规定。中央和地方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主权。第二个关键词即分权,从西方看,划分是可能的,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个人间有契约,把主权让渡给国家,与政府分享主权,在这样历史和国外经验,中央和地方可以采取分权模式,怎么分,是今天讨论的核心问题。第二个,关于事权划分理论问题,关于什么是事权,高教授认为,主要涉及三个法律关系,第一政府职能范围是事权划分的前提,第二财政制度是国家事权落实的基础,第三事权财权划分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最后高教授指出,讨论这个问题的落脚点,和课题组观点一致,即法治化的追求。高教授还提到,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仅仅是宪法法律规定几条或者制定一部法律,可能还需要法院建立类似审查或者权限争议制度。
李洪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关系问题,李老师首先谈到了他的研究计划,写一部美国地方政府法。李老师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发言,第一,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划分的意义,第二,这方面研究需要澄清的问题。李老师认为,划分不只是组织法的意义,对于公法也有影响。另外,李老师从行政选择复议的问题谈到我国事权划分的混乱。李老师认为事权问题考察,有两个视角,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政策。接着,李老师对德国、美国、韩国等国家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现状做了简要的介绍。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展开了充分的分析。
第二单元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比较研究
时间:2013年1月12日10:40——12:05
主持人:李洪杰 国家民委研究室副主任
发言人:
林来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教授指出,在未来的宪政发展过程中,又或在期待未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今天在小专题即事权方面进行讨论,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今天的报告,他从另一个方面借用日本的情况参与研讨。题目是日本地方公共团体条例制定权的范围与界限——兼论对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启示。他说日本是采用单一制的国家,宪法上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主要是选取日本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制定权作为比较。关于这一点,学术界有很多讨论,这篇文章,主要是陈鹏撰写的,其提出过想法,做修改。陈鹏博士首先介绍条例的含义,包括日本存在的三种学说,多数学者选择在狭义的意义上使用条例的概念。其次,条例的事务范围,日本学者使用也不一样,更多的是以《地方自治法》为起点。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事务可分为公共事务、委任事务和行政事务。而非自治事务,则只能通过“机关委任事务”的方式予以处理。为强化地方自治,修改后的《地方自治法》废除了自治事务的三分法以及机关委任事务制度。第三是条例的宪法界限,主要包括条例与宪法上的法律保留事项、条例与基本人权之保障。第四是条例在法律上的范围,这里包括法律先占理论,他介绍了法律先占理论的学说发展、对法律先占理论的批评,另外的是最低国法论,他介绍了最低国法论的学说形态,对最低国法论的批评及回应。最后是对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启示。这里主要涉及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保留、税收法定主义、财产权、与上位法的关系等。总之,条例和法律的界限,是不抵触,是否必须有依据,是否意味着不抵触原则以及不抵触具体规定,日本的学说可以给提供反思契机。
崔皓旭 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副研究员
崔研究员指出中央和地方关系非常重要,对于中国重要,对于俄罗斯研究也重要。这个问题,成为俄罗斯研究领域热点。对于中央和地方的问题,其介绍了俄罗斯联邦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情况。俄罗斯是苏联法定及成果,采取联邦制度,但是在世界上,代表的是非常特殊的模式。主要是由于:一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特点,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最复杂,是有89个主体,后来改革后联邦主体83个,包括很多类型;第二,联邦主体的不对称性,各个联邦主体存在很大差距,俄罗斯联邦的特殊性带来运行难度,俄罗斯宪法规定为联邦国家,运行20年间,经历戏剧性变化,从叶利钦到普京上台,对联邦结构改革再集权。90年代,叶利钦的政策导致中央赋予地方充分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泛滥,立法甚至于联邦立法违反,在没有中央参与,设置权力机关,甚至影响中央人事任命。在经济资源方面,地方部门在政策制定中扮演否决角色。中央对地方的杠杆作用所剩无几,还有地方建立封闭独立王国,对于这种分权现象很多学者给予了负面看法。1998年金融危机,使这一现象更突显,普京上台后,对此进行了改革,两次改革,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权限,收回了中央应有的权限。第一,立法权收归中央,通过联邦法律对地方立法进行限制,也提出统一的法律空间理念,让地方改正不符合联邦法律的法规,第二行政权的再集权,联邦在地方的机构属于联邦,八个联邦区,由总统的全权代表负责,对方行政和监督,在经济资源也进行移转,让地方依靠中央,对联邦税法改革,将国家收入转移到中央,使地方以来中央,通过预算法修改,削减地方对这部分的份额。