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深度报道第9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道理、布道、道路——三学者纵论法治之道
发布日期:2013-06-1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的内涵、目标、实现路径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的核心。

  6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的第9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教授、香港大学法学院陈弘毅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作为主讲嘉宾,深度阐发了会议主题“法治之道”的内在意涵。

  道理:正确理解依法治国

  法治之道的“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指道理,探求法治内在的规律、理论和思想;二是指布道,通过法学学者的学术研究传播法治理念;三是指道路,是实现法治的路线图。厘清法治的内涵和道理,无疑是理性研讨法治之道的基点。

  何谓法治?李步云在1979年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跨越时代的洞见背后,蕴含他对法治内涵的独到理解。

  “法治是个西方概念,老百姓可能不好理解。《管子》的‘依法治国’一词,可能更为老百姓所了解和认同。当年我在写《论依法治国》一书时,对法治作了解释,即运用、依照、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李步云说,在某种意义上,法治与依法治国是互通的。

  依法治国广义上包括法治国家,但是狭义上的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基本方略,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李步云认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将治国寄希望于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身上,还是寄希望于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制度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应该包括两层内涵: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念与指导思想;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行为准则,即国家不应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来治理,而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

  李步云说,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在我国,治国基本方略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由法治的全局性、根本性、统一性、规范性、长期性所决定的。

  “依法治国贵在良法之治。”李步云进而提出良法的真善美标准:一求真,法律需符合事物发展规律,适应社会客观条件;二求善,法律需体现人类公平正义理念,实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三求美,法律需结构严谨合理、体系完整和谐、语言规范统一。

  李步云提出,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关键在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保证党和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依法治国”相关的几个概念,比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需要厘清。国家和社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可以互通使用。但是从狭义上来讲,社会是指国家不直接干预的领域,包括社会基层自治、企事业自治、NGO、社会组织等,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自治,通过社会组织的中介架起国家和老百姓的桥梁。法治政府则是通过法律限制政府权力,与法治社会内涵不同。因此,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并非并列概念,应区分使用。

  布道:法治的核心理念是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中国的法律传统与西方有很大不同,陈弘毅从法治布道者的角度,讲了他所认为“法治之道”。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政府根据法律来行使权力,根据法律来管理国家,即所谓的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在西方,法治和暴政是对立的。

  陈弘毅以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克里格教授有关法治的思想为例,进一步解说到,按照克里格对法治的划分,法治有两种表述方式,即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前者就是我们提到的法治,即“法律就是国王”。而后者则是政府的统治,法律是一种工具,政府不一定完全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在法治的规则层面,克里格提出法治的目的是要让每一个公民都受到尊重,政府行使权力的时候,要预先告诉公民权利的法律根据。在法治的程序层面,克里格与英国当代法学家戴雪的理论互相影响,都认为法律是一门辩论性的学问,法治不可以离开诉讼程序。

  陈弘毅还介绍了美国圣约翰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特玛纳哈有关法治的思想。特玛纳哈将现代法治分为两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他将形式法治理论分成三种,第一种是以法治国(rule by law),政府将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是政府不受法律约束。第二种就是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的内在道德理论。第三种是形式法治理论,即把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观归纳在形式法治理论里面,强调法的制定一定要通过民主立法过程。

  特玛纳哈将实质法治论也分成三种:第一种就是强调法律的内容一定要对人权有足够保障。第二种强调说法治内容不但体现人权,也要实现正义,要体现人的尊严、价值。第三种强调法治国家应该是福利国家,不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也要保证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分析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理论之后,特玛纳哈提出自己的法治理论。他认为法治需满足三点:政府官员同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约束;法律具有预见性;法治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大公无私,只忠于法律。

  在提到英国大法官汤姆·宾汉姆的法治思想时,陈弘毅讲到,宾汉姆是继丹宁勋爵之后英国最有名的法官。宾汉姆认为,法治原则最核心的理念就是一国之内所有人、所有机构都要受到法律约束,而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他非常强调立法程序一定要公开,立法公开应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陈弘毅认为,法治要付诸实施,只讲理论是不够的,只在法律精英、社会精英阶层中讲法治也是不够的,一定要让整个社会的民众明白什么是法治,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但对法律的信仰首先要从法律共同体做起,否则很难将其推广到整个社会。在此意义上,法学家对法治的传道授业解惑,将是法治发展的基础,是法治之道的真正起始。

  道路:可以有不完美的民主,但法治不能有赤字

  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对于法治道路的选择尤为重要,一旦处理不好二者的关系可能导致国家走向法治的反面。

  王振民提出,西方法治国家的历史表明,不是先有了完全的民主,然后再发展法治。如果没有法治,民主可能与专制结合,那就不是民主法治,而是民主专制。以法国为例,其法治发展的思路就是先民主后法治,频繁更换政府,频繁革命,民主缺乏法律保障,变成了无序的民主。

  从1789年至今,法国在过去224年制订了15部宪法,五次共和,两次帝制,两次复辟,还有无数次革命。直到1958年,法国建立宪法委员会来监督民选的活动,改变政府产生方式,不再实行民选政府,政府也不由国会选举产生,仅实行民选总统。最终实现了民主和法治的结合,把民主放到法律的笼子里面去,才实现了政体的稳定。

  “许多国家在法治建设当中都有一个非常强有力的集权的政府进行引导。”王振民说,“到目前为止我的研究可能不完全,但是我没有发现哪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健全的法治是在完全的民主基础上建立的。”例如英国,其最早的法治文件是《自由大宪章》,当英国人制定自由大宪章的时候,英国完全没有民主,但是自由大宪章已经提出法治的概念和法治政府的理念,要求国王、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后来在法治框架内,英国的民主经历数百年发展,最终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结合。

  通过英国、法国等法治发达国家的历史可知,可以有不完美的民主,但法治不能有赤字。王振民认为,我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党强有力的领导。李步云也提出,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他提出党的领导应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创新、坚持学术宽容。只要我们以法治为目标,有坚定不移地信仰法治的执政党和社会精英,加上民众的法治共识、法律文明的积累、高质量的司法队伍,法治中国就一定可以建立起来。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