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学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发布日期:2013-03-2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3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协办的“华润雪花论坛”系列学术讲座之“CISG公约的修改与中国合同法”在明法601报告厅举行。此次讲座的两位主讲人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以及我院石佳友副教授。我院韩立余教授、朱虎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同时,多次做客论坛、在公司并购实务界享有盛誉的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张远堂律师也携该公司法务部多名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讲座开始前,主持人对到场嘉宾进行了简短的介绍,同时对到场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欢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拉开帷幕。

华润雪花学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首先带来讲座的是王利明教授。王利明教授指出,作为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的CISG公约,其前身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78年两个公约合并为一个草案,1980年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我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该公约。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该公约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以及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接着,王利明教授对CISG公约的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归纳,主要包括:第一,公约是统一、协调了世界两大法系的法律文件;第二,公约对缔约国而言是强行法,具有强制效力,除非缔约国做出保留。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做出了保留。第三,公约具有国际法效力,对其的解释适用不能照搬国内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第四,公约是实体法,对缔约国而言是强行法;第五,对当事人而言是任意法,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等。这一系列特征使CISG公约在国际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我国合同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王利明教授结合自己参与我国合同法立法的经历,谈到了我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CISG公约的借鉴,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对公约私法自治以及诚实信用精神的贯彻、承诺可以非实质性地变更要约的规则、承诺的生效规则、合同的形式、质量不合格规则的统一性、排除履行不能的概念、严格责任、买卖合同规则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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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王利明教授对CISG公约下一步的完善及其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发表了见解。王利明教授认为CISG公约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适用范围过窄,即其适用仅限于商人之间,而不适用于商人与个人之间,这点可能无法应对来自现实中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的挑战;第二,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排除了服务合同,但是在现实中货物买卖和服务合同有时并不能明确界分;第三,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对此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在国内货物买卖中也可适用;第四,在合同无效和撤销、错误、代理等问题上,由于各国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公约对此采取了加以回避的做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约的适用。另外在一些具体的规则设置上,公约存在着不清晰之处,需要通过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针对公约的现存问题,王利明教授讲述了目前国际上主要的三种观点,即修改模式、示范法模式和新法模式。对此,王利明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采用分步走的方式对公约中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进行修改。王利明教授提到,未来的合同法要密切关注公约的修改动向,同时,他期待将来我国也可以为公约的修订提供经验,争取为公约提供体现中国元素的规则。

  在王利明教授的精彩演讲结束后,石佳友副教授讲解了三个问题。首先,他从瑞士政府对CISG的改进提议出发,讨论制定全球合同法的可能性。瑞士认为公约具有诸多缺陷,因而提出UNCITRAL应考虑在公约之外另起炉灶,重新缔造一个更为完备的法律文件。考虑到美国等贸易大国的反对意见,他认为瑞士学者的这一提议的前途还不明朗,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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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石佳友副教授结合欧盟委员会2011年10月起草的《欧洲统一买卖法条例草案》,探讨了合同法地区性整合的最新发展趋势。他指出,从形式来看,此次欧盟在法律统一上没有采用“指令”而是采用“条例”,而根据欧盟条约,条例作为法律统一的最高效力工具,与指令存在明显不同:条例不为成员国留有任何余地,无须与指令一样要经过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从内容看来,该条例先后就合同的缔结、合同的评估、救济手段、时效等制度,内容比较完备,但是也遭到英国等成员国的批评和反对。同时,他基于国际和地区合同法发展的经验,探讨了中国合同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他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辩证的互动是非常重要的。就此,他以公约第七条为例展开了分析,第七条第一款首先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但是随即第二款又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这里所谓一般原则应理解为是指向国内法的,这表明公约在此处采用了一种折中、融合的态度对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了处理。

  最后,他指出,19世纪古典主义时期的法典化和21世纪的法典化支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以法律民族主义为精神气质,而后者则以深入发展的全球化为支撑,在今天多层次的规范体系中,法典化必须具有全球化的视野和考量,对灵活、柔性、渐进性和多层次的软法体系给予更大程度的关注。

  在评议环节,韩立余教授首先对王利明老师和石佳友老师的讲授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达了对王利明教授在中国学者致力于在国际场合表达中国声音的敬仰。韩立余老师认为,王利明教授的讲解为理解CISG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促进了不同部门法的融合。他随后主要从公约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国际渊源上的统一性和实体性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朱虎老师则着重谈及了合同法国际化、合同法生活实用化和履行障碍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新颖独到的见解,例如“自下而上”地思考债法问题等。最后,王利明教授和石佳友副教授分别对两位老师的评议进行了回应,并回答了学生们较为感兴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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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场嘉宾的精彩讲述和融洽的讨论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知识盛宴,同学们也在提问环节与主讲人进行了沟通互动,整场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文/张瀮元 王永龙 图/张奇 马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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