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发布日期:2013-06-18 来源:人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3年6月2日上午九时,我院与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开幕。

  开幕式由我院姜栋副教授主持,韩大元院长首先致欢迎辞。韩院长首先对世界各国、各地区法科学生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法科学生具有开放的思想、多样化的思维方式,法科学生共聚一堂,共同探讨中西法律制度的前沿问题,将会碰撞出思维的火花,增进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学院学生之间的交流学习。人无完人,世界上也没有完美的法学院,不同法学院之间应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随后,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院长Gary Roberts教授致欢迎辞,他表示,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与人大法学院合作举办“中国法暑期班”已经十六年了,在过去的十六年里,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四年前,中国法暑期班项目期间开始举办法科学生论坛,今年,该论坛除了暑期班学员以外,还邀请到了很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学生,通过大家的讨论与交流,一定会收获良多。最后,我院院长助理丁相顺教授致辞,他提到,我们生活在一个国际化的时代,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与世界的交流日益广泛、频繁,各个国家或地区不再封闭在自己的圈子里,交流越来越多。中国法暑期班项目在过去的十六年里逐步的扩展、提升,为学生交流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他衷心的希望本次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向我院赠送了一幅油画——“正义女神”,这幅画由著名画家Donna Carr女士绘制。Carr女士在发言中介绍了这幅画所包含的元素和内涵,

  开幕式结束后,所有与会者合影留念,“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的研讨正式开始,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学院的学生针对法律学科的前沿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上午进行了全体会议,下午分设两个分论坛,进行了四个单元的讨论。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全体会议-法律与世界

  主持人:Elena Ponte,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法学院学生

  主题发言人:Olivia LE FORT,瑞士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欧洲人权法院——寻求庇护者反抗本国虐待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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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89年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第一次明确指出当被引渡人回到请求引渡国面临虐待风险时,请求引渡国应因此承担国家责任。两年后,欧洲人权法院第一次针对寻求避难者在本国面临虐待风险问题作出判决(1991年3月20日Cruz Varas and Others v. Sweden案)。此后,欧洲人权法院还作出了大量关于驱逐寻求避难者到非欧洲国家的判决,比如斯里兰卡、索马里和阿富汗。在很多案件中,法院认定执行驱逐令并实施引渡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在演讲中,Olivia着重分析了有关此问题的重要案例。

  主题发言人:Angelica McCall,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可持续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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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首先介绍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透明度、公众参与和救济途径,1992年《里约宣言》第十条原则指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最好能够得到有关各方公民的参与;每一个人都应能够适当的获取关于环境的资料,或是由公共部门,包括自己的社区的有害材料和运动的信息,并有机会参与环境议题的决策过程;各国应促进和鼓励公众人士参与决策。”发言人还提到了“绿色法庭”,即专门处理环境、自然资源和土地使用等相关领域争端的法庭。

  主题发言人:Peter Cohen,南非开普敦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南非多元法律制度下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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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南非实施了第一部民主宪法。自此,非洲习惯法(African Customary Law)得到了保护和承认。这意味着非洲习惯法已经成为同普通法一样可以被法院适用的独立法律制度。非洲习惯法的本质及适用方式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普通法强调个人权利,而非洲习惯法更强调在部落中或者家庭中的群体或个人责任。此外,非洲习惯法的本质是活生生的,实际上由部落自行实施。它通过口头传承,书面记录因其不断的变动而随时可能会过时。

  主题发言人:Sharon Roberts, 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法学教育与人权——影子报告与为寻求避难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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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George Edwards教授创立了国际人权项目,目标包括教学、研究、服务和实习。2011年5月,该项目被授予联合国特别顾问团,只是唯一一个获得该资格的法学院项目,学生讲研究有关课题、撰写报告并赴日内瓦或纽约向联合国报告。自2000年至今,参与该项目的学生撰写了至少十四份影子报告,议题涵盖未成年人生活、出版自由等领域。人权始于身边,始于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只要法学院的学生和教师对人权问题感兴趣,愿意为之工作、为之发现、学习和讲授,就一定能够为人权事业作出贡献。

