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4-03-10 来源:浙江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4年3月1日,令人关注的国内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同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首项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因此,利用浙江省的立法资源,制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成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最迫切的任务。

国内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2012年9月,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向全国公开招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文编制》项目,参加投标的单位有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社科院上海法学研究所、浙江财经大学四家单位参加投标。最终浙江大学中标,李有星教授为项目负责人。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李有星教授带领其团队开展了大量的文献整理和调研,确立了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内容,并于2013年2月6日完成《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草案)的编制,递交温州市人民政府后呈送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3年4月省金融办将经过整理修改后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决定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在2013年9月、11月两次审议《条例》(草案),几经修改。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该《条例》成为我国首部调整民间金融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金融领域地方人大立法空白的格局。在整个立法期间,李有星教授参加每个环节的立法修订、咨询等工作,参加朱丛玖副省长带队的立法小组赴北京汇报,取得中央国家机关对《条例》立法的支持指导,多次听取在北京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该《条例》为7章50条,分总则;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为国内首部民间融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标志性意义,是温州金改的重要成果之一。《条例》创新制度包括:确立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创设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填补民间金融服务缺位空白,即确立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组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开辟民间融资(借贷)合法性的程序性路径,建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即以备案程序确认合法性标准;规范了民间融资的借贷、私募债券、私募集合资金的三种方式,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确立民间融资权地方备案制度,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权赋予经过备案的中小企业开展私募融资;确立民间融资强制备案、备案豁免和自愿备案制度,即民间300万元以上商事借贷及涉及人数较多者备案;建立了民间融资领域的协调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化运营确立了基础制度;建立了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基本制度。当然,《条例》也有争议和完善的地方,但无论如何《条例》为我国民间金融立法的制度取向和选择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思考。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并实施,结束了温州市区域民间融资领域无法可以的状况,对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解决“两多两难”问题、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的金融风险、解决民间融资监管缺位、服务缺位、职责缺位等问题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它很好的处理了中央与地方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职责边界,理顺了民间融资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衔接了金融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实现了金融改革实践与法律制度创新有机统一。在省政府于2013年12月5日召开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座谈会上,国内金融法学领域的著名专家学着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吴志攀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岳彩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弘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刘向民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杨玉柱主任、中国证监会研究室祁斌主任等,对《条例》给予了高度评价。专家们认为:《条例》规范了民间融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民间融资习惯、引入适度的公权干预,将长期来处于自发状态的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监管范畴,开创了民间融资地方监管的体制和机制,创新了民间融资方式、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融资管理制度,很好处理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为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代金融、普惠金融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样本,为其他地区管理民间融资提供了可以借鉴和学习的立法成果,为国家的下一步民间融资管理立法提供了制度智慧和结晶。浙江省人民政府朱从玖副省长指出,制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一项创新,是一项改革,是温州金改的重要进展。国务院确定这次温州金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是规范民间金融,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基本上可以理解为重视民间金融的作用,重视对民间金融加以规范,重视防范民间金融风险,重视用好民间资本,重视现有的大量的小微企业。重视和规范民间金融是金融发展思想上的重要突破,这对未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的现代化,促进金融服务和经济的转型升级。

国内首部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李有星教授是浙江大学最早(2001年)招收金融法硕士研究生、金融法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现在经济法学科点,长期从事商法、金融法、证券法的教学研究。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先后担任《浙江省民间融资问题对策研究》、《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法律对策研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条例条文编制》、《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研究》等一系列民间融资问题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直接转化应用到国内首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其研究成果和立法思想得到国内外专家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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