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学: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
发布日期:2013-06-25 来源:清华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3年6月14日至15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联合举办“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学: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来自中国、美国、日本、韩国、菲律宾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30所大学及科研机构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国际会议。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学: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

清华法学院王保树教授主持开幕仪式,清华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致欢迎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李步云教授和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於兴中教授分别致辞。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学: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

会议第一天讨论4单元议题,分别是:“比较法:话语与翻译”;“子午线180:探索比较法的新平台”;“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移植”;“比较法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会议第二天讨论议题分别是:“比较私法:协调与吸收”;“比较公法:普适与特殊”;“比较法:霸权与反霸权”;“比较法范式:反思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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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纳尔大学东亚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著名法学家和人类学家万安黎教授认为,要想突破传统比较法的藩篱,应将研究视角调整并聚焦到不同法律文化的语言沟通上来,正是在法律翻译中,暗藏着跨越东西方的创造性努力。这一观点得到了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长长谷川晃教授的支持,他认为,法律翻译是不同法律意义系统的创造性对接。而在这一过程中,翻译者运用抵销、嫁接与并置等策略,将外来法律文化融入本土。长谷川晃说,“权利”这一概念融入日本早期文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翻译者正是运用上述策略成功地为“权利”在日本开辟了“观念阵地”,也为后来一系列的重大政治、法律改革提供了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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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蔡宏伟回顾了20世纪90年代“权利本位”的大讨论,提出学术话语在引领中国进入权利时代的过程中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学者们认为,在观念与话语的世界中,本土文化和不容阻挡的世界性潮流共同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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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是传统比较法的经典话题。如果说法系理论是静态的比较法,法律移植则是动态的比较法。在经济与法律全球化时代,法律移植空前复杂,法律散播与融合相互交错,法律移植理论经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多位学者指出,传统比较法中宣扬的天真的“散播模型”已经不合时宜,法律移植背后的冲突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主张,应当从古今与中西两对具有张力的范畴入手,认识到法律移植的复杂性。在中国进行法律移植的历史中,既有由传统社会裂变为现代社会的历程,也有西方压倒东方的残酷现实,而不论从哪个单一视角,都不足以把握法律移植的中国命运。唯有在清醒认识古今之变的大趋势下,融合中国法律文化,合理重塑法律共同体的认同,才能破解法律移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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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则从具体视角切入,介绍了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中国的进展。他认为,中国的案例制度,有助于做到同案同判,提高法律的整体性,但目前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彦新认为,法律移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规则、制度和理念之间的相互匹配,案例指导制度令人期待。

与关注制度移植的学者不同,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小平更关注法律观念的移植。他说,美国法律史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一观念的移植在中国产生了种种光怪陆离的影响,既反映出法律移植牵涉到不同法律文化的深层次结构,也反映出观念在法律的结构漂移中带来的种种异化效果。如何批判继承以往比较法研究的成果,如何创新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成为与会学者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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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鲁楠看来,传统比较法的缺陷在于西方中心论、国家中心论、功能比较论与私法中心论四个方面。而这四个缺陷绝非简单的补偏救弊所能解决,比较法研究既需要批判法学式的揭秘与破坏,也需要将其他学科与理论方法吸纳进来进行融合与再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仝宗锦则表示,比较法绝非单纯的学术运作,而是暗含着学者对其所处的法律文明的文化担当,因此,“站在哪一边”绝非可有可无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凌斌对此都表示认同。他们提醒学者要关注当今中国法学界“西方话语”主导的局面,希望未来学界更加重视中国的法律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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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毅认为,应当从全球化所激发的世界史视角,对中国的法律文化进行重新定位,寻找比较法的“中国范式”。具体而言,在研究目的上,中国的比较法研究不能局限于为立法提供参考、为司法填补漏洞、促进法律的国际协调这些传统西方比较法的目标,而首先应当立足于中国文明转型的宏观视野和法律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在研究方向上,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既要关注中西比较,也要关注中国与非西方国家的比较;在研究领域上,中国范式的比较法应是比较法律思想、比较法律文化、比较法律制度等宏观研究。他特别强调,这里说的法律制度是宪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职业、法学教育等较为宏观的制度,而具体部门法内部的微观制度研究,则应归属该部门法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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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日程安排紧密,各位学者热烈讨论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学问题。通过此次会议,学者间更加了解他国的法学情况并深入分析各国不同的法律背景。6月15日下午5点,会议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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