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佚名

前 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制宣传
  九、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前 言

  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继续推进,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更加深入和繁荣,法治文化建设和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更趋良好。
  201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同时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推动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进程,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12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3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31件;国务院制定了16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100余件。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3件,行政法规共721件,地方性法规共8600多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制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有严重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该法的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减少精神障碍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的立法精神,对促进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了严格规范,并对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规定了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针对社会上“被精神病”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该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于1985年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两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等,均纳入该法调整范围。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二是细化了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的管理以及不准出境的情形。三是完善了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规范了邀请行为和签证延期,明确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并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了“人才引进”类别。四是规范了外国人停留居留行为。五是强化了边防检查以及调查、遣返等措施,加大了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对于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修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再次作出重要修改。这次修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人权保护的重大进步。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三是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的规定,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四是完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五是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其他侦查措施,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六是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包括: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八是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包括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修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制定,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与人民调解法相衔接,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二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送达程序、开庭前准备程序、二审程序、保全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及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等。三是完善证据制度,增加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四是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增设程序转换规定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增加监督方式,规定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纳入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此外,还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三是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四是严格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首次修改。这次修改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强化了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实了家庭赡养与社区养老的内容,增加了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规定,还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等作了规定。
  ——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基金行业发展,加强基金业监管,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适应基金业发展变化,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适当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促进其发挥作用;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监管规则,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并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重点针对中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决定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决定还建立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了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
  ——通过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等6个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中国开展了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这是中国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9亿多选民参加投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也陆续展开。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为新一届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军人保险法,修改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邮政法,并对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一并作出了修改,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批准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予以备案,还审议了预算法、环境保护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资产评估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旅游法草案等。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2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方面,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制定了农业保险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强化社会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拘留所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制定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制定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此外,还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
  2012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安徽省制定了皖江示范区发展条例,河北省制定了技术市场条例,福建省制定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甘肃省、陕西省分别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四川省制定了旅游条例等。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吉林省制定了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贵州省制定了义务教育条例,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等。在保护资源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江西省制定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辽宁省制定了青山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省分别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天津市、云南省分别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在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方面,北京市制定了审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了财政监督条例,云南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江苏省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

  (三)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律要在治国理政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人大代表在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根据几年来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及司法机关、社会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继续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意见反馈和沟通互动等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在法律草案审议中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全年有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案的审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三项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创业难”等问题依然严峻,相关的政策也存在不少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结合立法后评估的结果,提出了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建议。
  2012年,国务院继续推进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共有13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2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向社会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建立多元起草法规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开展立项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举办座谈会、组织协调会、听证会、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2年,中国各级政府继续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2年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集中的领域,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于法有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再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至此,国务院10年来共分6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同一时期,31个省(区、市)本级共取消调整了3.7万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国务院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调整。2012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又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和调整法律规定的25项行政审批。

  (二)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
  2012年,国务院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1409件,其中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56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747件。经审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的规章中,有7件不予备案登记;有19件与其他法律规范冲突,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2012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40件,立案受理256件,办结108件。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对94起案件进行了听证审理。办结的108件立案案件中,通过责成地方政府自行纠错、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终止结案,撤销复议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案件42件,综合纠错率达38.9%。

  (四)继续大力推动政务公开,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和公务接待、公务车购置使用,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加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推动各地方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分类,设计内外流程图,细化裁量基准,并依法及时更新管理。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规范强制拆除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12个省(区、市)征地拆迁规定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五)做好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2012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等3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此外,修改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2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5件行政法规。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开展了涉及行政强制相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均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认真办理代表建议
 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8189件。大会闭幕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些代表建议统一交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175个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同时确立了13项重点处理建议,分别交由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等40个部门重点办理。国务院各承办单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代表建议提出的问题,并将办理结果全部答复了代表。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计划逐步解决的,占建议总数的78.9%。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676件,审结9563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242945件,审结、执结12396632件,结案标的额19975.17亿元。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86392件,判处罪犯1173406人。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89980件;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审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98件;依法遏制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6280件;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审结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1918件;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审结各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723件;依法惩处危害经济秩序犯罪,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2709件;依法参与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1325件。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7206331件,标的额12696.91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51.6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22.86%,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5.52%。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8625件,其中拆迁类案件6973件,城建类案件23337件,资源类案件20104件,环保类案件1673件,公安类案件10665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11484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141件。
  ——加强执行工作。2012年,人民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2465789件,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5667.91亿元。启动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继续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着力推进“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99755件;依法提起再审21879件。切实解决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涉诉信访工作。2012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0.1万人次。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2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裁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9048件,占生效裁判的0.11%。

