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治中国建设——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
发布日期:2014-01-03 来源:《求是》2014年第1期  作者:佚名

编者按:《求是》杂志2014年第1期刊发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撰写的理论文章《谈谈法治中国建设---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现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谈谈法治中国建设
——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讲话内涵深刻、务实创新,饱含着以人为本、心系人民的真挚情感,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一、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
  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法律不能只是纸上的条文,而要写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信仰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信仰,是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人们就会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我们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完善,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越来越丰富,但为什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现象依然存在?原因就在于对法治的信仰没有真正树立。对于执政者来说,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只有对法治有着发自内心的信仰,才有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才能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法治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出规则的正能量。习近平同志把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抓住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最核心问题,凸显了法治信仰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法治实践中培育法治信仰。对法治的信仰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让人民群众信仰法治,首先要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信仰法治能够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立法必须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和诉求;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老百姓需要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为他们主持公道。从而使人们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当人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执法、司法过程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获得了切实帮助,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人们心中、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才能实现。
  二、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法律实施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执法问题,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明确指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广大公民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行政机关带头严格执法,提高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
  法律实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矛盾。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大多数存在于法律实施领域,如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习近平同志要求,“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
  严格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在我国,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对执法者的要求从单纯地严格执法,上升到对法律的忠诚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上,这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目前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强势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根源就在于一些执法者对法律、法治缺乏发自内心的尊崇和忠诚。只有确立了对法律的忠诚,执法犯法的问题才能从思想源头上得到彻底解决。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更加重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满意是衡量法治中国建设的最终标准。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坚持司法为民。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使法治中国建设拥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目标。坚持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首先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法律权利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去,坚持联系群众、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把依靠人民参与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群众对自身利益最关切,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症结最清楚,解决起来最有智慧。习近平同志要求,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要创新工作方法,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通过法治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政策制定的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支持的过程。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要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的程序权利,对司法权力运行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习近平同志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只有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才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作用才能实现。人民是司法工作全部价值的最终评判者。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这一司法工作目标,一方面,要注重个案的公平正义。从提高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做起,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处理,积攒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整体信赖。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一个具体案件的不公正处理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一次具体伤害。另一方面,要注重公平正义的可感受性,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加大程序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得以实现。要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法官、检察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机制,使司法人员在为民实践中不断提高境界、汲取力量、提升能力,真正把司法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中国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职责。法学会的工作同样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三个服务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于基层和群众,服务于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紧紧围绕法治建设中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调研,向中央提出对策建议。要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人才荟萃的优势,组织动员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要加强与基层普通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沟通联系,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
  四、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些重要论述,强调了领导干部带头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揭示了制约监督权力的基本路径,表明我们党治国理念的新高度新境界。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带头”体现的是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才有可能得到平等执行,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彰显,法治信仰才能得以塑造。最有可能对公众产生引导作用的,是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权力运行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人们注重的不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而是权力运行的实际规则。不管法律规定得有多么完备,只要权力实际上凌驾于法律,人们就会信奉强权、不信法律。要认真反思和彻底改正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把权力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轨道上。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见贤思齐,而不是以儆效尤。
  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特权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和重要条件。许多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事实上,他们缺乏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而且是对法律的敬畏。在他们心中,权比法大,没有想到这些法律有一天会真的用到自己身上,以为只要自己手中有权就可以决定法律是否执行。习近平同志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惩治腐败不仅要一个一个地“打老虎”、“打苍蝇”,更要打掉腐败背后的特权思想。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要防止一些干部把公共权力异化为以权谋私的特权,必须加强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加大对特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领导者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无例外的意识,不让权力“为尊者讳”,才能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特权思想的土壤,保证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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