  主题发言人:刘北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亚欧两洲的人权保护——基于在欧洲人权法院实习的中国本科生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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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与欧洲人权法院自签订合作交换协议以来,先后派出六名同学赴该法院实习。欧洲人权法院被誉为“欧洲的良心”,在人权保护领域引领国际前沿动态,派实习生到该院为学生提供了接触人权保护文化熏陶,学习先进人权保护模式的宝贵契机。在演讲中,刘北溟结合其在法院半年实习的经历,从一名中国学生的视角,分析了中国及欧洲在人权理念、人权保护机制及人权教育方面的共性与差异。探讨了人权保护的中国化可能路径及中国人权教育的不同模式。在观众提问中,刘北溟就人权概念的国际化与人权保护机制的本土化、人权法律与商事法律关系、现阶段人权保护机制的特点及待改进之处等问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

  分论坛一——法律与权利

  主持人:郝万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人:ZHANG Yi, 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部学生

  发言题目:和平还是正义?——国际刑事法庭在达尔富尔问题中维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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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法庭以苏丹总统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触犯战争罪及反人道罪为由向其发出通缉。“作为间接犯罪者,他被指控就其指导的向苏丹达尔富尔地区重要平民区进行武力袭击,谋杀、灭绝、强奸、虐待及强制转移大量平民及掠夺平民财产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2009年)。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向在任的国家元首发布通缉。这也是首次由联合国安理会将案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庭。这项逮捕令之发布旨在重塑达尔富尔地区的公共秩序及和平。但是,评批者称由于这项逮捕通缉令难以实施,阻碍了国际刑事法院在达尔富尔维和过程中所起作用的有效性。在演讲中,作者论述国际刑事法院在解决达尔富尔冲突及维和过程中的有效性,并寻求通过与其他国际力量合作的新途径达致和平及正义的双重目的。

  发言人:Jane Godfrey, 西澳大利亚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动物权益之保护及利益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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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地曾说“通过国家对待动物的方式可以判断出一国的伟大程度及其道德状态”。在法律中规定动物福利的理由包括动物无法保护自己的现实及对动物之善意常可解读为对他人之关怀等。但是在西方文明的进程中,动物被作为满足人类需求及欲望的工具而被极度剥削,保护动物福利重要性远低于实现经济利益或宗教自由的重要性。演讲中,Jane Godfrey主要探讨了澳大利亚立法中在平衡动物权益、经济目标及宗教自由三者时所作的不懈探索。Jane Godfrey认为如果澳大利亚能够在动物福利方面为其他国家树立榜样,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其法律规定。

  发言人:Alisha Ellis, 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法律、精神健康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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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首先介绍了严重精神病的概念和美国有关精神疾病的数据和法律,然后介绍了美国精神健康法院的源起与发展。精神健康法院指的是,刑事被告满足一定特定条件可以进入精神健康法院的程序,转入特定的治疗机构进行治疗,与该案件相关的刑事档案也可被删除。发言人又进一步介绍了精神健康法院是如何运作的和利弊之处。Alisha认为虽然精神健康法院更人性化,但目前运作缺乏资金,缺乏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发言人:石佳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中国艾滋病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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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首先介绍了艾滋病在中国的疫情,并总结了中国艾滋病法律法规的三阶段:首先是将艾滋病视为“外来疾病”,注重艾滋病从国外传播到国内,具体表现在限制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入境,严管外国进口血制品。然后是随着艾滋病疫情在中国国内的扩散,采取“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政策,但在此阶段较少注重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人权问题。第三阶段以2006年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为标志,逐渐重视保护艾滋病人或感染者的人权。虽然我国艾滋法律法规不断发展,但目前仍有许多问题,例如有些规定的执行和实施力度不足,仍存在歧视性法规等。

  分论坛二——法律与教育

  主持人:Alicia Albertson, 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人:LEE Joon Seok,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法律研究和技能训练机构对有公益心的法科学生的社会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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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主要探讨了在大学中积极参与人权运动的法学学生到最后都选择了成为律师或法官的原因。发言人通过采访16名在进入法律研究和技能训练前参与了公益事业的学生来发现,原因之一是现在的法学院学生已经不能在参与公益和人权事业的同时,又能享有很高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地位。再者,刚毕业的法科学生发现自己很难独立完成实践工作,因此倾向于选择做法官或律师等职位,可以向有经验的人学习,最后一个原因是现在法科学生对公益事业的关心和热情逐渐下降。

