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3-05-30 来源:人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一百多年前发生的晚清变法,通常被认为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开始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被看作是中国法律文化逐渐获致现代性的开端。自此以后,无论是民国时期以“六法体系”框架建构为主线的法制初创事业,还是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借鉴西方经验的中国法律体系重建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均是国人在追求现代性的心态之推动下展开。因此,现代性与中国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既是深入认识近代以来中国法制进程的关键要点之一,也是在全球视野之下理解当下中国法制建设的切入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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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现代性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召开。本次研讨会汇聚了在法学、史学、人类学等学科中对这一问题卓有研究的50余位中外学者。在一整天的会议讨论中,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云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杭州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大陆高校、研究机构以及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澳门大学、台湾政治大学等港澳台地区高校和宾夕法尼亚大学、华盛顿大学、印第安纳大学、伦敦大学、名古屋大学等国外知名学府的学者们进行了跨学科、多角度的深入对话。

  上午8点30分,本次研讨会正式开始。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辞。在致辞环节中,韩大元教授回顾了近几年来法治事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指出法治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并强调要从国际视野来看待中国法制特别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和经验,重新感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更好地推动中国法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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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短的闭幕式后,进入分单元研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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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中西法律文化对照中的现代性问题”,由美国华盛顿大学臧东升教授主持和评议。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二级大法官张文显先生首先发言。在题为“法治现代化与诉讼社会”的主题报告中,张文显教授认为“诉讼社会”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必经阶段,并利用翔实的数据,指出中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而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者法律的现代性标志。他强调诉讼社会彰显了公民理性和法治文明、社会文明,现代司法的价值和司法公信,以及法律的公正性与确定性。不过,张文显教授也指出,“诉讼社会”在表征了法律现代性的同时,也呈现出后现代的社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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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位报告的嘉宾是来自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Jacques deLisle教授。Jacques deLisle教授通过数个涉及国家责任、国家行动等的代表性案例,介绍了美国法院在裁判涉及中国的诉讼中引出的两国法律文化和制度上的矛盾,并指出希望通过进一步的交流和对话加深中美两国相互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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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元的最后一位报告人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朱景文教授采取了一个新的视角来质疑中国法与西方法相互对立的这一传统命题。他强调,传统上所谓的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特征,实际上只是这两个文明在应对各自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时所相应采取的对应措施。在西方,其实也存在着如何在熟人社会中维护关系的问题,西方国家在面对重大公共危机时也会采取集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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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报告人发言结束后,臧东升教授进行了评论。臧东升教授认为,三位报告人的发言有着一定的关联,如果说朱景文教授的发言是从法律社会学的层次对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似性理论框架本身进行质疑的话,那么张文显教授所提出的“诉讼社会”则以充分的数据表明中西存在着很多相似的方面,而Jacques deLisle教授通过很多具体的案例表明,中西方之间虽然存在着一些技术上的不同,但还是有很多相似的方面。现代性问题在这里有很多理论上虚构的东西,需要我们去不断的解构,只有解构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才能以清醒的、真诚的角度去谈论中国和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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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单元主题为“法律现代性的域外视角”,由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世健教授担任主持人兼评议人。

  首先发言的嘉宾是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森际康友教授。森际康友教授指出日本的高等法学教育正面临着挑战与改革,着重谈到日本在预备考试、司法考试、法学大学教育之间的协调问题,并以此来回应关于法律现代性的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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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发言的嘉宾是来自伦敦大学的彭文浩(Michael Palmer)教授,其报告的内容主要围绕残障人权益保障。彭文浩教授介绍说,在西方国家,关于残障人士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已发生了变化,现在的法律更强调残障概念是社会建构出来的,而不是传统理解上的自然的医学概念,因而社会就有义务采取措施来保障残障人士能够顺利地融入社会,更加强调残障人士得到救济的权利,相比而言,中国在保护残障人士的有关立法上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需要加快进步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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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世健教授在评议阶段指出,森际康友教授讲到了法学教育的功能与目的这个很好的问题,但法学教育本身有一个定位和期待,还有利益博弈问题,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法学院是大学的一部分,在整个社会中我们都有利益,利益如何平衡?什么叫做好的教学质量?这些东西可能还得仔细琢磨。莫世健教授还以自己20多年前在澳大利亚的体会,分享了关于彭文浩教授所讲的残障人士权利保障的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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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现代性问题的法学反思”,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主持和评议,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喻中教授先后发言。

