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晚7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家法学讲坛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演讲的主讲人是德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Prof. Dr. Dres. h.c. Urs Kindhäuser),演讲题目为“客观归责——可能性与界限”(Objektive Zurechnung-Möglichkeiten und Grenzen)。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主持了讲座。出席讲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刑法教研室谢望原教授、冯军教授、李立众副教授、时延安副教授、王莹讲师,以及来自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的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Prof. Dr. Dr. Eric Hilgendorf)、清华大学的劳东燕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樊文副研究员、北京大学的江溯讲师。演讲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陈璇讲师担任翻译。来自北京多所高校的众多学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刘明祥教授简要介绍了金教授的个人经历和学术成就,并代表法学院及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金教授的首次来华访问表示热烈的欢迎。林嘉教授代表法学院向金教授颁发了客座教授聘书,并期待教授常来人民大学法学院为学生带来学术盛宴。
客观归责理论不仅是德国当代刑法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而且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产生了广泛影响。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在演讲中系统阐述了他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思考。
在演讲的第一部分,金教授将客观可归责性的成立条件概括为三点:第一,有行为人所创造的风险必须在结果中得到了实现;第二,该风险必须是不被容许的;第三,行为人应当对该风险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部分是关于结果、因果关系与风险。结果所涉及的是对法益的不利改变。风险与因果关系具有对应关系,两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判断的角度:因果关系的分析是立于事后的角度,在结果产生之后才展开的;而风险的判断则是从事前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的。任何一个从事后角度来看属于原因的事实,都必然同时也是风险因素;故所谓风险创设原理无法对因果关系做出有效限定。
第三部分是“被容许的”风险的功能。在详细确定被容许的风险时,需要用到多种不同的标准。首先,在某一危险领域中,如果即便遵守安全规则也无法避免损害后果,那就不能将该损害归责于它的引起者。另外,刑法规范要求,任何人作为一名忠实于法律的公民,都应当根据自己的认识和能力避免为法益损害设定原因,而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社会日常生活中通常的举动,也不论行为人所具有的社会角色究竟如何。因此,对于界定被容许的风险来说,社会相当性和社会角色理论均不是正确的标准。
第四部分是被害人的行为。依据自我答责的风险承受原则,若被害人自行支配了风险的产生,则不应将行为人引起的结果从客观上归责于他,该风险只能由被害人承担。因为,任何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侵入他人的权利范围。
第五部分是结论。金教授总结道,客观归责原理并不是对刑法教义学理论体系的创造性发展,它只不过是对犯罪总论中一系列具体问题解决方案的总结,而这些解决方案有些是有益的,有些则是完全多余的。
在点评和提问环节中,参加讲座的各位师生积极提问并参与讨论。有同学向教授提问:客观归责对于构成要件的实质化是否会导致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界限归于消失?客观归责与被害人教义学之间的关系如何?劳东燕老师认为,金教授或许过分低估了客观归责理论对于刑法教义学的贡献,实际上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犯构成要件的定型化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金教授的此次讲座十分正确和重要,因为它不仅建立在具有强大说服力的论证基础之上,而且清晰地表明,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绝非毫无争议。希教授还向金教授请教了“叔侄案”的分析思路。冯军老师指出,他认为金教授观点中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在过失犯中承认被容许风险的存在,主张只要行为人遵守了相关的行业规则,均不成立犯罪;但另一方面在故意犯中却又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特别认识到了危险因素,即便其行为在客观上完全符合社会角色,也成立犯罪。对此,金教授都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与回应。主讲者与听众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激烈的交锋,在此过程中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讲座持续了近三个小时,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文/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