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会议主席Paul Verkuil教授在京举行学术报告会
发布日期:2013-02-01 来源:北大法学院网、中国法学网  作者:佚名

美国行政会议主席在京举行学术报告会

美国行政会议主席在京举行学术报告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网消息:2013年1月28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行政会议在美国行政法变革中的角色”国际研讨会在北大法学院凯原楼303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邀请美国行政会议(ACUS)主席Paul R. Verkuil 教授作为主讲嘉宾。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甘超英副教授、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李凌波主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成协中博士、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郑雅芳博士出席了会议。
  王锡锌教授首先对主讲人Verkuil主席以及美国行政会议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了Verkuil主席与中国、与北京大学之间的渊源交往。罗豪才教授对Verkuil主席的来访表示欢迎,并预祝他本次中国之行一切顺利。姜明安教授随后致辞,希望能够加强与美国行政会议的沟通与合作,增进彼此的了解。欢迎仪式结束后,Verkuil主席发表了题为“行政会议在美国行政法变革中的角色”的演讲,介绍了美国行政会议成立的背景、该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其所面临和处理的问题等内容。姜明安教授、沈岿教授、甘超英副教授、李凌波主任、成协中博士、郑雅芳博士分别就自己感兴趣的话题与主讲人深入交换了意见。研讨会的最后,王锡锌教授与姜明安教授分别代表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向Verkuil主席赠送了礼品,对其再次表示感谢,并邀请他今后有机会再次访问北京大学。
  美国行政会议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致力于通过以共识为导向的应用型研究来改善联邦行政程序,并为完善联邦机构运作程序提供中立的专家意见和建议。奥巴马总统在2010年提名该会议的10人委员会时说到:“美国行政会议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使政府运行得更加出色。”Paul R. Verkuil教授作为行政会议第10任主席,同时也是美国行政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其参与撰写的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过程》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经典教材之一。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通过此次与美国高层次学术人才的互动,加深了对美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会议的理解,也增进了彼此的友谊。

中国法学网消息: 2013年1月29日上午,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美国行政会议(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United States)主席Paul Verkuil教授,访问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并就“美国的政府机构是如何组织的?”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研究员主持了本次学术报告。参加本次学术报告会的除了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的师生以外,还有来自南开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等学术机构的多位专家学者。

上午9:30分报告会开始。在周汉华研究员简要地介绍了Paul Verkuil教授的学术背景与经历以后,Verkuil教授就“美国的政府机构是如何组织的?”这一主题做了长达90分钟的学术报告。Verkuil教授先是简要回顾了美国行政会议(ACUS)与中国行政法专家在以往的历次学术交流活动,尤其着重提到了最近一次在华盛顿的学术交流,即2012年10月周汉华教授等中国行政法学者对美国行政会议的访问,极大地提升了两国行政法专家对于彼此行政法体系的理解。Verkui教授认为,中国当前日益加速的行政法改革现状,为双方的学术对话与交流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Verkui教授随后介绍了行政机关在美国政府中的角色地位,并分析了对于行政机关的三种国家控制机制,一是议会控制机制,议会主要通过法定授权、资金批拨、传唤行政机关首脑、数据核查权、以及《国会审查法》中赋予的其他诸多手段,来实现对于行政部门与规制机构的控制;二是总统控制机制,总统主要借助人事任免权、成本收益分析工具、以及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下的预算程序等机制,来主要实现对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三是司法控制机制,法院一般借助《行政程序法》(APA)的规定,来审查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能由于违宪、越权(Ultra Vires)、程序瑕疵或者“专断且反复无常”而被撤销;通常而言,依循谢弗林原则(ChevronDoctrine)与斯基德莫原则(Skidmore Doctrine),行政机关的法解释均会得到法院较大程度的尊重。除了这些国家系统内部的控制手段之外,Verkuil教授认为还存在诸多社会层面的责任机制,譬如,在非正式规则制定程序中,行政机构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并考虑公众意见中的相关事项。如果行政机构做出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公众意见中的相关事项,那么其有可能被司法机构判定为“专断且反复无常”而被撤销;还譬如,行政机构在规则制定程序中,通常需要与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非正式的会谈;同样,《信息自由法》赋予了公众信息知情权,公众可以据此获得大部分的政府信息;再譬如,《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要求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