  (二)检察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开展反分裂、反恐怖和打黑除恶等行动,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继续开展集中化解涉检进京访专项工作,建立涉检信访终结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大化解信访积案力度。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探索办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检调对接等工作,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继续深化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参与整治非法集资问题等专项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地沟油”、“毒胶囊”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推行视频接访、联合接访等措施,加强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建设,不断完善和落实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
  ——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2012年,共起诉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90771人,同比上升15.8%。其中,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05024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2997人,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8138人。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47338人,同比上升6.4%。其中,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11690人,同比上升10.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年度报告等制度,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影响力不断拓展。加强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组织开展“另案处理”案件、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时修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和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制定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规定,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和措施。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2500多个检察院成立了专门机构。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76个铁路检察院全部移交地方。加强案例指导,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陈某等滥用职权案,罗某等滥用职权案,胡某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等五个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三)司法解释工作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5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9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4件,民事司法解释11件,行政司法解释1件,其他司法解释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2件。这些司法解释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正确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处罚标准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重点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或者有所修改、与审判工作相关、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条文作了解释,有力地保证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于渎职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勉履职。同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规范了行贿犯罪定罪处罚的标准,加大了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决现行合同法中买卖这种最基本的市场交易活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民商事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提供更加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指引。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为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可操作的具体依据。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则,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
  ——对妥善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了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对于破解“求偿难”、畅通国家赔偿案件渠道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3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有效应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后的非诉行政执行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权益。

  (四)公安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适应信息化、动态化环境下社会治安特点,不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打黑除恶、缉枪治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打击经济犯罪、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清理整治“网络黑市”、打击毒品犯罪等专项行动。成功侦破湄公河“10·5”案件、“3·05”特大拐骗妇女强迫卖淫案、“3·12”特大制贩枪支弹药案、“3·21”特大制售地沟油案、“12·5”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等大案要案。推动警务合作机制建设,建立了东北地区、环首都地区、西北地区、泛西南地区等七大警务合作区。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和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警务合作。成功侦破系列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和侵害安哥拉中国公民权益犯罪案等一批案件,建立启动了中缅老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开创了我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新模式。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以中小城市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逐步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城市有序落户创造条件。加强对吸毒人员等特殊群体管理服务,落实社会帮教、就业安  置、救助服务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提高边防检查和出入境管理服务水平,启用电子普通护照,便利国内外和港澳台人员往来。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建成“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公路客运交通安全为重点,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专项整治,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网上公安局、网上服务大厅等新平台,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推进公安微博群建设,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制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配套制度,出台一批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流程的规范。加强执法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深化警务督察等执法监督工作,强化现场督察、执法巡查和个案核查,整改执法突出问题,落实法制员制度,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改进公安监管场所管理,方便被监管人家属、律师会见被监管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举行首次全国公安民警中级执法资格考试,组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专题培训,开展公安特警等岗位练兵比武活动,提升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扩大执法公开,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组织开展“规范执法警营开放日”等活动,拓宽公开范围,畅通公开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执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贯彻实施监狱法,依法对罪犯进行收监执行、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刑满释放。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通信、会见等权利。保障罪犯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严禁体罚、虐待、侮辱、殴打罪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稳定制度措施。推广湖南星城监狱、浙江乔司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和出监教育经验,27万名罪犯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完善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1天休息的教育改造模式,深化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大力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条件明显改善,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807个县(市、区)和40063个乡镇(街道)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9.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2.7万人。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司法部制定20种《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各省(区、市)分别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执法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29个省(区、市)的司法厅(局)经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局(处、办),85%的地(市、州)和82%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10.2万人,社区志愿者57.3万人。推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基地建设,安置刑释解教人员2.9万余人。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目前,中国共有23万名执业律师和1.8万多家律师事务所,1.8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7万多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推进公职律师试点,扩大法律服务对外开放与合作。中央单位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已达14家,共有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263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了324家代表机构。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全年办理各类公证1100多万件。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推进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2012年,全国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超过100万件,提供法律咨询568万余人次。
  ——人民调解工作。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人民调解员428.1万人。2012年,调解矛盾纠纷926.6万件,成功904.2万件。全国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8万多个,化解矛盾纠纷97.6万件。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3万余人参考,8.4万人通过考试。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工作,2012年,有400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1468家鉴定机构参加了3515个项次的能力验证。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4833家,司法鉴定人员54220人,全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160万余件。