普京上台的做法,是转型期的做法,普京重新集权的,这种改造,对俄罗斯政治转型的后果,值得思考。但是产生问题是统一地区设置,制定新的游戏规则,于此同时,没有找到管理地方的有效方式和评价地方绩效的方式。另外,在普京改革时,加强国家垂直的权力体系,这是很必要,但是保证地方自治权,不利于中央和地方的和谐稳定。这些对中国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李鸿宾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李鸿宾教授谈了四个问题,是共识问题。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划分的问题,是在中国如何运行以及如何更好地配置的问题,这是主体。从史学角度,这是过去的延续,从学理上有内在线索。传统上,从秦朝开始,到清朝,又到现在,从国体和政体,政体看是集权型,国体过去时王朝,经营方式是集权,这个体制权力结构没有因为国体变更而进行政体变更,持续到如今,实际古代和现在没有性质本质变化。谈论权力,中央权力集中到分权,本身的话语建构就是建立在过去,现在谈论的时候不谈论历史,往往会把历史性分开,共识性思路中不会找历史,比如找美国联邦制建立,但是这仅是参考同个时代,是共识性自愿,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的是横切面,但是历史告知我们的是对今天的影响。第二点,集权主导,中央对地方是垂直的,从古至今,我国不是权力共享和协商的,权力建构与外国不一样,框架建立也不一样,中国权力本身就是一个家庭式的,从入口开始集权到出口,没有分权,与历史形成方式有关系,这是古代中国构成模式,这种情况影响到今天,这是认识中国当下的一个考虑。西汉分封王,分王之后就是权力削减,后来又暴力收回,另外,中国特质是王朝发展有其特殊性,一个集团控制,幅面扩展到周边,存在本土核心和周边外围,外围纳入本土,是到周边扩展的形态,但是整体趋向,周边集团被纳入汉人集团,之后就又分解的情况。唐朝以前是内地建立的,从辽朝开始,外地控制中原,于是汉外磨合,就有一个制度性的发展,就是随着国家发展,造成全国一盘棋,到民国一直没有变化,中国古代,是一个国家控制不同地区的方式。第三点,中国控制地方,分权制,是从二级制发展到唐朝三级制,到后来四级制,这样的变化,跟人口有关系,南北宋以后人口增多,才有到三级制的变化,人口和土地都有关系。第四点,到了近代,我们发现,中国传统分权,冲突导致中国不得不接受,磨合到今天还没有完成。中国政治结构转型,这种转型,从个人角度看,整体上有合理性,补救到什么程度,是社会科学应该解释,无论内在和外在,能否形成良性探索,是应该在学术界得到解决的。
与谈人:
刘海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刘海波教授根据以上三位的发言提出,第一,大家说事权划分问题。虽然作为原理,但是有规范,规范是摸而不是石头,摸的过程要有规范,拿出什么石头没有答案,摸着石头是正确的,往往事物发展有其规律,实际上规范摸的过程就行。实际上,中央和地方问题,应该有一般性原理,然后和具体实践结合。第二,规范中央和地方关系,起码在美国体制实践,司法统一,而立法和行政权分权,美国只有一个最高法院。联邦和州之间立法方面,联邦议会对州议会没有否决权,但是司法是统一的。这是一般道理,当然还有事权划分是个过程。第三,中国是集权制国家,因为秦以后是集权,但政权也是软的,在清朝末年可以看出来。到底中国是不是适合将省作为地方的代表。省就是地方么?其个人认为如果要完善中央和地方,省是中央的代表,原来省就是行省,市县是地方。合理的地方性事务,不是省的范围,而是市的范围,比如修桥和防火防盗。北京既可以有北京省和北京市,因为大城市公共服务范围很大。
牟宪魁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牟教授提出,我们中国目前有无事权划分这个问题。牟教授认为中央集权制度,省长都是中央暗示的结果,有了代理省长之后就通过,人由中央定,事权再划分就缺乏划分的意义。同时,牟教授还提出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在我们的体制下,地方的领导是不是地方树起来,还有没有事权的问题。在我们这个历史阶段,是不是比较有意义的工作。接着,牟教授在崔老师介绍的俄罗斯的情况的基础上,谈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像叶利钦的分权以及普京的集权再分权,都是结合政治人物的政治改革和政治生命需要做出的政治决断。牟教授还提出中央掌握了各种资源,想从中央这里拿出来,有困难,钱还好说,权就很难了,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以中央关系本身,作为宪政调整为出发点,很有意义。最后牟教授指出,观察切入点十分重要。
第三单元 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匹配
时 间:2013年1月12日14:00-15:35
主持人:肖金明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李显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在此我想说说矿业权的问题,我给大家先讲一个案例,之前到山西开会才了解到一个小煤窑,给当地带来的税收是非常客观的。其实,像这样的小煤窑是非常多的,可以给地方带来巨大的利益。而这个矿业权究竟如何规制,它不仅仅是民法中的国家所有权的问题,也确实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因此,王利明老师曾经说过,矿业权是行政合同加权利。那么我认为,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将民法中物权法和行政法结合起来,从而来解决日后类似的问题。
周序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事权和财权如何清晰的划分关系着是否能够有效的保障人民的权益。近些年来,俄国财政改革和预算改革正在推进,与过去相比是有进步的,这一点我们是要肯定的。但是,还有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预算的问题,现在预算还是看作一种国家秘密。我认为,这需要一种观念的改变,预算应该是一种阳光下的运行,也就是一种信息公开的程序。通过这种观念的改变,才能够让大家有效参与到这种与预算相关问题的讨论中来。