接下来,Verkuil教授以美国行政会议于2012年12月刚刚发布的《美国行政机构资料手册》为主线,介绍了该资料手册的写作缘起,并按照该手册的内容主线,着重介绍该书最为核心的两部分,亦即联邦行政机构的产生与结构以及文官系统的变迁这两个重要主题。在第一个主题中Verkuil教授简单介绍了按照联邦宪法预设的权力分配格局,联邦行政机构隶属于总统的地位,以及与立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在此主题下,Verkuil教授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一类是譬如国防部、财政部之类的政府内阁部门(Cabinet Departments),并以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HS)为例,详尽分析该类内阁部门的内部框架构成与组织形态;二是独立机构,独立机构按照属性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四种,独立行政机构(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s)、独立规制委员会(Independent Regulatory Commissions)、非规制性独立委员会(Independent Non-regulatory Commissions)和政府公司(Government Corporations)。Verkuil教授进一步解释了独立规制委员会与其他独立机构以及政府内阁部门的区别,诸多区别差异中最为明显的一点便是,独立规制委员会的任职人员均享有基于合法理由的职位保障权;除此之外,独立规制委员会的委员均有固定任期且不能代表特定党派的利益;最后,独立规制委员会并不直接隶属于总统控制,因此理论上而言,其不必完全服从于总统的指令。在谈到创设新的行政机构的制度动因时,Verkuil教授认为主要源自以下几点缘由,一是,科技发展引发的新问题,需要组成新的行政机构来予以回应,譬如核能规制委员会(NRC)的产生;二是,由于专业知识的缺陷或者行政任务的重叠负担,已有的行政机构可能不适合去推行新的规制政策,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的诞生;三是,为了增强规制功能与治理效果,需要对于现有行政机构或者隶属机构进行重组,以组成新的行政机构。当然,基于同样的理由,这些问题也可能导致原有机构被因此取消。

Verkuil教授进一步讲述了各种类型行政机构之间结构殊异的背后原因,这些原因主要在于,由于行政活动以及所需专业知识的不同,而导致行政机构的组织框架存在显著差异,譬如,以裁决为主要行政手段的机构,通常会采用多人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而与之相对,以规则制定为主要行政活动的机构,则通常附带有诸多咨询委员会,以此吸纳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表达。还有一种情况则是,诸多行政机构对于契约外包工具的广泛运用,将行政职能外包给其他主体,最典型的便是国防部签署的大量军事外包契约,这也对行政机构的内部构造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到独立规制委员会这种形式,Verkuil教授认为其特殊的组织机构设计,则旨在限制行政控制:譬如许多机构采用多席首脑的形式,以此分散权力减少政治控制的可能性;国会通常设定了诸多限制条件,以此限制总统任免行政官员的能力;国会也会对总统任命的行政官员设定诸多资格条件;独立规制委员会通常也不受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推行的成本收益分析等程序的拘束;一些独立规制委员会甚至还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权。另外,Verkuil教授还提到,国会实际上也设定了一些限制条款,来防止国会对于行政机构的过分控制。

在讲座最后,Verkuil教授简要介绍了美国的文官制度以及近几年的发展趋势,Verkuil教授区别了政务官与职业官僚在工作保障、任命程序、政治因素考量等等各个方面的不同。Verkuil教授并在最后详尽分析了美国当代文官系统的几点发展趋势,一是,随着现代行政任务的复杂化,政府科层结构也变得愈加复杂,呈现出“厚重化”的趋势;二是,政务官在整个文官系统中的比重和数量逐步上升;三是,许多行政机构开始逐步在联邦文官系统之外,去组织自身相对独立的文官体系,文官系统开始呈现出机构导向的趋势;四是,政府契约的日益广泛使用,行政任务逐步通过契约手段外包给私人主体,这也导致了政府雇员数量的下降。

在正式学术报告结束之后的提问交流环节,诸多学者与Verkuil教授就政府公司的性质、电子政府、公务员体系、行政裁决、现代信息社会对规制国家的影响等诸多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周汉华研究员最后对本次学术报告进行了扼要总结。他从比较法的视角,简要说明Verkuil教授的学术报告,对于中国类似相关议题的借鉴意义,并期望能够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本次学术报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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