四、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规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继续加强监督工作。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农业法、残疾人保障法、文物保护法等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对于农业法,重点检查了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农村土地征占用补偿和安置,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现代农业经营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扶贫开发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检查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解决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们发展经济、治国安邦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继续稳定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针对种粮成本持续上升、比较效益较低的问题,建议采取更加切实的措施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种粮积极性。
  对于残疾人保障法,重点检查了残疾人康复服务、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社会保障情况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检查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政府补贴部分或全部费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困难残疾人救助水平,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特别是对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残疾人理疗康复机构的投入,加大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队伍建设,解决残疾人医疗康复资源不足、人才匮乏的问题。要把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针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滞后、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强制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建筑标准,帮助残疾人走出家门。
  对于文物保护法,重点检查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文物利用情况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正确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关系,推动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要积极推进文物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机构、队伍、经费和文物保护事权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要加大文物流通秩序整治力度,加强对古玩旧货市场和网络文物交易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造假售假、知假拍假等行为,清理、整顿文物鉴定机构,规范电视鉴宝类节目。
  在检查上述3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工作的措施,其中,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提建议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决定于2013年启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并于2012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书面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共14个专项工作报告。还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上述报告,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也涉及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如听取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快制定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律规定,完善对患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和孕期、哺乳期吸毒人员的收押方法,研究针对网络毒品交易等新型涉毒案件的处理方法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正在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又如,在听取和审议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和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等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国务院根据这些意见,已要求各地财税部门依法征税,不得采取越权为招商引资项目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做法,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转变“重刑事轻民事”的观念,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诉讼监督都得到加强的局面。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裁判不公问题作为重点,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检察监督。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1173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一是做好主动审查研究工作。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研究中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妥善解决,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继续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接收登记、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并研究探索审查建议的回复机制。三是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基本完成清理工作。此次集中清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的首次全面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废止了一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2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职业病防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监狱法,制定精神卫生法,开展对残疾人保障法、监狱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等,进一步加强了人权保障的法治建设。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布了中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计划确定了今后四年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既要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要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出发,依法、全面、务实地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

  (一)生命权和生存权保障
  ——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是政府最基本的义务。2012年1月28日苏丹反政府武装袭击和劫持了29名中国工人,中国政府开展了积极的营救工作,2月7日,遭劫持的29名工人安全获救。
  ——工作权。2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改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提出要持续扩大就业规模,调整就业结构,有效控制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形成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住房权。保障公民的住房权是若干年来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主题。2月6日,国务院召开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在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按期开工、质量可靠、如期建成的同时,把确保公平分配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努力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平等权和受教育权保障
  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5月22日,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取消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在保障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201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义务教育更趋均衡发展,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纲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提出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纲要提出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8月30日,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至2012年底,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了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方案。

