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2013-05-29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

高检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高检院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旨在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各级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

为准确惩治犯罪提供有效的案例指导

近一个时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频发,严重地扰乱了民航正常运行秩序,激起了社会公愤。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共有三个,都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案件。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及时颁布,为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案例指导。

高检院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剑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敲诈勒索从一重罪处断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

对“诈弹”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架次航班。截至目前,此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已全部告破,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9号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10号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旨】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11号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择一重罪处断

【要旨】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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