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研讨会”在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举行
发布日期:2013-03-22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作者:佚名

凯原法学院诉讼法学科与名古屋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中日民诉诚信原则研讨会,于316日在徐汇校区凯原法学楼举行。

来自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部的酒井一教授、渡部美由纪教授、张英老师、张瑞辉博士与会参加研讨,华东政法大学的陈刚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的董少谋教授作为中方专家出席。诉讼法学科王福华、孙维萍、赵秀举及林喜芬老师,民商法学科彭诚信教授参加研讨。

凯原法学院季卫东院长在致辞中指出,国际化战略是凯原法学院得以迅速崛起的关键,国际学术交流功不可没。凯原法学院与名古屋大学法学院同属亚洲大学生集体行动交流计划试点项目院校,两校自去年起就启动了学生与教师层面的交流。同时,凯原法学院新近还成立了亚洲法中心,以期加强对日本国家法制的研究。他希望本次通过本次研讨能推进两院在民事诉讼学术领域的合作。

在研讨会第一单元由陈刚教授主持。王福华教授做了题为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可适用性的报告。提出与西方国家诉讼诚信原则构建于辩论主义基础上不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诚信原则仅考虑了遏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在适用上因此具有了特殊性。其适用主要通过补充性和个别性得以落实,并藉此化解了与其他诉讼原则的冲突,与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划清界限。在适用方法上,直接方法用于对诉讼行为的判断,间接方法则通过宣示作用来强化对诉讼主体的心理约束,最终服务于诉讼诚信的建设。酒井一教授则以日本诚实信用原则的展开为题,参照中国民诉法的修改对诉讼诚信原则适用的可能性进行了剖析,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被限于私法领域,适用于诉讼法中也同样妥当。其适用的具体类型包括:排出不当形成的诉讼状态;诉讼上的权能滥用;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诉讼上权能的失效。最后,他提出应慎重对待诚信原则的适用的观点。西北政法大学的董少谋教授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上的适用报告,提出诚信原则应当适用于法官,该原则的适用应遵循:(1)仅限于不适用该原则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2)凡特别法有规定时应优先使用具体法的规定;(3)凡法律规定有模糊,可考虑运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守信的一方解释;(4)凡法律规定有漏洞,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只有以公正理念及立法者本意仍无法确定,才可援用诚信原则;(5)应以裁定为之,并允许越级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第一单元自由讨论中,彭诚信教授从法理学和实体法角度提出了诉讼诚信原则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以及适用后果为何的问题,针对切中要害的疑问中日学者都做了回应,认为在适用具体规则时,法官也会考虑其背后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对法官适用规则及裁判产生影响。通过原则的适用、判例的积累会提炼出新规则,而新的规则则还会再产生问题,便运用原则再对规则进行发展,这是一个循环往复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第二单元的研讨中,渡部教授做了判决效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报告。指出日本从判例法中归纳、总结出民事诉讼适用诚信原则,其原因之一就是日本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非常狭窄。随后,她以判决效为视角展开分析,提出不使用争点效的概念而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类型化,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阻断当事人主张的直接根据,对于后一诉讼的请求与主张予以阻断。同时,她在分析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既有的诉讼诚信原则的类型已难以涵盖所有情形,尚需理论上进一步探索。赵秀举博士系统地分析了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况,指出德国虽然认为诚信原则是必要的,但在适用上则必须持谨慎态度。诚信原则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不是司法者需要考虑的的因素。最后,由张瑞辉博士以主张立证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题做报告,他从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指出事案解明义务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负事案解明义务的一方并不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学者们还就诉讼诚信原则与辩论原则之间的关系,部分请求判决后,就余额部分起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根据等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讨论。

通过研讨,中日学者就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达成了诸多共识,梳理出共同面临的适用难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双方表示,本次研讨会致力于通过法解释和法适用技术,探索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标准,相信这样的努力会促进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的合理运用,有助于实现维护诉讼秩序及提升司法权威的目的。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