  (三)健康权保障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若干年来中国政府保障公民健康权的重要举措。2月13日,中国第一个关于药品安全的独立规划《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公布,提出到“十二五”末,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3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明确“十二五”期间要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到2015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要降低到30%以下,有效缓解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9月4日,卫生部表示要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通过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衔接,使重特大疾病补偿水平达到90%左右。
  ——食品安全保障。1月30日,中国政府宣布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8月13日,国务院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特殊人权主体的权益保障
  ——残疾人权益保障。1月19日,《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公布,纲要提出,要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与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5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7月10日,国务院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强调要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7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五)执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2012年4月1日起,《拘留所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12月14日,《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办法规定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被写入总则。

  (六)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012年5月2日,国务院通过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监督。强调社会保障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让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5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强调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七)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与交流
  2012年,中国先后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与交流。通过这些交流活动,中国与这些国家就各自人权领域的新进展、国际人权合作、刑事司法、宗教事业发展、联合国人权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等诸多人权问题交换了意见,增进了相互了解。
  1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七、八期合并报告,其中包括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分别自行撰写的履约部分。
  2月14日,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访问美国时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人口多,区域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的挑战,中国政府将继续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
  3月,中国政府启动了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的撰写工作,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协调小组,多次就报告内容进行研讨、修改。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2012年,中国继续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和司法保护等方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知识产权立法
  继续开展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和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等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制定发布了《关于开通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相关事项公告》、《关于开通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公告》。

  (二)知识产权执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开展专利执法重点整治,打击涉及民生、重大项目等领域的假冒行为,调处专利侵权纠纷,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510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232件,其他专利纠纷278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6512件,办案总数9022件,比去年增长199%。对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执法工作和有关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的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进行了绩效考评。对广东中山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进行了总结,出台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复设立中国南通(家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发挥维权援助中心在参与执法、协助执法中的作用。

  (三)专利申请和审查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65.3万件,同比增长24%。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含港澳台地区)53.5万件,占总量的81.9%,同比增长28.7%;受理国外发明专利申请11.8万件,占总量的18.1%,同比增长6.2%。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4万件,同比增长26.4%;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5.8万件,同比增长26.1%。作为《专利合作条约》受理局,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19926件,同比增长14%。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778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629件。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21.7万件,同比增长26.1%。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4.4万件,占总量的66.4%;国外发明专利授权7.3万件,占总量的33.6%。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7.1万件,同比增长40%;授权外观设计专利46.7万件,同比增长22.8%。2012年受理复审请求17320件,比2011年增加4374件,同比增长33.8%。2012年受理无效宣告请求2941件,比2011年增加192件,同比增长7%。

  (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3万件,同比上升56.1%。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公布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指出,2008年至2012年6月,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件,审结208653件。其中审结的专利案件24644件,商标案件40370件,著作权案件98801件。审结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670件,涉港澳台案件1648件。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12年,中国继续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奋斗目标,以及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部署,标志着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

  (一)环境资源领域立法工作
  ——修改环境资源领域的相关法律。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强化了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执行规划的责任,完善了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制度,并规定设立中央财政清洁生产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对污染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制定和修改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012年,为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国务院制定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北京市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吉林省制定了林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制定了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等。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省(区、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并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等一批环境标准,进行了修改。

