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人民大学举行
发布日期:2013-02-28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佚名

  2013年2月25日下午,日本一桥大学副校长、法学部及法学研究科高桥滋教授应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行政法研究所邀请,来京参加“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日本久留米大学法学院专任讲师周蒨作为翻译,随同高桥滋教授出席。

  

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人民大学举行

  此次研讨会由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主持,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中国公安大学法律系高文英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林鸿潮副教授也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人民大学举行

  研讨会开始之前,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莫于川教授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感谢各位教授对宪政中心和法学院工作的支持,特别感谢高桥滋老师对人大法学院和一桥大学的学术交流所做的贡献。对此,高桥滋教授也致辞感谢,感谢能有幸出席此次研讨会,并希望沿着恩师南博方教授的国际交流之路,致力于东亚地区的国际交流。

  此次研讨会分为三个环节。来自日本的高桥滋教授首先介绍了日本行政法修改的相关情况,而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肖彤同学则对台湾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最后,由莫于川教授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其中,针对三位发言人的介绍,各位与会者发表了自我的看法,并积极地进行互动和充分讨论。

  围绕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修改情况,高桥滋教授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他指出,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的高峰在2006年前后。在日本,鉴于行政诉讼要件规定过于严格,很多情况都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而日本行政诉讼的提起并不是很活跃。同时,即使提起诉讼,得到救济率很低。针对此情况,日本在司法改革促进行政诉讼这样一个理念的带动下,进行了相关的讨论与改革。

  随后,对于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修改,高桥滋教授从原告适格范围扩大、行政管辖的扩大、行政诉讼类型的增加、提前救济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一一阐述。此外,对于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五年后的检验制度,高桥滋教授结合自身作为检验委员会成员的经历,为与会者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并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对实际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会议的第二环节,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肖彤同学作为代表,以时间为线,从2007年第一次修改出发,分别对台湾五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要点及前后变化及影响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和介绍。

  

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人民大学举行

  之后,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针对中国行政诉讼法修改进程、争议和突出问题,深入浅出地进行了报告。莫于川教授指出,中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审议通过、1990年实施至今,已近20多年,但却一直未进行大改,其实施主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然而,目前行政诉讼案件激增,仅靠司法解释而不进行法律修改是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的,修法已经势在必行。同时,作为人大版专家意见稿的负责人,莫于川教授结合目前已存的清华、北大、法大等各个版本的专家意见稿,简要介绍了人大版专家意见稿的亮点和创新之处。

  最后,参考日本、法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情况,针对中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存在的受案范围如何扩大、是否应当成立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类型化、暂时中止程序的实现、公益诉讼是否加入等问题,与会学者畅所欲言,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湛中乐教授指出,受案范围的规定应采用概括式规定,并赞同采用“行政争议”概念代替“具体行政行为”。针对成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湛中乐教授浅谈了对此问题的态度转变,认为行政诉讼的专业性较强且需要独立于行政机关,故而采用行政法院制度是必须的。对此,林鸿潮副教授认为,行政法院对于法官审理专业化有作用。但即使在仅有普通法院的情况之下,审理专业化问题也是可以实现的,故而没必要专门成立独立机关,增加起诉成本。 其余学者也分别针对自己感兴趣的争议问题和与会学者积极交流,寻求共识。

  

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人民大学举行

  下午六点,持续三个多小时的“中日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大家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采编:金华丽(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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