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比较行政法研究所2012年年会暨“行政调查和行政证据制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国家行政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吉林大学、南开大学、苏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太原科技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巴黎社会科学院、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北京市东城区法制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市平谷区政府法制办、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杂志》社等39个单位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共70多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此次会议共收到论文20篇。
会议于9时开始,在开幕式及所长、研究员等聘任仪式之后,进入研讨会阶段,分为“行政证据论”、“行政调查论”、“多元视角下的行政调查和行政证据”三个单元展开研讨。
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续聘新聘37位研究人员
开幕式及所长、研究员等聘任仪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主持。
韩大元院长和胡锦光主任分别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致欢迎辞,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感谢各位对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以及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工作的支持。杨建顺所长代表比较行政法研究所致欢迎辞,向与会代表介绍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及本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主旨,感谢诸位长期以来的鼎力支持和帮助,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会议第一项议程为宣布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新一任期的聘任决定。胡锦光主任宣布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续聘杨建顺教授为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续聘朱芒教授为研究所副所长,并颁发聘任证书。随后,接受续聘的杨建顺所长宣读了研究所聘任决定,聘任刘飞教授、何海波教授、李洪雷教授3人为特约研究员,续聘王维达等16人为研究员,聘任姬亚平等12人为研究员,聘任安明贤等6人为助理研究员,并分别颁发证书。
围绕“行政证据论”的研讨
研讨会第一单元“行政证据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刚凌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姬亚平教授和王丹红副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李素贞副教授作学术报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艺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学院高卫明博士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副教授、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欧元军副教授分别评议。
于立深教授就《行政证据证明力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作报告,围绕着行政法中的双重不确定性——事实不确定及概念不确定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在行政执法中证据应达到何种标准的问题。报告对不确定概念能否法定、不确定事实如何取证、行政证据在经验性不确定概念和价值性不确定概念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想法。评议人刘艺教授为文章概括了4个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证据证明力,行政证据,司法审查;同时认为文章中行政纠纷是否由不确定法律概念引起,值得继续商榷与探讨。
宋华琳教授以《当场行政处罚中的证明标准及法律适用》为题,结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问题,及现实立法与学术研究过程中的不足阐述了观点。宋教授还探讨了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具体领域“一人执法”的合法性问题,呼吁学者们更多关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证据问题。评议人章志远教授认为,宋教授的文章具有以下启发意义:第一,在经典个案研究中,不同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其研究价值要大于群案研究;第二,每种法律解释都有其界限——这个问题以后学术界应更多关注;第三,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探索,如“终身禁考”合法性的探讨。
姬亚平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的重构》,他认为,行政证据理论的基础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时行政证据制度受法律价值论的约束。对此,高卫明博士后评议认为,行政证据在于调查及事实的掌握,要加强行政证据的类型化区分,以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随后的报告人王丹红副教授以《论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国土地确权证据制度的建构》为题,总结了该领域证据制度的特点,坚持土地确权要依法推进,避免未来隐患。评议人骆梅英副教授认为,政府为主导的土地确权证据制度并非问题中心,而核心在于政府对于调查程序的完善。
第一单元最后一位报告人李素贞副教授以《行政调查与行政证据》为题,从钓鱼执法的视角切入,讨论了行政调查主体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及相关程序规则。欧元军副教授就此进行评议认为,钓鱼执法的相关证据问题可以从调查行为的性质、调查主体、举证方式及行政程序等方面做深入思考。
在自由讨论的环节中,薛刚凌教授总结说,这一单元的讨论提示了今后的行政证据制度研究应向分类管理的方向进行。
围绕“行政调查论”的研讨
研讨会第二单元主题为“行政调查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李元起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助理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白贵秀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潘迪博士后、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安明贤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硕博士生共5人作学术报告,国家行政学院戴建华讲师、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吕武讲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肖登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北京城市学院何倩讲师分别评议。
