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高校青年法学论坛”第二次会议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3-08-27 来源:浙江大学法学院网站  作者:佚名

2013年8月17日,“三地高校青年法学论坛”第二次会议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成功召开。本次会议主题为“人之尊严与中国的特殊性”。

“三地高校青年法学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作为一个公共学术交流平台,论坛的宗旨在于:独立思考、严谨论证、真诚交流、客观批判。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学理论研究,论坛还以现实生活中的实践问题为导向,寻求对日常政治与法律生活具有解释力的理论。论坛的目标包括:一、倡导跨地区和跨学校的青年法学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二、倡导法学学科内部以及与其它人文社会学科之间的跨学科沟通与合作;三、从中国实践出发提炼理论命题,探寻中国法学研究的新范式。

本期会议的参与者包括来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委法制办、江苏社科院、河南大学、河海大学的青年学者。

会议首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朱新力教授致辞,他对“三地高校青年法学论坛”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跨高校的青年学者之间的交流非常必要,本次会议的选题“人之尊严与中国的特殊性”,依托理论研究,以现实生活中的实践问题为导向,既有理论的深度,又贴近中国的现实需要。

会议第一个单元由浙大法学院的王晖博士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龑副教授,从现代性出发探讨了康德的人之尊严与国家尊严的关系,反思来自美国政治实践的三权分立思想,认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只是一种地方模式,而康德的分权思想更能解释当代各国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交织在一起的现象。此外,他也对康德分权理论以及康德思想的过于理性化加以批判,试图为人之尊严与国家尊严提供一个更具现实主义的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蔡琳副教授则意在从主体间的商讨理论拓展到主体间的承认理论,寻求新时期适合中国现实的人权证立的可能性。在评论环节,北大法学院博士后刘刚认为张龑的报告揭示了以自治为基础的人之尊严和国家尊严拥有一定的片面性,需要用诸如友爱、宽容等新价值进行补充。

第二个单元由浙大法学院的石毕凡副教授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支振锋副研究员以“司法独立”为观察点,反思我国通过司法来保护人之尊严的局限性。他认为,除了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保障之外,司法独立还需要一系列内在条件。在借鉴西方成功元素和设计之外,还需要做出清醒而认真的区别与选择。浙大光华法学院的王晖博士在她的报告中认为,人之尊严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但什么是人之尊严却是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引入这样一个充满争议和基督教文化内涵的人之尊严概念之前,需要从理论上对它加以证立。通过剥离非理性和无法证立的要素,或可构建出一个最小普遍性的人之尊严概念。河南大学法学院的邹益民老师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剔除掉人之尊严的地方文化要素是在我国正确适用人之尊严的前提。

第三个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主持。北大法学院博士后刘刚探讨了人之尊严中的社会权维度。认为在当下中国,市场经济与民生建设已经成为根本的治国方案,在法律上体现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并列。在制度层面上处理二者关系是在我国讨论社会权问题的重要前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张卓明副教授试图从我国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来分析人之尊严的保护。在评论环节,浙大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对刘刚的观点给予了积极评价,在总体赞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补充性意见。针对张卓明的报告,浙大法学院余军教授提出,虽然未列举宪法权利是一个西方宪法语境中的问题,在中国只限于学理上对它的讨论,但是无疑这对中国的司法实践具有很大的意义。人大法学院的张龑副教授则针对刘刚的自由主义模式与社会主义模式的区分提问到,社会主义要保护的基本价值是什么,从概念角度观察,社会主义宪法内在是否具备一种紧张关系。

第四个单元由浙大法学院余军教授主持。江苏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林海,以特殊性和普遍性为出发点,从帕舒卡尼斯 ‘法律消亡’论出发,反思现代化与本土化的问题。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候选人邬蕾则回到中国古典,尝试重新理解古代的“士”文化,为新时期我国政治制度提供新的支点。河海大学法学院胡杰博士尝试为人之尊严的保护提供一个“容忍”的维度。在最后的评论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暤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杨尚东、俞琪分别就相应的报告做出点评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在总结环节,浙大法学院的王晖博士感谢大家在酷暑的夏日仍能静心讨论一个恒久的理论命题,取得了很多共识,期待在北京举办的第三期论坛上大家再相聚。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