  发言人:Michael Fenton,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教育法科学生从事国际商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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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认为美国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诉讼技巧,重视教育学生如何解决过去的问题,很少涉及有关商业和商事交易的基本概念和技巧。但作为一名成功的商事交易律师,应该懂得构建一个商业交易,进行交易谈判,完成并购等,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商业常识,而传统的法学院并没有提供这一类教育。所以Michael建议法学院应该要反思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尝试多种不同的教学方式,例如角色扮演,使用真实的合同,邀请不同的CEO一起探讨实际中的交易和谈判过程。

  发言人:Gabriela Castilhos, 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诊所在培养学生处理跨国环境问题能力中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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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法律职业面临的挑战主要有:律师事务所倾向于雇佣有实务经验的人;现代律师需要具备国际化视野;全球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当地居民的负面影响。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了接触实务的机会,提高了学生对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问题意识,同时,学生的付出也为当地的社区居民作出了贡献。很多环境问题诸如石油工业、空气与水污染、气候变化等都是跨境问题,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并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机会,使他们获得了实务经验。发言人还着重介绍了法学院该如何有效运用法律诊所这一模式培养学生、服务社会。

  发言人:Jake Kolisek, 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JD/LL.M. 联合学位项目——掌握法律技能、感受多样文化的途径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这是一个日益全球化的时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认为律师需要更多的实务经验。能够在国外学习一段时间远比在国内的比较法课堂上学习收获更大。发言人详细阐述了联合学位培养的政策、ABA的相关规定。发言人认为,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优点在于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实现了国内和国际的联结、为有志于从事国际法律实务的学生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等,但是,也有很多缺陷,比如这个机会相对于学生总数来说是十分有限的,参与该项目的学生会影响其在本土就业的机会等等。

  分论坛三——法律与贸易

  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发言人:Nany Hur, 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贸易手段在气候变化领域中对实践的贡献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1997年制定的《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气候合作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所作出的重大举措。然而,以上两个文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没有对违反协议的行为作出强制的处罚性规定,并且也难以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广泛的约束力。而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各国切身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故贸易手段对国家行为的约束更为有效。因此,借助贸易的手段来实现气候保护的国际化合作将更强有力,有助于实现全球气候问题的国际化合作。

  发言人:Heather Grimstad,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国内立法的国际意义——外国律师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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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律师这一职业也逐步国际化。然而,外国律师在国内从事实务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通过比较巴西与美国对于外国律师在本国从事法律业务的规定,诠释了各国律师的不同成长轨迹以及律师从事跨国业务的途径。借此,为希望在异国从事律师职业的同学们介绍了经验,也开拓了同学们的视野。

  发言人:Blake Dedas,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企业孵化器与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一个在大世界保护小企业的机会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自古以来,世界经济历经盛世与萧条,目前我们又正处于经济萧条的时期。小型企业孵化器与法律诊所在经济萧条时期扮演了尤其突出的角色,例如为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就业机会等等。因此,我们应当适当为这类机构的成长提供发展的土壤,鼓励成就。

  发言人:孙一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研究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中国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是目前中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国私法领域在近年来的进步。

  分论坛四——法律与社会

  主持人:Rory Gallagher,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肯尼法学院学生

  发言人:SUZUKI Takaaki,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与工业污染相关的近期日本法律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于1960至1980年代有许多与工业污染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2010年代,日本面临与石棉相关的新型工业污染,并在多地法院出现相关司法案例。SUZUKI Takaaki首先介绍了日本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定和典型案例,结合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第719条的规定,阐释了根据有无共同侵权意思连结,共同侵权分为两种,其责任承担有不同规定;然后,SUZUKI Takaaki介绍了1972年7月24日的津市法院出现的与工业污染相关的案例;最后,SUZUKI Takaaki介绍了2012年5月25日横滨法院的石棉工业污染案,并阐释了自己对该案适用法律的质疑。SUZUKI Takaaki认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与日本民法典就共同侵权有类似的规定,认为日本的司法实践对中国法院解决工业污染侵权案例具有借鉴意义。