  (二)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制定相关规划。2012年,环保部、水利部等部门分别出台了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水污染防治规划、节能减排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等。其中,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规定,到2015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6%,全国其他重点区域下降5%。
  ——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环境执法检查。2012年,环保部对9个省(市)进行了交叉抽查;对256个市级和1148个县级单位开展稽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累计下达3073份《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全年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255万余人(次),检查企业100余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8779件,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1770件,对109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全国通报。
  ——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保部制定了《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指导意见》,规范并指导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检查了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008个,基本摸清了全国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关情况。对全国33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进行了遥感监测和核查,并对辽宁双台河口、山东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开展审核清理,并对全国12个省开展了畜禽养殖业专项督查。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建成344个省级、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9123家国控源实施自动监控,与环保部污染监控中心联网企业达13248家。全国已建成74个城市496个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点位,已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实时公开发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和细颗粒物(PM2。5)等6项基本项目的监测数据和环境空气质量(AQI)等信息。为促进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和互信,预防和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环保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扩大环境信息公示范围,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环境资源领域司法工作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体制建设。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海南省首个基层法院环保法庭。为确保漳州、厦门下游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截至2012年9月,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已设立了5个生态保护巡回法庭。截至2012年,全国法院设立了77个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依法促进生态建设。
  ——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案件。2012年,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公开环境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这是中国首例公开环境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还审理了深圳市振业栾山谷小区业主李英等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撤销比亚迪环境评估批复案、广东信宜紫金矿业溃坝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等重大环境案件。

八、关于法制宣传

  2012年,中国继续全面实施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一)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2012年是中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12月4日,首都各界举行纪念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他指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为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了座谈会,各地也以召开纪念大会或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纪念活动。中国法学会举办了以宪法实施为主题的第七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以现行宪法30年的回顾与展望为主题的年会,法学界还召开了一系列纪念座谈会,发表了一批纪念文章。

  (二)深入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2012年,司法部、国资委、民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分别对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作出了部署,推进了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全年共举办领导干部法制培训或讲座82.3万多场次,组织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373.5万人次,组织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1746.3万人次。

  (三)“双百”活动取得新成效。2012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继续以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主要宣讲对象,并以“法治文化基层行”试点活动为载体,向县市基层延伸。全年共举办报告会313场,重点内容包括宪法和法律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法治文化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等,直接听众15万人,其中全国“双百”活动组委会直接组织报告会19场,直接听众3万人。为进一步提升活动的实效性,先后召开了“双百”活动观摩交流会、调研座谈会和法学专家座谈会等,推进了“双百”活动的创新发展。

  (四)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创建活动。围绕加强经济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组织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56.2万多场次,展出宣传展板202.6万块。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地共组织地市以上专场推进活动520多场次,开展专场法制宣传66.9万多场(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2160多万份。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知识产权宣传周、“三八”妇女维权周、第二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反邪教等活动,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国防动员、交通安全、村务公开、农村土地承包、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权行动计划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各类媒体组织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影响。全年共确定41个法治城市创建先进单位和290个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确定380个村为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确定27个地(市、州、盟)以及46个县(市、区、旗)为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

九、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2012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坚持改革创新,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法学教育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中国法学教育领域的重大战略部署。2012年5月,召开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北京大学等20多所高校参与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共建。8月,完成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规划,包括60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2012年4月,教育部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同时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这是教育部在全国设立的第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成立司法文明等协同创新中心。2012年7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共建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本科生、研究生司法文明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开展司法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课程建设;开展司法文明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开拓司法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司法文明学术研讨会;开展面向司法系统的法律咨询、培训工作等。7月,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共建的知识经济与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的重点研究方向是:国家发展战略与政策法律创新,知识创新制度与文化建设,知识经济法治理论与实践。12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和对外经贸大学共建的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将整合国内外有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研究力量和资源,探索跨学科、跨部门、跨国界的新型合作机制,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创新与发展能力。
  ——开展法学教育领域的国际及境外交流。2012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城市大学在苏州共同举办“2012中美法学院院长论坛;7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与澳大利亚法学院在悉尼共同主办“第三届中澳法学院院长会议”;9月,以“中欧百年法学教育交流”为主题的第二届中欧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9月,在上海举办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重点研讨了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训练、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11月,举办了“2012亚太诊所法律教育论坛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年会”,为亚太地区各诊所法律教育单位提供了交流合作的平台。
  ——加强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国法学院校通过派遣留学生、访问学者,与国外法学教育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开设法学双语教学、比较法等课程,举办国际法人才培养实验班、美国法暑期班、欧洲法培训班以及部门法律高级班等项目,加强了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同时,中国一些重点法学院校继续向来华深造的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提供硕士层次的法学教育。