毛公宁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
感谢熊教授的邀请,在此谈三点感想:第一,今天的课题非常重要,不但对经济改革有意义,而且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非常有益。因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在处理民族事务时必须弄清楚的问题。第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处理好统一和自治的问题,也是重点和难点。这不是单纯的分权问题,其涉及了政治、经济等方面。第三,虽然宪法中保障了自治区能够出台自治条例,但至今五个自治区没有任何一个指定了民族自治条例。究其原因,是自治条例的很多法理问题并没有解决,也就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权益划分的问题有待解决。
与谈人:
蔡乐渭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在事权与财权的匹配方面,应该先讨论事权如何划分,再考虑财权如何分配。在事权的划分方面,法律只是一种方法,其还涉及到经济学等方面的问题。其次,尽管法律是划分事权的重要方法,但是不是根本依据。应当存在一种当事权被划定之后,财权就能够相对应的被划分的机制。第三,财权的划分方面才应该是法律起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政治性因素代替了法律。法律应该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确立一种较为中立的规则;第二,根据这种规则来划分事权;第三,按照这种法定化的机制,相应的推出财权的划分,不但要保障这种财权的划分,还要考虑其在划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曹明星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讲师
今天的主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我国在转型时期所面对的关键问题。我有两个方面的想法:第一,从宏观的方面来说,中国作为一个国家,这样的国家与西方的民主国家并不相同,应该以一种包容和创新的态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这要求我们结合本国历史传统与西方民主国家的经验。第二,我同意蔡老师的观点,应该先解决事权的划分问题。而在微观方面,我认为应当建立一种确切的机制,一个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戴建华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
到底何为地方事务,学界理解还不一致,如果从宏观方面解决不了,我认为是否可以考虑从微观的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是否可以从程序的方面来考虑。在我国的很多领域,尤其是在行政纠纷解决方面,终审不终现象仍然存在。因此,这种程序的设定应该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我认为应该设立一个行政程序法,进一步强化程序法定,强调程序的封闭性。通过行政程序法,对于具体事项的程序进行设定,从而从程序方面进行规制。另外,我认为通过预算是一个突破口,法治政府也好,服务型政府也好,都应该有一个好的预算法。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法、预算法对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四单元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结构与模式
时 间:2013年1月12日15:50-17:25
主持人:焦 利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
发言人:
王 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关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晰,所以看了宪法之后,也得不到一个确切的事权划分,即使是从其他的条文,如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方面去看仍然得不到确切的答案。但我们从过去的宪法条文去看,1949年前的宪法在事权方面的规定比49年之后的宪法规定的更加具体,如49年之前的宪法中会比较具体的规定大学归谁管。此外,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辛亥革命之后的一段时间的宪法中,甚至根本不提地方的权利。究其原因,这是经常发生革命所致。总之而言,49年之前,地方和中央的事权划分是最详细的,而且,将立法、执行甚至是委托执行分的非常清楚,操作性非常强。我认为,应当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细化。这有利于权责法定,使得事权更具有操作性。同时,立法权、事权、财权的关系虽非常紧密,但是它们又有区别。我认为,我们现在的问题在于,财税法学者仅关注财权的研究,宪法学学者又只看到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这就导致了,管钱的人不关心事,关心事的人不关心钱。说到底,突破口在于财权。把财权为突破口,反过来逼迫事权的划分,从而促进其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施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我认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确实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比照国际上一些新的观点来看待?我想来提提法治原则,现今宪法对于事权的划分,是一种一揽子授权给政府来行使的做法,但是,事权的划分应该是来限制政府的,怎么能授权给政府呢?在这样一些问题上,我们并未取得共识,甚至有的问题不敢去触碰。我想在我们国家的事权划分问题上,我们要首先界定国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然后,要明确狭义行政的政府与司法、立法的关系。此外,有些事权是需要立法权来确定的,宪法尽可能做出细节性的规定,还应当有一部狭义的法律,当然其中可能有中央与地方事权的交叉,也有对应。一些涉及政府层级划分的问题,也可以从这方面来推动。最后一个问题是人事权的问题,人事权的划分在我国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我国现在宪法的权威还没有树立,所以就是即使法律上有规定,还是执行不了,所以还是需推进法治进程,也就是与我们的知识层面、技术层面和价值观层面相互配合。
