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9日,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开幕词,感谢各位专家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希望每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能够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并预祝本次发布会圆满成功。
发布会第一单元由张翔教授主持,首先作为特别事例,播放了12月28日新闻联播通报的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并由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进行点评。焦洪昌教授首先从人大选举的制度方面指出这类现象在原先是少有的,其次从选举的组织领导的方面指出了该次事件的现实因素,第三从法律本身的角度出发,指出在该事件的处理上,法律可能遇到了新的问题。
在焦洪昌教授对特别事例进行了精彩点评之后张翔教授宣布了2013年的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唐慧案
2.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3.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
4.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
5.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
6.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
7.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
8.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
9.最高检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专项报告
10.“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第一场讨论是唐慧案,评论人是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教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齐小力教授。
熊文钊教授首先对唐慧案的社会影响度抒发了自己的意见,指出唐慧案本身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熊教授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围绕着唐慧案对劳动教养制度,从人身自由和行政强制、处罚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齐小力教授,结合着十八大报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给予了积极的评价,齐小力教授主要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角度,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背景,结合法律保留的原则,法律程序从法律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并基于劳动教养制度所反映的瑕疵提出两点立法方面的建议。
接着进入第二场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评论,评论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
莫纪宏研究员首先回顾了2013年宪法学的发展,从宪法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包括该实例在内的以上三个案例进行了综合性的点评,通过综合性地分析,莫教授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进行了宏观的评价和对目前的现实提出自己的独特看法。针对设立自由贸易区,莫教授从宪法权利,负面清单,法律保留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具体的解析。
范进学教授也简明扼要地通过法制变革的视角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展开评议,围绕着设立的争议,通过对法律滞后与国家发展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的探讨,凭借立法学的理论视角,以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为点进行了全面的点评。
第三场是“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评论人是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郑贤君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甘超英副教授。
郑贤君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评议:从言论自由的和诽谤罪,言论自由的监督,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这几个角度,对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分析,并围绕着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分析与评价,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与各个机关间的关系提出我们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的分析。
甘超英副教授从事件本身出发,以言论自由为切入点对该事件中初中生言论本身的定位进行了进一步的剖析,更进一步指出在该事件中还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问题。并针对500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
第四场的讨论是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评论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翟国强。
湛中乐教授以生产经营领域的自由与秩序关系,公共政策乃至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应用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在现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以该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政府在生产领域中需要注意和
翟国强研究员以国家权力在宪法上的边界这一问题,即国家对于经营自主权的限制的标准,对该事例在宪法学上存在的理论问题,结合现实背景,对政府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进一步展开讨论,指出政府作为公权力在以公共安全作为主要限制原因背后的规范性思考的缺位。
第五场的讨论是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评论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姚国建副教授。
李树忠教授主要从宪法文本的角度解读税收法定原则,指出我国宪法文本中是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之后进一步结合目前的税务实践来分析授权立法的问题,从绝对法律保留的角度论证了当前的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分税制的大背景下指出收回税收立法权的重要意义。
姚国建副教授首先从宪法学角度肯定了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也同时提出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是否其中无法回避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问题,以及税收的用途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姚国建教授进行了理性地分析和深刻地点评。
第六场讨论的是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评论人是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刘飞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
刘飞教授从依法行政原则(或合法性原则)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两方面分析,指出根据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广西武鸣县错发二胎准生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即使行政机关存在过错,也并不表明违法状态要继续。同时本案适用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信赖利益原则目前在我国学理上尚存争议,成文法上也缺乏支持,因此本案结果符合实质法治,但是违反形式法治的。
上官丕亮教授指出广西武鸣县计生委收回错发的二胎准生证是一起错误的行政执法案件,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既符合实质法治也符合形式法治。他指出,计生部门不应该收回错发的二胎准生证,如果唐女士坚持生下小孩也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如果唐女士因为生下小孩受到计生部门处罚,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该案件的宪法意义在于,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收回准生证是侵犯胎儿隐含的生命权,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当事人(唐女士夫妇)的人格尊严。
第七场讨论的是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评论人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吴家清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副教授。
吴家清教授从司法公开的形式、方式、价值目标和原则等对司法公开做了进一步剖析,指出司法公开的价值功用在于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民主政治的事实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开的前提,而实现公正审判是司法公开的最终目标。
陈征教授则着重对司法公开的前提、范围和程度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对于审判流程公开的问题,其前提应当征得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同意。因为司法公开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而司法公开可能与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尊严保护存在冲突,此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公开或不公开请求权;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其公开程度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利益,还要考虑法官利益。因为对于特殊敏感问题,法官观点的过度公开可能反而会影响司法公正。
第八场讨论的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评论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程雪阳博士后。
王广辉教授认为,对于此案判决,法院很好地坚持了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持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的精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找法律规定转让。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小产权房使用权当然可依法转让。
程雪阳博士后从《土地管理法》出发,对小产权房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小产权房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理解。综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该行为应是违法的。但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因此真正违背法治精神的应是土地管理法。
第九场讨论的是最高检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专项报告。评论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和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
焦洪昌教授主要从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和纪委的关系及权力交接以及检察院的性质三方面对该事例进行了剖析。他认为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强化了人大对检察院事的监督,厘清了人大和党委对干部监督权的界限范围。此外,宪法对于检察院的定位和赋予它的职权是疏离的,理解的不同也导致在制度建构上出现了很多问题。
任进教授认为最高检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专项报告这一事例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的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监督权的有关规定,并且对加大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工作的指导作用有积极意义。
第十场讨论的是“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评论人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文英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弘弘教授。
高文英教授主要从家庭的宪法保障以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两方面阐释观点。她认为,宪法第49条关于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需要具体的法律规范落实。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现实推动了探视父母义务的立法化、家庭宪法保障的具体化。同时,法律应当符合道德,探视父母正式属于义务道德。法律也需要社会文化认同的支撑,不能只讲权利义务的平衡而忽视正确的是非观的构建。
胡弘弘教授质疑精神文明能否被规定为行为规则。她认为,即使通过法律规定了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休假制度等也无法直接保证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是没有办法通过外加的强制力予以实现的。因此“常回家看看”只是一个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在与会学者的积极讨论和评议过后,闭幕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做总结。胡锦光教授代表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感谢与会学者和社会各界对“年度十大宪法案例”评选工作的支持。
最后,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