  许章润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转型时代的历史意识”,从宏大的历史角度谈到了中国历史上几次有影响的政治改革,并通过历史主义的视角解读了中国面临的现代性危机与回应的发展脉络。他还从十大方面对现代性在中德两国的发生进行深入对比,并倡言法学历史主义视角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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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中教授则对“现代性”概念本身进行批评,这种立场,也鲜明地体现于他的发言题目——“法的现代性:一个虚构的理论神话”。他认为,自近代以来,现代性取代了上帝,成为了学者们的一种精神上的归属,现代性作为一个虚拟的概念已经异化成了图腾,成为了现代人崇拜和信仰对象,这从一个特殊层面上表明,生活在当代的现代人依然没有走出中世纪,永远生活在中世纪是现代人有关无法摆脱的历史宿命,所以,对图腾的信仰这种现代性跟中国的法律并没有什么太多的联系,对现代性应该要有批判意识。不过,喻中教授也指出,现代性作为流行概念,虽然已经异化成了图腾,但是它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在人文科学方面的价值还是存在的,它的虚构性、图腾化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意义,上帝是虚构的,但上帝的意义是显著的,现代性的价值和意义也可以做这样的看待,它作为一个人造的圣物,可以在上帝死了的时代为人们编制出意义,现代性对17世纪以后的西方阶层可以做出某种哈哈镜似的反映,因此它的意义不能完全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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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评议阶段,舒国滢教授指出了两位报告人在学术立场上的潜在对立,许章润教授在倡导历史主义上,试图解读中国的基本历史走向,他归纳为历史主义的走向,从他的解读中可以看到一种在悲悯中的某种希冀和乐观的展望,而喻中教授的发言则在根本上拆解到中国未来的路径依赖,既然现代性这样一个概念实际上是虚构,那么中国未来怎么走?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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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中国传统法律与现代性问题”,主持人兼评议人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秀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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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潇教授首先发言。他从明末以来的历法与现代性概念之间的关系切入展开分析。方潇教授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的扩大性,现代性具备了全球化的趋势,但有很多地域文化的东西依然保持其原有性,就中国的法律现代性语境而言,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历法的命运和变迁上。而从历法自明末以来的发展来看,现代性只是体现一种技术层面,从本质上来看依然是中国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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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发言的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邱澎生教授,他通过清代苏州商业案件的审理机制的演变问题,来讨论现代性到底是意味着与传统截然断裂还是在继承发展中与传统衔接的问题。通过对苏州商人团体实力的考察,邱澎生教授指出,现代性的因素能够引入中国,也是建立在中国自身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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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发言的报告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新宇副教授。他从古代中国律学中的“比引律条”所体现的法律技术出发,分析了刑法在中国近代变革的问题。陈新宇副教授认为,比附在中国传统律学中其实有着很深刻的逻辑基础和推理规律,是为了解决特定案例所必须的法律技术,而近代在废除比附的时候,引入的是日本的新刑法,在量刑上给予了超大量刑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当时的司法官在量刑上出现了很多问题,而古典比附在量刑上客观审慎,通过复审制来保障这样的结果,所以近代有科刑条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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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1点30分,研讨会即进入第五单元,其主题为“近代中国法律变革与现代性”,由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忠信教授担任主持人兼评议人。

  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李启成副教授首先发言。他以冈田朝太郎对晚清废除比附援引这一作法的认识为具体切入点展开探讨,指出这个制度的废除并不是中国学者被动地接受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而是沈家本在充分反思的基础上主动要求废除的,晚清的学者受到进化论的影响,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恪守中西对立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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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发言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邓建鹏教授则从诉讼法切入,谈到了近代中国法制的移植问题。在题为“近代中国法制的移植、实效与成因——以讼费法规为切入点”的主题报告中,他指出,中国的讼费法规在近代从无到有的过程中,大量参照了日本法和德国法,但从国外移植这些法规以后,立法者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当时的财政困境,对法治做了相当的调整,最后构成了中国自身特色的法规体系,讼费法规展示的中国式立法过程也是异曲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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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学法学院吴海杰助理教授第三个进行报告,他以“从治安到济良——民国时期北京警务观念的建构”为题,着重谈到了清末民国警察在职能上与西方标准的差异问题。吴海杰助理教授认为,清末民国的警察承担了很多琐碎的社会职能,警察资源并不仅仅投放在治安和犯罪调查等方面,因此,如果纯以西方现代性为标准来衡量,清末民国这些警察机构的设置都是不专业的,这就要求我们重新思考评价的标准问题,如果把所谓警务的观念定义得太窄,就容易仅停留在控制社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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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位报告的是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他的题目是“论近代中国法律移植的三重阻力”。张仁善教授认为,主权情节、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脱节、法律精英的理想与社会发展落后之间的脱节,这三个因素造成了中国近代法律移植的问题,并强调法律是奠定在民族历史文化之上,没有相应的文化土壤,法律移植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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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忠信教授在点评时强调,现代性应该落实在这些具体问题上,不管微观问题还是宏观问题。他还就前几个单元中一些发言人关于现代性的颠覆性看法表达了保留意见,认为现代性就是人类社会追求的至善至美至真,人的尊严的升华,孔子时代、孟子时代都有他的现代性,但每个时代的现代性绝不会把违反人类幸福改善的东西叫做现代性,现代性跟我们今天的普世价值有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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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个单元的主题是“现代中国法律与现代性”,由北京理工大学谢晖教授担任主持人兼评议人。

