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跨境商务中的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作者:佚名

  2014年4月15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系列小型研讨会之七“大数据背景下跨境商务中的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国际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研讨会就大数据框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APEC成员国及欧盟的数据隐私保护政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关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相关执法情况进行了讨论。出席本次研讨会的有: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黄建华副局长、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际事务办公室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迈克尔.潘明克(Michael D. Panzera)律师、“未来隐私”论坛总监乔诗.哈里斯(Josh Harris)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吴兆祥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李倩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刘明等。
  研讨会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副教授主持。首先由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致辞,王利明教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如何通过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值得研究。王利明教授提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关键是保护个人电子信息,中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同时在未来民法典制定中,可以考虑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进行规定。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黄建华副局长在演讲中指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受保护,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进行贯彻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责任主体以及执法主体的确立问题。黄建华副局长表示,通过本次研讨会,期待进一步加强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交流,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第二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李倩处长主持。首先,“未来隐私”论坛总监乔诗.哈里斯(Josh Harris)先生介绍了APEC成员国及欧盟的隐私保护政策,包括APEC 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的相关背景、基本原则以及申请程序。此外,乔诗.哈里斯先生着重介绍了加入该体系的好处,鼓励并希望中国加入该体系,使中国更好地参与到与欧洲的谈判过程。最后,乔诗.哈里斯先生表示,中国加入APEC 跨境隐私规则体系是符合中国战略利益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对乔诗.哈里斯先生的演讲进行评议。石佳友副教授认为,欧盟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美国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我国一直密切关注美国和欧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谈判。中国可能会更多采取欧盟立法模式,期待人格权法、民法典一般性保护。因此,是否加入该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随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际事务办公室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迈克尔.潘明克(Michael D. Panzera)律师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关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相关执法情况进行了演讲。迈克尔.潘明克律师详细介绍了相关历史背景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措施。通过GMR案例具体说明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法工作的开展。最后,迈克尔.潘明克律师表示,要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实现对个人信息更为完善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吴兆祥处长对迈克尔.潘明克律师的演讲进行了评议。吴兆祥处长首先肯定了APEC 跨境隐私规则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同时指出该体系存在的遗憾,主要包括其标准本身的吸引力还未建设,权利义务不是很明晰。吴兆祥处长主要谈了五点感悟:第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二,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泄露之后,在补救方面应发挥主要的作用。第三,公益诉讼制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应得到重视。第四,在责任确定方面,有关举证责任以及责任主体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阶段与会嘉宾主要就APEC 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的最低标准所涉及的实体性规则、APEC 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与美国、欧盟模式之间的差异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探讨。

  最后,李倩处长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李倩处长指出,本次研讨会主要探讨的是跨境商务中的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各位专家、学者的交流探讨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与会嘉宾也达成了有关共识,期待今后的进一步交流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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