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总编(《中国法学》)、常务副会长张广兴副主编(《法学研究》)、副会长陈立风常务副主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梁根林主编(《中外法学》)、童之伟常务副主编(《法学》)、许明月主编(《现代法学》)、赵钢执行主编(《法学评论》)、秘书长朱广新编审(《中国法学》)出席会议。《法商研究》杂志常务副主编
为提高会议实效,中国法学杂志社提前向与会人员发送了《法学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规范指引》(讨论稿)。与会人员以该讨论稿为基础,就法学期刊如何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并讨论了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应明确自己在端正学风、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上的地位与职责。学术不端现象在我国当前法学学术研究中甚为常见,端正学风、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维护学术公信力是政府部门、大学、研究机构、学者个人及各种学术团体的共同职责,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只能根据自身条件、团结中国法学期刊杂志倡导规范的学术研究行为、抵制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抑制明显的学术失范行为。因此,“讨论稿”应定位为“指引”,即以明确的宗旨、原则与规则指引各个法学期刊共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根据我国法学研究现状,在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时,至少须把握两项原则:一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概括或列举,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要重点抵制典型的、恶劣的不端行为;二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处理办法。
第三,要注意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对于剽窃行为,应区分故意与过失,明确抄袭与剽窃的差异,把自我剽窃修改为自我重复发表;对于不当引注行为,不应忽视错误引注、混淆引注、篡改引注、歪曲引注、故意忽视(故意不引注某一权威学者的观点,或故意不引注中国学者的观点)的恶劣影响;对于重复发表行为,应注意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之间的关系,期刊论文在何种情况下汇集出版不构成重复发表,应当明确。
第四,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对事不对人,应根据事件的轻重、影响范围及其他不良后果,区分不同情况,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轻重不一的处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发挥各个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的作用,特别情形下,可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采取统一行为。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及各个期刊杂志社或编辑部无权处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作者。但是,为了维护期刊杂志的学术声誉,它们不仅可以自己采取一定行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而且可以请求作者所在单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秘书处将总结与会人员的意见与建议,修改、完善《法学期刊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规范指引》(讨论稿),形成《法学期刊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及失范行为的指导意见》(建议稿)提交到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2013年年会。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呼吁所有爱好、关心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人士以及对促进法学研究事业发展、维护法学研究信誉负有一定职责的团体或个人一起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另外,经过讨论,并参考以前采集的完善意见,与会的期刊研究会负责人一致同意,为奖励卓有成就的职业编辑家、激励优秀专职编辑者、鼓励年轻有为的编辑者,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设置“法学编辑职业成就奖”、“法学编辑优秀人才奖”、“法学编辑新锐奖”等三种法学期刊编辑奖。该三种奖项从2013年开始实施。评选条件及程序将另行公布。
(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秘书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