  (二)法学研究
  ——法学各学科研究成果丰硕。宪法学围绕中国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回顾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展望了未来宪法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途径;法理学对文化与法律、科技与法律、法学理论与法律方法、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等专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行政法以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为主题,就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建议;民法围绕继承法的现代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格权法的发展,以及侵权法与民事法律适用方法等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法围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职务发明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专利商标案件的循环诉讼、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与调解等专题,研讨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商法以改善民生和商法发展为中心,围绕公司法实施评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和民间借贷的商法规制三个环节,展开了研究;经济法以民生与发展为主题,对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法、财税法、金融法、农村经济法展开了广泛深入研讨;民事诉讼法以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主题,对总论与审判程序、法院调解与非讼程序、证据制度与检察监督,以及公益诉讼、恶意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部分的方方面面开展研究,探讨了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围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该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刑事辩护制度等,展开了讨论和研究;社会法围绕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三个领域开展研究,特别是就个别劳动关系和工会、集体劳动关系和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标准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刑法对当代中国刑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食品和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生产和环境安全的刑法保护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国际经济法回顾了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创建与发展之路,梳理了WTO争端解决、国际投资法以及国际金融法和海商法领域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法制史对中华法制文明进行深入的再探讨,深化了对中华法制的理论认识和基础研究;外国法制史注重研究超国家法的历史变迁,对超国家法的历史源流、理论建构、实践研究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超国家法与中国法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法学研究十大专项规划进展顺利。自2010年起实施的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十大专项规划的各个项目,基本完成研究工作并陆续开始结项评审。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和重点领域研究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会2011年招标立项的188项课题,到2012年已有100项完成结项评审;2012年通过招标,又确定了254项研究课题。
  ——推进法学优秀成果的应用转化。2012年8月,中国法学会召开全国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经验和典型事例,明确了进一步推进理论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的思路和措施。
  ——表彰“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进展凝结着广大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心血。为了表彰他们的杰出贡献,经过严格推荐评议,中国法学会授予王作富等25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50年以上,并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2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增进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第67届联大相关议题的讨论和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等重要会议,表示应秉承《公约》精神,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保障海洋的和平、安全与开放,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倡导构建和维护和谐海洋秩序。并强调,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奉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睦邻友好政策。对于岛礁争议和海洋权益等国际争端,中国历来主张由直接有关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包括《公约》,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2012年6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组第三次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抽签选定了2012年的审议国,中国将与文莱共同审议阿富汗、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共同审议斯里兰卡履约情况。会议根据前两年受审议国的履约审议情况,交流了审议中的良好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同年8月,公约预防腐败和资产追回工作组会议在维也纳召开,就公约实施过程中的预防腐败和资产追回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0月,公约首次国际合作政府间专家会在维也纳举行,就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问题展开讨论。中国代表团深入参加了上述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宣介中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与各国广泛交流履行公约义务的经验和做法,主张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腐败。
  ——中国于1987年7月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日益深入地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2012年4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与政策理事会决定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立亚太区域办事处,负责在亚太区域推广海牙会议及其主持制订的公约。12月,办事处成立仪式在香港特区举行,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出席,并与海牙会议秘书长签署了东道国协议。亚太区域国家普遍欢迎办事处的设立,认为将进一步促进本区域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合作。
  2012年1月,海牙会议举行《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第六次特委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了该公约的未来研究方向,包括国际家事纠纷调解协议的承认和执行、法官间直接联络的法律基础、家庭暴力问题等。4月,海牙会议举行判决项目小范围专家组会议,各国同意重启判决项目,决定成立工作组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包括间接管辖权起草案文,专家组则负责讨论其他问题是否放入未来的文书。11月,海牙会议举行《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和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问题特委会,分别讨论《取消认证公约》的执行情况和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案文。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上述各项会议,除小范围专家组外,香港和澳门特区均派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与会。
  ——2012年12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该划界案指出,地貌与地质特征表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具有显著隔断特点的重要地理单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的终止。中国东海大陆架宽度从测算中国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划界案同时明确,提交该划界案不影响中国政府以后在东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外大陆架划界案。
  ——在国际反恐法方面,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有关反恐国际立法会议,并在第67届联大相关议题下强调,国际反恐合作应坚持法治原则,联合国框架下的13项国际反恐公约为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呼吁更多国家认真考虑加入上述公约,并严格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联合国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公约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尽早获得通过,以完善反恐国际法律制度。
  ——在国际刑法方面,2012年10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表示公约生效近10年来,作为各国携手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框架和合作平台,其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跨国犯  罪,致力于全面、认真地履行公约义务,积极推进在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为便利根据公约开展犯罪资产没收和返还合作,中国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违法犯罪所得可予以没收的程序。
  ——中国代表在安理会“和平与正义——国际刑事法院作用”公开辩论会上表示,作为国际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刑事法院应遵守《宪章》及其宗旨和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希望法院谨慎行使职能,不要妨碍安理会政治解决国际或地区冲突的努力。国家负有惩治国际罪行,消除有罪不罚,实现正义的主要责任。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消除有罪不罚具有补充作用,但不能取而代之。法院应尊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传统和现实需要。中方支持有关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对严重国际罪行有效行使管辖,支持建立一个和平正义的世界。为此,不仅要消除有罪不罚,还要确立政治进程,推动民族和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冲突产生的根源。
  ——2012年4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21届会议强调,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应对各类新型的犯罪,如网络犯罪和文物走私犯罪等。采取措施对移民、移民工及其家庭的正当利益加以保护。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与国际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在国际空间立法方面,2012年3月,为通过《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事项议定书》草案,举行了德国柏林外交会议,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签署了最后文件。
  ——在国际环境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拟定汞问题国际法律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积极推动各方就文书内容达成一致。为纪念日本水俣汞污染事件受害者,会议决定将文书命名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各方还商定于2013年10月在日本举办外交大会,通过公约并开放签署。