喻文光助理教授围绕《论行政调查》一文,讨论了现今风险社会大环境之下的风险调查、评估、交流、决策等问题。她认为,因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及行政机关对风险认知程度的限制,风险调查与传统的行政调查相比有着一定挑战。她还就调查、判断之权利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间的配置进行了探讨。对此,戴建华讲师在评议中建议,可以进一步对风险社会中的行政调查、在特殊领域中风险调查具体特殊性以及制度衔接等问题进行阐述。
白贵秀副研究员在题为《行政调查制度研究》的报告中,对行政调查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界定,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研究,并阐述了其中观点的合理性。评议人吕武讲师认为,过去研究范式更多考虑的是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对微观的行政行为只当作是行政事实,而白贵秀副研究员的研究特色在于,把行政调查作为行政过程中的一般性制度,以行政法治的价值取向作为核心价值。
潘迪博士后就《行政调查与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报告。她认为,建立行政调查的法律规范需要注重两个方面,即个人的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保护,以及行政机关依靠行政调查取得的信息如何管理。当行政调查涉及个人隐私时需要运用“令状主义”,收集目的上也要作出限制或例外的规定。肖登辉教授在评议中肯定了该文的问题意识,赞赏作者用一手外文资料,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要严格遵守目的明确这一限制性原则。
安明贤讲师围绕《论行政调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文进行报告,将行政调查与强制措施分别进行描述后,采用了复合式的方式进行论述。评议人王旭副教授肯定了这种复合式论述的思维,并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在“负担增加”固有思维模式下,可以考虑以“权利克减”来消减潜在手段的直接性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第二单元最后一位报告人黄硕以《论行政调查中强制的手段保障》为题,梳理了各部门行政法领域关于行政调查中强制的法规范,运用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和分类研究的方法综合把握行政调查的性质,将行政调查分为以调查本身为目的的行政调查、以监督检查为目的的行政调查和以作出行政决定为目的的行政调查三种类型,并分别分析现行法制度设计中关于行政调查领域的强制措施所存在的手段保障不足的问题。何倩讲师评议认为,本文的重点在于手段保障问题,而保障应包含授权和限权两个方面,研究手段保障的同时不能不讨论权利救济。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与会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现阶段对行政调查的研究应更注重手段保障论还是权利保障论展开热烈争论。其中,薛刚凌教授认为,在理论假设上不能认为政府是超人,不应把“调查不能”一律认定是政府的责任;建议学术界从实证中梳理每个行政部门的调查手段,调查一下“手段不足在每个部门中存在哪些困难”,进而对行政调查作因行政部门而异的分类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刘艺教授、北京市民政局王业涌处长等人亦主张应注重行政调查手段的强化。戚建刚教授则认为:调查技术水平低的原因是制度问题,对此政府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多元视角讨论行政调查和行政证据
研讨会第三单元“多元视角下的行政调查和行政证据”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戚建刚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步峰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利红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姚金菊副教授作学术报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郑雅方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洪雷副研究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刘行审判长分别评议。
戚建刚教授以《论基于风险评估的行政调查——以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调查为例》为题,认为在不作为制度与过度作为制度之间需要寻找中间值,即希望不过分干扰自主经营,又能够降低行政成本。高秦伟教授评议认为,本文问题意识强,发现了行政机关独木难支的问题,但由于其出发点是基于科学的调查,而有些调查不须基于科学,这也需进一步作出区分。
张步峰副教授在题为《环境污染调查制度研究》的报告中,以山东潍坊案例为切入点,分类研究了匿名调查、现场调查、个别调查、突击调查。鉴于污染事件近年频发且日益严重,张步峰副教授认为,非直接强制措施(如进厂调查)不能及时遏制公害,建议赋予环保部门直接强制措施的能力。评议人郑雅方讲师认为,行政调查包含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行政行为中。因此,应清晰定位行政调查的性质,并区分行政调查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区别。同时应关注如何保障相对人对调查的拒绝权,保护相对人隐私。
江利红副教授以《论行政调查在日本行政法学的定位》为题,介绍日本战后对行政调查的新认识,尤其是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认识行政调查,关注调查与后续行政行为的关系,认为其对中国研究很有启发意义。评议人李洪雷副研究员认为该文做到了四个结合:历史与现代结合;主流通论与少数派观点相结合;教材与专著期刊相结合;介绍判例和理论相结合。
最后一位报告人姚金菊副教授从教育行政法的角度对《美国科研不端调查制度研究》进行探讨,她认为,学校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展开调查,其程序应接受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制,以防止学校滥用职权。评议人刘行审判长指出,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调查,目前中国缺乏相关法规范。实践中,法官更关注的问题包括:行政调查中调查主体是谁,能否委托调查;被调查人的参与问题;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以及举报人不慎公开被调查人的隐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调查,应否司法审查以及审查强度等问题。
三个单元的讨论圆满结束后,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教授对会议进行总结。杨建顺教授认为,本次会议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交流的很好的平台;同时,类似的研讨会是一种契机,与会代表以论文参会,从各自的角度进行学术交流和观点碰撞后,将会形成更完整的、质量更高的论文。杨建顺教授还以自己提交会议的论文《行政过程中的证据论》为例,阐述了论文写作与会议交流之间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关系。他指出,最初以自己的问题意识架构了论文,参加研讨会进行交流后,便会有新的收获,可以根据与会者的各种观点和视角,进一步修改完善既有的研究成果。
接下来,杨建顺教授介绍了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今年的活动安排,同时也介绍了比较行政法研究所今年已实行的改革和下一步将面向实务部门聘请客座研究员的改革动向,希望学术与实务各界同仁积极展开交流互动,踊跃参加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的各种学术活动,认真思考,扎实探索,为繁荣行政法学研究,推进法治行政的发展,进行更广泛更密切更具实效性的交流、切磋,提供更多更好的学术成果。
18时,会议完成了预定的任务,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