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2013招聘知识产权等学科师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4-04 来源:苏州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苏州大学与苏州高新区合作,共建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暨苏州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因教学与研究需要,现向海内外招聘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师资,热忱欢迎教授(50周岁以下)、副教授(40周岁以下)、讲师(30周岁以下)暨应届博士生加盟我院。对于符合苏州大学特聘教授、副教授条件的,以特聘教授、特聘副教授聘任;学术业绩突出的副教授、讲师,可以高聘为教授、副教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各专业今年亦继续招聘若干应届博士生,期待海内外优秀学子投递材料,相关条件可参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引进博士生管理条例》。

苏州号称人间天堂,人文底蕴深厚,属江南水乡中的宜居城市;法学专业是江苏省品牌专业,也是苏州大学重点发展的学科。2015年,苏州大学将迎来法学百年的庆典,“南东吴”将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嘤其鸣矣,求其友声”,竭诚欢迎海内外有识之士加盟。

联系电话(传真):0512-65221343,联系人:朱春霞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1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邮编:215006

E-mail:zcx7219@163.com

附:《王健法学院引进博士生管理条例》

王健法学院引进博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法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博士生引进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士生”,是指应届毕业,愿意来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国外获得博士学位者其他引进人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法学院提交申请,由法学院进行初步筛选:

(一)第一学历毕业院校为211高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视同为211高校)或985高校同时最终学历非本校的;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有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法学领域的科研成果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1.在《中国社会科学》或《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上发表论文1篇;

2.在学校规定的法学类二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在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至少两篇为法学类刊物。

1篇法学类二类核心期刊论文可折抵2篇普通类CSSCI法学类刊物;1篇非法学类一类期刊论文可折抵二类非法学类期刊论文2篇,一篇非法学类二类期刊论文可折抵三类非法学类期刊论文2篇。

在CSSCI扩展版上发表论文的,每2篇可折抵1篇CSSCI论文。

独立承担或排名第一的法学类专著、译著相当于二类法学类核心期刊一篇;参加撰写的专著或翻译的法学类著作字数在10万字以上的,相当于三类法学类核心若干一篇。

读博期间主持省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可折抵法学类二类核心期刊2篇;主持国家级法学研究课题的,可折抵法学类二类核心期刊4篇。作为前三名参与相关课题研究者,省部级项目折抵二类核心1篇,国家级项目折抵二类核心期刊2篇。

非CSSCI类刊物论文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不含论点摘编)的,2篇可折抵CSSCI论文1篇。

第四条 所有应聘申请材料,由学院人事干事进行初审。

申请人材料寄送给教师本人的,转人事干事统一处理。

第五条 人事干事对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学历、年龄及科研成果的初审。

对于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通知申请人应聘其他单位。

对于完全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应聘条件的,由人事干事将材料转交相关教研室主任进行复审。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审阅材料时,应根据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需要以及申请人的学术潜力,广泛征求本室其他教师的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

教研室主任应在接收材料后的十天内将意见反馈给人事干事。

第七条 人事干事对于复审不合格的材料,应通知申请人转聘其他单位。

第八条 各教研室同意应聘的人员,由人事干事汇总后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招聘人数及试讲、面试时间。

第九条 学院统一组织申请应聘人的试讲与面试工作。

分管师资队伍建设的院长、党委书记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试讲、面试的组织与考核工作。

第十条 试讲、面试的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人简要介绍自己的学习与科研情况;

(二)三十分钟左右的教学试讲;

(三)小组成员提问,申请人当场回答。

第十一条 试讲、面试程序完毕后,考核小组可先行评议,相关教研室主任也可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在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同意接收。

凡考核小组同意接收的人员,其得票数必须达到全体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每一专业有两名以上的应聘人员,在额定的指标范围内,以得票多少决定录用人选。

第十三条 所有记票均当场点票,由在场所有人员签名后交人事干事。

第十四条 对于经考核小组同意的人选,由人事干事报院务会审批。

第十五条 经院务会批准确定同意应聘的人员,由院长、书记分别签署相关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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