  (二)发布中国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
  2012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全文约1.8万字,从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5个部分,全面阐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系统介绍了改革开放特别是近10年来,中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努力提升司法能力;以及推进基层司法组织建设,延伸工作平台,简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的情况。《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形象,表明了中国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态度和决心,增进了国内外对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三)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成果丰硕
  ——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与60个国家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等各类司法协助类条约共120项。
  2012年,中国与外方签署了5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伊朗引渡条约》、《中国和阿根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引渡条约》、《中国和波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2012年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共有6项:《中国和马耳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泰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围绕热点案件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工作。2012年5月开始,中国与泰国之间就“中国货船湄公河遇袭案”展开密切配合。2012年11月6日,制造该案的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糯康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四)围绕海洋和极地、气候与环境、投资、网络法治等问题的协商谈判和对话交流
  ——中美举行第三轮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为落实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的战略对话成果,2012年5月,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有关专家在北京举行了第三轮中美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双方就国际海事组织和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等各种多边论坛正在审议的海洋法、海洋和极地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和建设性交流,取得丰富成果。
  ——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波恩会议。2012年5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5次会议、《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7次会议、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第1次会议、公约附属履行机构和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36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会议围绕加强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落实德班会议一揽子平衡成果相关的50多项议题进行了谈判。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此次会议,积极建设性地全面参与了各议题的磋商。
  ——中美举行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次会议。为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和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战略对话成果,2012年12月,中美JLG第十次会议在广州举行。双方听取了追逃、反腐败、禁毒、网络犯罪、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遣返非法移民、司法协助工作组的汇报,并就JLG的工作和2013年的执法合作重点领域和方向达成多项共识。
  ——中加举行第四轮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2012年5月,中国和加拿大第四轮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在渥太华举行,双方就追逃追赃、中加司法和执法合作现状及发展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就返还和分享犯罪所得协定进行了第一轮谈判。双方一致认为,该磋商是双方增进了解、加强互信以及讨论司法和执法合作重要事项的有效平台,同意将该磋商机制化,每两年举行一次。
  ——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多哈会议。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在卡塔尔多哈举行。其间还举行了《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5次会议续会、《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7次会议续会、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下称“德班平台”)第1次会议续会以及《公约》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37次会议。会议最终达成了一揽子成果。一是通过了确立《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修正案,为38个附件一发达国家缔约方设定了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二是完成了巴厘行动计划谈判,要求发达国家继续提高减排力度,增加出资规模,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三是对未来国际减排制度谈判(“德班平台”)的工作安排进行了总体规划,确认了“德班平台”的工作应继续以《公约》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四是在资金、损失和损害等问题上取得一定进展。
  ——召开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二届研讨会。2012年7月,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二届研讨会在慕尼黑举行。双方代表围绕“互联网的法律制度与机制”主题,就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权行为、互联网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互联网环境下的公众参与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网络法治对话频繁。2012年9月,为落实《第14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有关共识,中欧网络工作小组在北京正式启动并举行首次会议。双方就工作小组的目标、议题以及下步工作等深入交换意见。中欧网络工作小组的成功启动以及首次会议的举行被纳入第15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成果。
  ——参加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2012年10月,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在匈牙利召开。中国代表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情况和“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互联网政策,提出了“网络主权”、“平衡”、“和平利用”、“公平发展”和“国际合作”等网络空间五项原则,引起热烈反响。
  ——中加投资协定谈判圆满结束。2012年2月,中国和加拿大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完成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谈判的意向声明》。协定共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囊括了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内容,包括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争议解决、一般例外等条款。
  ——积极参与《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谈判。2012年3月,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议定书》谈判。《议定书》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积极措施,有效监管烟草制品供应链,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国际司法和行政合作,严厉打击烟草制品非法生产、走私和假冒等违法行为。《议定书》谈判始于2008年,历时五年,先后举行五次政府间谈判会议,中国代表团参与了谈判全过程,推动了议定书的通过。

