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视野下刑法学的发展 ——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85华诞暨联袂执教60周年学术庆典研讨综述
发布日期:2013-05-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3年5月18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联合在北京隆重举办了“法治建设视野下刑法学的发展——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85华诞暨联袂执教60周年学术庆典”,来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三百余人参加了此次庆典。在学术研讨阶段,与会人员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确立科学定罪的模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卢建平教授主张采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他指出,近几年来,刑法开始蚕食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内容,由此带来的以下影响:一是犯罪门槛下降使犯罪圈范围扩大,犯罪数量大幅提升;二是给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二元体系造成冲击;三是对我国的刑法体系、刑法理论造成影响。他认为,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而且未来犯罪的门槛还可能继续下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不太赞同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认为这个量既要符合程序法法定程序的要求,又要符合实体法的甄别具体的危害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危害性的大小以决定是否决定具体在司法环节里入罪,最好的办法应该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能给出来这样的量,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共同判定。

  合理界定刑法的边界

  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邱兴隆教授指出,刑法作为一种终极法,它跟其他法的衔接问题怎么解决,必须给予重视。就法定犯而言,在司法实务,不是只要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就可以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认定犯罪时,要注意违反了行政法不等于违反刑法,必须是相关行政法里有明文应追究某种行为的刑事责任时,才可能将其认定为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张智辉主任提出,传统刑法把社会危害性的危害程度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达到一定量就构成犯罪(包括数额、情节),没有达到一定量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做法的可取之处是缩小了犯罪圈,但存在的问题是,同一个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量会对行为人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尽可能缩小犯罪圈,要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对于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以利于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行,表明中国法治建设从以立法为中心向以司法为中心转变,从以法条为中心向以判例为中心转变。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刑事司法的完善,将对中国法治格局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第一,案例指导制度对规则提供方式的影响,事实上创设了一种新的规则提供方式。第二,案例指导制度对司法解释带来重要影响。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后,可能会取代个案性司法解释。第三,案例指导制度对司法的思维方式带来重大影响。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背景下,在司法思维方面可能会要采用一种类比的方法。因此,应对此予以充分的肯定。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洁教授认为,由于财产刑不具有一生专属性,判断财产刑的利弊得失在于财产刑的适用方式、价值追求以及它的实现路径和得到的国民评价。对财产刑的附加适用,会导致涉法国民不知道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和设计的,当涉罪的国民主观地认为法律不是在保护他而是在剥夺他的时候便会对法律不服,进而丧失对于国家和法律规则的信任,因此,应当慎重附加适用财产刑。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郭建安司长认为,我国国际刑事法合作存在一系列问题,为此,要切实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一是从认识上要提高;二是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三是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方面出现一些矛盾;四是要加强我国的国际司法合作队伍的建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结合刑事特别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了如下见解:第一,相关司法解释以定罪作为没收的根据欠妥。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对财物的违法以及用途的违法性的认定可能是两个完全分离的两个问题,以定罪作为没收的根据在实践中行不通也不合理;第二,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特别没收中采用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也不合适,他认为对于这样一种对于财物来源合法性,用途合法性上不应该援用刑事定罪标准,不一定要求确实充分。此外,他还指出,对违法所得的追缴、犯罪所得的没收并不属于刑法,在以后的修改中可以从刑法中独立出来。

  贵州省社科院院长吴大华教授指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犯罪呈现出隐蔽性高、后果大、受害人多等一系列新问题。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有单一立法模式的片面性和结果本位的问题;传统刑法的归责原则主要针对实害结果,对危险结果注意不够,而且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很难证明。他主张,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对自然人或者单位团体犯罪设置资格刑,加强环境犯罪的惩治。

  变革刑法学的理论与方法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概念,对刑法学的发展而言意味着刑事法律观念必然要发生根本的变革。从人权的视角而言,刑法调整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权和全体公民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在两种都应该保护的权利当中,用损失最小的方式来保护更大的、更多数人的权利;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全体公民的人权,就是对全体公民人权的危害;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包括犯罪人的人权。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旭教授就刑法学的方法问题指出:整个刑法学发展过程当中,以方法的改良作为一个创新的方面或许能找到提升刑法学研究水平、拓展研究视野的一个新的空间;只有把不同的方法统合起来形成方法论,才能建立在一个更坚实的基础上;刑事一体化理念能够使从事实、价值和规范三个层面去思考犯罪,可能会找到更好的治理犯罪的出路;刑法学研究中要关注个别问题与整体体系的关系,任何一个问题的思考,都要把它放到整体的刑法学理论的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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