  发言人: Naoyuki OKANO,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日本法律动员——近期选举不均案例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根据日本的选举法制度,日本选举体系存在“每一票价值不均”的现象,这是由于因选区的选民数不同,每一票的分量也有所不同,其差异最大达到5倍,如东京和鸟取。这与平等选举、平等对待原则有冲突。在2009年之前,虽然有多个与选举不均相关的案例,日本最高院驳回了对选举不均违宪的诉求,认为其没有超过合理限制。2009年,草根阶层通过设立“国民议会平等选举”组织,通过重新投票、社交网络等方式和途径推广平等选举理念,向最高法院施加压力,使得最高院分别作出了裁定2009年的众院选举存在违宪状态、2010年参院选举存在违宪状态的判决。Naoyuki OKANO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成就与局限作分析,认为选举不均案例表现了新技术与草根运动的力量,并认为应当结合政治科学对法律动员进行研究。

  发言人:Chandmani Tod,蒙古国立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蒙古第四宪法的内容及重要性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蒙古的法律体系随着其政治体制的变化而一直在变化。蒙古的历史可分为四个时期。从1990年代开始,随着民主运动的发展、对人权、政治经济独立的呼声高涨,蒙古于1992年通过了新宪法。这是蒙古形成人权民主社会的第一步。蒙古曾经有四部宪法,第四部宪法的产生有几个重要事件的推动因素:建立研究他国宪法的委员会,研究相似法律体系国家的宪法如何对待人权保护及权力分立问题;举行全国性的公民投票以聆听人民的意见,并得到了广泛的回应,人民的呼声被写进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宪法草案在国民议会两度审议后递交人民大会,经长期审议后获得通过。第四宪法是人民参与的成果,使蒙古成为一个有议会政府和市场经济的独立国家,确立了蒙古新的法律体系。新宪法施行以来,蒙古政治、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蒙古人民享受到切实的自由、幸福和权利。

  发言人:Sakae Suzuki,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通过公共援助体系的历史对日本福利权理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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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从明治王朝到战后日本公共援助体系的历史,Sakae Suzuki介绍了公共援助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应保证全体国民获得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明的生活。对于日本宪法第25条本质的法律理论,多数学者采抽象权利理论,认为其是纲领性规定,没有赋予民众任何具体的权利,民众不能以某种行为违反第25条为由提起诉讼。只有在某项代表该法目标的具体法律施行后,该条才赋予民众某项具体的权利。在Asahi案中,Asahi先生对于当地社保部门调低了其享受公共援助的标准提起诉讼,认为其违反了生存保护法案,经过地区法院、高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最低标准”的决定权在健康与社保部门手中,只有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时才能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该判决使得健康与社保部门设立的标准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实际上给予政府官员几乎完全的自由裁量权。Sakae Suzuki认为原告获得公共援助的清晰标准必须确立起来。

  发言人:孔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

  发言题目:代孕与法律规制:代孕合同是否应具有可执行性

  

“2013世界法科学生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代孕作为一种新型的辅助生育手段,在法律、道德等方面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在世界范围内,由于与公共政策相悖,商业代孕通常是受到禁止、商业代孕协议是不具有可执行性的。通过对英国、美国、中国的代孕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结合英国的《代孕安排法案》、《人类受孕与胚胎法案》、美国的Baby M、Johnson v. Calvert等著名案例介绍了其他国家对待代孕合同的态度,并对比中国对待代孕一刀切的禁止做法,后者并不能有效解决代孕引起的纠纷和争议。针对代孕的主要反对观点,孔欣从价值衡量判断的角度,分别从儿童最佳利益、婴儿买卖、妇女身体商业化、合同意图及合同有效性等方面对代孕合同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及其可执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未来代孕的立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只有通过立法对代孕进行认可并加以合理规制,充分保护代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使代孕发挥积极的功能,最大程度造福社会。

  (编辑 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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