  (五)对外法学交流取得新进展
  2012年2月,外交部、国家海洋局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在中国海南共同举办“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经常性进程”东亚及东南亚海区研讨会。会议深入讨论了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东亚和东南亚海区内海洋环境评估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加强评估能力建设的具体需求及措施。
  2012年3月,第五届“中国—拉美法律论坛”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论坛以“加强中国—拉美法律交流,创建与经济合作相关的法律框架”为主题,重点研讨了法律在推动中拉友好合作中的作用、中国及拉美的公司治理以及中国及拉美的合资企业等问题。
  2012年5月,“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在中国北京举行。会议就知识产权的历史、制度改革、司法和国际合作等问题,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的多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12年6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中国大连召开。与会代表探讨了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渠道,在预防和监测腐败犯罪资金跨境转移、双边和多边执法合作、信息交换和技术支持、完善立法等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2012年8月,第二届东亚民法学术国际研讨会在中国延边举行。会议就东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最新发展、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扩张、东亚消费者契约的争议与展望、东亚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2012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国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研讨班在中国北京举办。研讨内容涉及中国的法院组织制度、法官制度、法官培训制度、调解制度,及中国的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诸多内容。
  2012年9月,“中国—东南非经贸及投资法律研讨会”在中国湘潭举行。会议围绕“加强法律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主题,研讨了经贸及投资法律制度、中非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与救济、经贸及投资中的法律服务和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
  2012年12月,第三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在毛里求斯路易港举行。论坛通过了《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指导委员会章程》,讨论了从“和平共处”走向“合作共进”的国际法与新阶段的中非合作、非洲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变化和中非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等议题。

结束语

  2012年是中国推进法治建设重要的一年。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中国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的全面实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附 录

  一、201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录(31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6.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7.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二、2012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16件)
  1.拘留所条例
  2.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7.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8.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9.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10.教育督导条例
  1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13.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1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5.农业保险条例
  16.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26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15.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1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