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之十七——“简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讲座在北大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3-04-02 来源:北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3年3月28日晚上六点半,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四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讲座在北京大学凯原楼一层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主讲,演讲的题目是“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及其适用——以最高法颁布的两个指导案例为切入点”。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林维教授为本场的主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江溯老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方鹏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何庆仁副教授,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陈子平教授等作为嘉宾出席了此次论坛。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持,吸引了多个院校的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之十七——“简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讲座在北大成功举行


  黎宏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以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溯及力问题这两大方面为重点,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首先简要介绍了指导案例的基本内容,接着就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分析:其一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理解。死缓限制减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法第48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黎教授认为,此处“应当判处死刑”中的“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即和第48条第1款前段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中的“死刑”做不同理解,后者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他提出,在死缓适用条件的理解上,应当采取逆向思考的方式,即首先不是考虑何种条件下应当适用死缓,而是先考虑什么条件下应当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标准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罪极大”的场合以及“罪大恶极”的场合。而“罪大恶不极”是判处死缓的标准类型,“恶大罪不极”则连死缓都不能适用。其二是对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对象条件进行了分析。黎教授认为应当在量刑上区别处罚前、后罪均为暴力性犯罪的累犯与前罪为非暴力性犯罪、后罪为暴力性犯罪的情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理解为具体犯罪行为而非罪名;“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含义应理解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和邪教组织等之成员实施的除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暴力犯罪。其三,黎教授分析了“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适用,认为其中存在对于“犯罪情节”重复评价的重大失误。接下来,黎教授分析了指导案例的认定思路,认为指导案例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在“死缓限制减刑”认定的裁判中思考顺序混乱,将死缓作为比死缓限制减刑还重的刑罚认定,完全搞错了三种死刑之间的轻重关系;二是在影响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因素的理解上过于随意。将案情轻重不同的两个案例同时作为死缓限制减刑的指导案例,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无所适从。针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追溯适用,黎教授认为其前提是对被告人有利,即适用被修正前的旧法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就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最后黎教授总结道,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存在意义在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而非将本应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变更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否则就有违我国当前减少、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初衷。
  在主点评阶段,陈兴良教授首先高度评价了黎宏教授的演讲,认为在刑罚论上进行教义学方面的研究很有必要。接着,不同于黎教授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后段“死刑”的理解,陈教授认为,该法条中规定的前后两个“死刑”均应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而不能对“死刑”赋予前后两种含义。同时,他对于将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缓限制减刑作为三个不同等级的死刑提出质疑,认为指导案例中法官的认定逻辑并无明显错误。另外,陈教授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判断往往考虑的是杀人手段以外的因素,过于宽泛,他认为只有在杀人中对被害人增加死亡以外痛苦的“虐杀”才能属于手段残忍。随后,周光权教授作点评。他首先针对两个指导案例发表意见,认为王志才案没有考虑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事后的悔罪情况,不足以判处死刑。而李飞案与数罪并罚的观念不一致,不能因为存在三个罪就判处死刑。他指出,两个案例的突出相似点都是被害人不谅解,但被害人不应成为左右案件判罚的决定性因素。另外,周教授认为,两个指导性案例背后揭示的是刑罚特别预防的边界问题。特别预防与法治国家尊重个体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深入思考。周教授点评结束后,林维教授进行了点评。他认为黎宏教授对于刑法第48条第1款后段“死刑”的理解不符合法条规范用语的内在逻辑,并且认为不能按照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这一轻重顺序进行排列,死缓限制减刑也不应作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折中项。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是否需要立即执行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在死缓项下再根据一定条件判断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溯及力问题,林教授赞同黎教授的判断,认为在判决过程中必须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之十七——“简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讲座在北大成功举行


  主点评结束后,嘉宾老师们也纷纷发表评论意见。阮齐林教授高度评价了黎宏教授的演讲,他提出,在死刑适用的问题上,死缓限制减刑的目的应定位于取代一部分死刑立即执行而非替代死缓甚至无期徒刑。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其适用才可能具有溯及力。建立在对死缓限制减刑这一目的思考之上,他赞同黎教授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这一由重到轻的顺序。但同时认为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以及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标准的精细化非常困难。劳东燕副教授点评时认为黎宏教授的演讲颇具启发性。她指出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刑法第48条第1款前后两个“死刑”可以分别从应然性和必要性角度区分,前者是法理上的判断,后者则是刑事政策上的权衡。方鹏副教授认为,法治更应重视判断规则而非裁量结论,应当尽量讨论规则是否正确而非结论是否被所有人接纳。他提出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守量刑基准,首先确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然后考虑是否存在从重、从轻情节,尽量规范化。车浩副教授首先肯定了最高法指导案例的积极功能,认为“死刑”在第48条第1款的含义应当是前后一致的。其次,他认为法官判断顺序为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是没有问题的,不应以结果的轻重为标准排列三者的顺序。他指出从刑罚目的出发,死缓限制减刑是为了防止轻刑的滥用。另外,他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下,刑罚除了报应和预防目的,还具有“和谐”的功能。
  而后,黎宏教授对各位老师的点评进行了回应。在点评互动的环节中,在场的同学也踊跃参与提问,黎宏教授依次做了答疑。最后,主持人梁根林教授指出,围绕死刑的困惑可以回归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死缓限制减刑究竟做了减法还是加法?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减法,但对于“生刑”而言,其实际发挥的功能则是加法。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值得深入思考。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之十七——“简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讲座在北大成功举行


  整场讲座黎宏教授详细地阐述了他对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在座的学者们围绕着这一制度的成立条件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在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出来的氛围下,论坛持续了3个多小时,在21点40分左右,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和学术性论坛。

                                     (赵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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