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教授做客中国大法官讲坛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西政  作者:佚名

张文显教授做客中国大法官讲坛

讲坛现场 (贺明 摄)

张文显教授做客中国大法官讲坛

张文显教授主讲 (贺明 摄)

张文显教授做客中国大法官讲坛

嘉宾合影 (贺明 摄)

张文显教授做客中国大法官讲坛

付子堂校长向张文显教授颁发聘书 (贺明 摄)

  西政网讯 11月5日晚,“中国大法官讲坛”第二期开讲,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家二级大法官张文显教授莅临我校,在模拟法庭学术报告厅举办了题为“诉讼社会背景下的中国司法”的讲座。讲座由校长付子堂主持,我校田平安教授、孙长永教授、高一飞教授、刘云生教授、徐泉教授作为讲座嘉宾参加了本次讲坛。

  张文显教授围绕三个问题进行了演讲。一是诉讼社会及其典型特征,二是诉讼社会的现代性表征和后现代性表征,三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及对策。

  张文显教授首先从“诉讼社会”概念的界定引入讲座主题。西方国家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进入了诉讼社会,其典型特点为:第一,“人人都在告状,到处都有官司,诉讼就像流行病一样到处蔓延”;第二,进入诉讼社会后,西方国家“呈现涉法纠纷急剧增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他指出,改革开放30年后或者20多年后的中国也进入到了诉讼社会。中国进入诉讼社会的根本原因在于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中国以3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200年至300年才完成的社会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快速的融入全球化,中国社会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各项叠加,社会矛盾的纠纷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大量的涌入到了人民法院。这就使中国社会秩序呈现出诉讼井喷、诉讼爆炸的现象。

  张文显教授还指出了诉讼社会具有的现代性表征和后现代性表征,并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首先,诉讼社会彰显公民和社会文明,但在传统社会中老百姓有忌诉、厌诉的普遍心理,如果遇到官府的迫害更是忍气吞声。其次,诉讼社会彰显现代司法的价值和公信,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成为各种利益的竟技场,各种矛盾集散地的同时,也充分表明人们对司法的普遍信任,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首选诉讼程序,到法院打官司,把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权利的最后诉求诉诸于人民法院,寄希望于人民法官,这就是对法院的信任。再次,诉讼社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法律的确定性,也是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的确定性。最后,由于有了以上三条,矛盾纠纷的解决就具有了确定性,当事人也相应地有了合理预期或者公正的信息。诉讼社会在显现后现代社会表征的同时,也使人民法院面临各种挑战和尴尬,集中反映了后现代社会的司法所呈现出的一些特征,即中国司法的后现代性:一是人民法院由“最后一道防线”演变成“第一道战线”。二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争取利益最大化和胜诉的欲望十分强劲。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负。四是司法成为社会热议、媒体批判与炒作的焦点领域。五是司法的公信力不高。

  处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路在何方?张文显教授的答案就是改革。1997年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部署,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再次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重大任务提出来,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他指出,新一轮司法改革,一是要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是要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是要维护司法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四是要推进法官的职业化。五是要强化司法保障,优化司法环境。六是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在点评环节,各位点评嘉宾结合讲座内容发表了个人的感想及看法。田平安教授对中国是否进入了诉讼社会提出了质疑,并表达了对司法改革的看法。

  校长付子堂教授向张文显教授颁发了西南政法大学荣誉教授聘书,并向同学们介绍了中国大法官制度和“中国大法官讲坛”。他指出,2013年7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西南政法大学决定开展教学科研战略合作,并签署了《应用法学与审判理论教学科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决定在西南政法大学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共同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共同举办“中国大法官讲坛”。他表示,大法官们活跃在中国法治的前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筑公正正义的法治中国梦。他们是共和国法治进程的参与者、建设者与引领者,有着数十年的法律实务与司法审判实践。“中国大法官讲坛”将为师生展现他们钻研法学理论心得,恪守法律职业信仰、维护公平正义实践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他们的主旨演讲或启迪人生、或惠及学林、或引人深思、或朴实真挚,都将对数万名莘莘学子产生深远影响,也将对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与融合创造新的契机。希望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要树立范畴意识、方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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