  本单元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郑永流教授。他谈到了在当代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四地各自拥有自身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可将四地的法律体系用“中国法圈”来概括,并且虽然四地的法律各有不同,但是一些基本价值如保护人权、程序正义还是被共同尊重的,这一现象可以看做是现代性与民族性的一致与差异的张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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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发言的是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王晓丹副教授。她通过聚焦于台湾地区人口贩运法制的被害者主体,谈到了法律的压制性与创造性的双重特点。这两个概念是用来形容法律的社会规制和社会解放的两个任务。在王晓丹副教授看来,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文明的过程中,并不具有社会解放性质,中国的传统法律与压制性也有很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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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位发言的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王启梁教授。他指出,如果法律的现代化仅是一种单向度的发展,仅以富国为目标、经济的发展为目标,就会造成个体在生活追求上的价值断裂,这种单向度的法治发展,不仅不能容纳传统的多元价值与多元文化,而且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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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报告的是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周恩宇博士生。他通过对自己在贵州苗族聚落进行的田野调查的介绍,展示了国家权力进入当地人生活的困难,指出国家很大程度上是被当地人视为外部的力量,与本民族的传统习俗形成鲜明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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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晖教授在评议时,用“三个一元、三个多元”来概括本单元四位报告人的发言。根据谢晖教授的阐释,所谓“三个一元”,是指本单元四位报告人讨论的时段大体上是一元的,讨论的是当代中国的问题,尽管在当代中国的问题当中,事实上我们讨论的仍然是传统;在方法上大体上是一元的,大致用的都是社会学方法;探讨的目的是一元的,是探讨在什么背景之下,在中国现代进程下怎样选择现代性。而“三个多元”则是指本阶段四位学者探讨的主体是多元的,同时其研究的对象是多元的(有的学者研究的是大传统的问题,而有些学者研究的是小传统的问题),还有观点也是多元的。

  第七单元的主题是“古今对比中的中国法律现代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主持兼评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仰光副教授首先做报告。他认为,从中国古人对天与道相分、地与气相和的理解来看,他们也相信人类社会存在有基本的共通性,这是和的基础;如果现在我们把特色当成第一性,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理解;中国古代理论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国人长久以来追求统和、反对分裂,但是和而不同的境界实际上并未达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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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报告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李拥军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孝道观念与现代性理念差异颇大,在融入现代法治社会时会遇到三大难题,即身份型的孝与法的冲突、孝的内在性与法的外部性的矛盾、孝的差别主义与法的普遍主义的矛盾,因此需要对孝的观念重新进行理论诠释,才能保证孝道与法治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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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高汉成副研究员第三个发言。他的报告主题是探讨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演进与异化。高汉成副研究员指出,自从清末变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之后,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比附原理制度到罪刑法定主义,是在制度上否定了比附原理,但在基础上保留了比附方法。他特别强调,在一百多年来,刑法解释在中国罪行法定原则的贯彻当中起到了非常不好的作用,通过这种解释,很多背离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也被涵盖在了罪行法定原则原则之内,成为异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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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元最后一位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助理教授。他通过梳理“案多人少”这一问题的历史脉络,在进行古今对比的基础上剖析了一些应对之道。尤陈俊助理教授指出,“案多人少”的问题自古就存在,仅仅依赖于“制度资源”的扩充很难真正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重视对相关话语资源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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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愉教授依次对四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简短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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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单元的主题是“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现代性问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担任主持人兼评议人。

  首先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龑副教授。他指出,民意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也有多种不同的面目;民意一般可被视为天意,又可被视为民情民心;中国当今的任务。就是通过法治建设和制度设计合理地体现出民意这一概念内在的多种涵义,如民意体现为天意这一点,用现代话语来说可以用人权来表示,而民情民心则体现的是人民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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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位发言的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助理教授。他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每次改革、学习西方的动机都是一种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即将社会维持下去,法律移植也是如此,但是如果不能解决本质上的争论,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冲突必然会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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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爱国教授在评议阶段指出,张龑副教授在报告将卢梭当作自由主义者,但卢梭常常也被很多人视为民族主义者,而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差异颇大,因此,卢梭到底应归结为自由主义者还是国家主义者,需要进一步思考,此外,张龑副教授试图用卢梭的套路从形式上、逻辑上研究中国问题,可能会造成由于泛化使用而缺乏独特性的问题;马剑银助理教授的论文,始终在现代和后现代、破坏和建构、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徘徊,在一些问题给人以脆弱之感,需要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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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个单元的分主题讨论结束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小红教授就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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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小红教授指出,中国法与现代性的关系这一命题是当今学术界的前沿问题,同时还是中国法学界中的基础性问题,因此讨论这个命题具有重大意义。在中西对立这个问题上,马小红教授认为,现代性应该是开明的、丰富的、多元的,中国法律文化应该是有深厚历史底蕴的,是与时俱进的,是与现代性相辅相成的,现代性将由于中国法律元素更加丰富合理,中国法律文化也会因为现代性更加博大精深,并引“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作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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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6时许,本次国际研讨会圆满闭幕,其密集的发言、直接的交锋和紧凑的安排,给每位与会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编辑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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