沈寿文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我要说的是,我国现在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高度统一,我国除了特别行政区之外,其他的民族区域自治都不是国际意义上的自治,而是一种放权。所以我们现在不是一种划分,而是一种分工,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探讨地方自治。台湾的学者在90年代就进行了探讨了,在技术上也有比较成熟的说法。在大多数国家,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仅在内政和财政方面进行划分,而不是外交等方面。因此,我希望我国以后能够真正的采用地方自治制度。我还想澄清一些问题,学界现今有这样的一种观点,甚至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核心期刊中看到相应文章,这就是地方自治会导致地方的独立。但我要说的是,地方自治是要在中央的监督下进行的,这种监督是法定的。
同样,自治是一种法治化的安排,而其中应有之意就是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而且这种自治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由此可见,本质上这种自治就是分权,地方自治本质是地方的民主。这可能导致各地的不平衡,此时就需要中央协调。很多人可能是将特别行政区制度这种特殊的制度当成了一种正常的自治,但这种自治存在着极大的特殊性。另外,我们过分强调了地方的利益,我觉得应该强调自治义务和自治责任。所谓的自治义务主要是承担地方自治的相应代价,如缴相应税费。以地方之人、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地方自治也是有条件的。
与谈人: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理解的与谈就是,评论和阐述,那么我就从这两个方面来说。三位教授的报告很简略,但也很有启发。王教授梳理了我们宪法的规范,但是有个问题,我观察到民国的宪法中有很多东西规定的很好,但是是抄来的,与实际差距很大。施教授提到人事权和事权的关系,我觉得很重要,但是应该是政治学上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涉及到党管干部,这个问题不好推进。沈教授的文章,我看了一下,写得非常好!尤其是澄清了一些问题,非常有启发性。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我觉得很多概念,需要辩证的来认识,一个是央地的事权的划分,如像联邦制的国家,划分为中央的、地方的、中央委托地方的事权,这样就非常清楚。但是我们国家之所以这样(事权划分模糊),就是对地方不放心,当然还有其他复杂的问题。我的想法是,有必要重新来认识单一制和联邦制。我们研讨央地关系是推进行政民主、政治民主过程中所必须的,也就是一个民主化的前提,这应是我一直坚持的!事权的关系不是主观的,而是逐渐明晰的。另外,地方自治制度也存在着逐步丰富化的趋势,像很多单一制国家,也存在地方事务部。
王 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老师这个文章,从语言来说,很像随笔,但是细看之下,还是有很多真知灼见。比如对于香港、澳门自治区太过于注意自治而忽视了自治责任等问题,我很有同感。但是我要澄清两点,一是自治应是单一制国家下讨论的问题,联邦制的国家是不讨论这个问题的。我国的宪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我们古代,地方官员都是由中央派出,完全向中央负责,这种纯粹的单一制是只存在于古代的,很明显我国现在并非如此。我认为,要成立地方自治,就要承认地方的独立地位,就是地方的法人化,但是我们现在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搞清楚,而我们现在地方其实符合了独立法人的条件。最后我补充一点就是,央地关系的划分,台湾已经有充分研究,问题就是我们愿不愿意借鉴。此处还要澄清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立法法第8条是央地关系的划分条款,但是我并不认同。
林 喆 中央党校法学部教授
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其实都可归入power一类。人类权利分两类:有形权利也就是国家权力,所造成的就是中央和地方的一个垂直结构。无形权利就是社会权利。而出现地方权力、中央权力,应该是一种国家权力分流的现象。从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来看,这应该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在此我举一个例子来表明,中央不能对地方限制太死,这涉及到小金库的问题。对于单位来讲,哪个领导能把小金库积累的最好往往最受爱戴的。那么,这就给我们启示,在上交这些钱的时候,是否应该给他们留下足够的钱。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知道,中央对地方也是这样的。其实,很多中央的政策不受支持的原因就是没有考虑到这种问题。刚才我听到有学者提到三公问题,三公问题的解决我认为是很简单的。我认为,就是要公开透明,信息公开。
会议总结: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的法治化
时 间:2013年1月12日17:25-17:55
