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聚焦两法实施新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正义网  作者:佚名

编者按

5月14日至15日,第十四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上海召开。会议表彰了2012年度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开展了2012年度高检院重点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交流,对2012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情况及2013年工作重点进行了分组讨论。

本届年会主题为“两大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会议分为“两大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完善”和“刑诉法修改与检察工作中的新问题破解”两个单元。与会人员围绕上述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聚焦两法实施新问题

图为研讨会现场 刘金林摄

把握好刑诉法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已正式实施,法律运行中的一些新问题已逐步显现;新一轮检察改革即将开启,改革思路和具体举措亟待研究细化。我们应当找准切入点,突出时效性,努力做好两法实施的问题研究和新一轮检察改革谋划。”5月14日至15日,在上海召开的第十四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与会人员达成上述共识。

法学研究当以原创性为评判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目前的法学研究中,一方面,有创造力的学者似乎太少,或者制度、环境不鼓励创造,使得有创造潜力的人也逐渐失去了学术上的创造力;另一方面,大量“学术论文”喷涌而出,原因是我们的社会对于学术原创性缺乏重视。学界要想不成为“一场滥污”,就需要以原创性为评判标准。只有确立这样的标准,该标准得到学界的一致遵行,学术研究才是有价值的,也才能有真学者与真学术;真学者与真学术才不至于被汹涌而来的伪学者与伪学术淹没,我国的法学研究才有希望。

检察职权的行使要保持谦抑 

中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检院监察局局长王洪祥:

有人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的“有权”监督还不充分,改为“依法”监督才够完备,以表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有权”实行监督已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给予了充分的权力保障,而且法律监督也必然是依据法律实行的监督。

加强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

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应当建立三项制度:

1.备案审查制度。在侦查阶段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上一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批准后,应当在3天内将相关材料报同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

经费配置要关注老少边穷地区

湖北省兴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李云:

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中将增加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经费在内的13项费用。当前,在检察资源配置中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人、财、物保障的滞后性制约着刑事诉讼法有效实施。

检察机关大多数的人员在基层,大多数的业务量在基层,大多数的经费困难也在基层。按照目前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往往是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经费标准高,而经济条件差的偏远县经费标准低。

适用简易程序要坚持三个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简易程序,都是为了更精准地进行案件审理,而绝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效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不是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不能因为解决办案人员不足等公权力中的问题而去减损被告人的权利。所以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都要坚持三个原则:程序相称性原则,费用相当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深化理论研究助力检察改革

此次年会提出,“加强对新一轮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研究”是今年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提出,独立的负责任的司法机构改革逐渐成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建议结合推行检察官分类管理改革进行这方面的探索。陈卫东表示,目前检察工作中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但是否所有的检察工作都适合实行该制度,是否要区分司法性质与非司法性质的工作实行不同的制度,都值得进一步研究。为此他建议,可以探讨分类领导体制。

用好民事检察监督新手段

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职权。

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高伟认为,随意启动调查核实权的情况比较多,调查核实权启动的前提是证据存疑,包括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一方提供或者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存在疑问。鉴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且作为私权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取决于当事人,因此,在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方式上,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主、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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