发言人: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各位学者来参与今天的会议,今天我的收获非常大。为什么愿意花这么多精力开这个会呢,就是为了对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的研究有所推动。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存在极大的特殊性,不宜单纯把他国的经验照搬过来。比如说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问题,过去的观点都比较简单,且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实际上,宪法文本中并没有明确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实际上我国存在着如特别行政区等多元的属性。因此,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应是一个一体多元的格局,一体多元性应该是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
另外,中央与地方关系应有一些战略性的考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央与地方制度,形成如“强国、虚省、实县市” 等一些治理大国地方的基本战略。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方面,应该考虑到基本的生活照顾在财政分配中占有的一定比重。中央在一体性的考虑下,给予地方一定比例的支撑,从而改善现行的财政划分与实际需求相脱离的现象。再次,关于财权与事权相互关系、事权的具体范围以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都是非常值得我们探讨。今天我们还谈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为地方自治正名。很多地方把地方自治当成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将其作为“地方自由化”的代言词,这实属不妥。其实,地方自治的理念在马克思主义中有所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总之,我今天的收获非常大。到会的很多教授有着不同的学术背景,都关注着我们的改革。非常感谢各位学者和媒体朋友的参与,希望通过媒体朋友的传达给更多人关注这个话题。
青 锋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
感谢熊教授提供这个机会,能够在这里和各位学者交流这个问题。我认为,该主题有以下三个意义:首先,其涉及到宪法实施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如何实现 “各族人民”、“多民族的”统一。二、民主集中制如何突出单一制的特点。三、在中央的统一指导下,如何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其次,对央地事权的理论研究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再次,该研究对事权划分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针对这几天北京空气的重度污染,我提一个问题:北京空气污染应由谁负责?其实,这涉及到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问题,也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在此我提几点自己的看法:第一,现代社会的密集化,人们交流更加紧密,经济一体化使得央地问题的解决越发有急迫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放权”与“收权”也变得日益重要。第二,明确中央与地方承担的职责。诸如政权的稳定,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民族的统一,这些都是中央职责的体现。而经济发展则更多的体现两个积极性,即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职责。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国社会的客观写照,我们应对其有足够的自信。第四,应与历史传统紧密联系。在“大一统”这一中华民族传统观念影响下,我认为,现今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中央的事权问题,其次才在地方,所以必须要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第五,参照标准的问题,应以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研究。
首先,关于如何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要认识十八大中提到的“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之间的区别,理解其中的含义。其次,要理清地方的事权,提高事权划分法制化水平。再次,要坚持法治中国的路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法治化建设应一体化的共同推进,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将权力的类型和结构明确、规范、稳定的固定下来,平衡各方的利益,使得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得更好。最后,要有国际的视角。如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分权与垂直相结合模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民族认同感与地方自治亦是影响各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问题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