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发布日期:2014-04-15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4月12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在武汉顺利召开。会议主题聚焦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中面临的各种公法学问题。本次学术研讨会共收录论文56篇,来自于全国各地共计42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82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者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本次学术研讨会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表和我国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60周年的历史背景下召开的。与会学者紧紧围绕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时代主题对改革中面临的各种公法学问题进行思想交锋,在这次会议中奉献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深化认识,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促进宪法的有效实施和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落实,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的发展。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茂林教授主持。

“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 刘茂林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在会议致辞中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和来宾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公法学是研究政府权力范围的一门学科,而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又尤为密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权力清单,我认为只有制定相应完善的公法制度,才能保障改革的成果,才能确认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张中华教授对长期以来给予我校学术发展付出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祝愿本次大会取得圆满的成功。

“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著名经济学家 张中华教授

  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在会议致辞中,从改革同法治的关系的角度肯定了此次会议的意义,期待公法学者在当下应当有自己的立场,要能发出自身的时代之音。姜教授认为,法治是目标,所有全面深化改革都是为了更好的限制权力,保障根本正义;法治对改革起制约作用,根本上保证改革的方向;法治是改革的保障,从消极方面看,法治能够防止改革滥用权力,而从积极方面看,法治能促进改革走正确道路,防止改革不作为,推动改革实现法治目标。

“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在致辞中表达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院的办学理念非常重要,在追求的是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找到好的工作、有好个前途等世俗的追求之外,我们应该对“正义”、“公正”等超越性的价值理念多一些思考。莫教授还认为,如果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寻找改革的方向,那么必须要在正义和公正中寻求一种最佳平衡点。

“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莫纪宏教授

  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在会议致辞中回顾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0年办学历史,以及公法学学科发展的悠久历史,我校蒋碧坤、曾广载等老教授开拓的学术传统值得我们传承与发扬。本次研讨会是公法学者的一次思想交锋,公法学人应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方世荣教授

  在主题报告阶段,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叶必丰教授作了大会主题报告。

  李树忠教授说,现在谈全面深化改革与宪法的关系与80年代谈改革与法律的关系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我国宪法已经经历了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三个理念阶段的发展,改革实践过程中我们常常出现“良性违宪”的理念,但是改革发展到今天,改革是否可以无限制的突破宪法是值得商榷的。改革的宪法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具有确认性的性质,保障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保障改革按照正确的方向进行,是对改革促进和保障的作用。宪法的重要原则实际上为未来的深化改革设定了前提,我们的宪法不仅要确认改革的方向,还要起到促进和推动改革,甚至在某些层面上应该限制改革。

  杨海坤教授谈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涉及到全面改革、治理体系与公法的关系。他也谈到当前反腐败的斗争应考虑到民主化和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走向法治化的国家来讲,任何脱离宪法和法律,仅靠政策来反腐败不值得认可。既然腐败是在权力的链条中,只有比权力更重要的强大的权力才能有对腐败的威慑力。这个制度最根本的就是立基于宪法与行政法的公开化、具体化和程序化的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笼子,同时要考虑让思想冲破牢笼,即一方面对可能给人民造成损害的权力进行遏制,另一方面也要把人们从意识形态的牢笼中解放出来。

  秦前红在主题报告中,谈及学术人的学术品格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司法改革,司法改革首先是宪法问题,关系到结构性的权利结构配置。而各种相关讨论会,到场的宪法学者却很少。仅仅是部门法学者研究,司法改革必将难以找到正确的道路。宪法学者应该有一种担负起关乎中国命运兴衰的使命感,在现有的思想空间下独立思考,勇于表达。中国当前发生的很多事情,宪法学者的缺位是很不好的事情。在一些关乎国家前途和国人命运的问题上,宪法学者应当保持批判精神。法律人的信念坚守,对当下讨论法治与改革很重要的。

  叶必丰教授在主题报告中发表了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认识。他说法律应该适应社会,而不是社会去适应法律。然而,在此背景下起草行政诉讼的修正案也只是对司法解释的经验总结,没有体现改革的精神;是将现有的法律梳理的前提下整合到原有法律中,基本上是对司法解释的升华,有些制度甚至存在严重的倒退。认真总结行政诉讼已经有的实践,例如,和解、调解已经取得很多的经验,正当程序也已有指导案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没有体现在这部修正案中。

  会议单元发言阶段分为四个单元,来自全国各高校的十二位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学者切合会议相关主题,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与宪法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与行政法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与司法改革研究”作出了精彩的学术报告;针对每一个学术报告,会议安排了相关的专家、学者对发言人进行评议和针锋相对的交锋。

  第一单元,由广东财经大学杜承铭教授主持。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副教授以《中国政党立法问题初探》为题,谈到了我国应循修宪之机完善宪法第五条中的政党规定,并遵循法治、民主和平等等原则制定政党基本法,整合渊源分散、内容残缺不全、效力不一的现行政党规范,全面规范党国、党政、党际和党内关系,填补政党法的空白,防范政党组织和行为的异化。一定要正视中国共产党,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夏正林教授作了“从五四宪法土地所有制的规范和实践来看我国制宪理念的缺失”的报告,认为我们需要从改善制宪理念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宪法效力虚置的现象。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范毅教授“以迁徙自由权与土地所有权所对应的人口和土地为例”论及变迁中的宪法规范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要素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发言的主题是“论宪法中的两岸关系条款”。他认为通过宪法解释进行完善,充分激活反分裂国家法第6、7条,对既有的法律条款进行激活;台湾问题需要宪法学者给予更多关注。

  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吴家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汪庆华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齐小力教授和福建师范大学杜力夫教授参与了对本单元四篇文章的研讨和评议。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刚凌教授主持。

  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在其为本次学术研讨会提交的《宪法学视域中的城乡一体化》一文之外拓宽研讨视野,谈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我国宪法特殊的价值和意义。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也是这一新的历史时期践行宪法精神与原则的过程之表现。在这一过程中,公报正是宪法理念的弘扬与更新,在宪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弥合了我国宪法作为成文宪法的有限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论述了“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变革的宪法空间”,他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历了由基本权利向国家政策,再向基本权利的漂移,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变革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若经过审慎的制度设计,通过解释现行宪法,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变革不会破坏现有的土地所有制结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孙大雄教授针对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新近成立的有关国家安全的最高决策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论述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性质与宪法地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在《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宪法解读》的发言中谈到了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他认为省以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实现统一管理,这一改革所面对的现实挑战,绝不仅仅来自于地方法院人事和经费的管理体制,而是涉及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下级法院关系等根本性的宪法问题。从宪法的角度,澄清地方人大的地位和性质及其与地方法院之间的关系,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正确理解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关键,也有利于改革目标的达成。

  本单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弘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潘弘祥教授、厦门大学朱福惠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王旭副教授严谨地对以上报告进行了深刻的评议。

  第三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周佑勇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学辉教授向大会汇报了题为《迈向可接受性的中国行政法》的学术研究成果,认为新时代中国的行政法治的工作重点是提高行政执法的可接受性。提高行政执法的可接受性应考虑,一是避免恶法,依法治法,使恶法转为良法;二是创置新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协商行为;三是民众的社会公共道德的提高。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石佑启教授在以“论有限有为政府的法治维度及其实现路径”为题的学术报告中,论述了有限有为政府是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有限有为政府建设必须置于法治的框架下并寻找其相应的路径,包括推动政府与公民观念的变革,促进政府与市场、社会及公民关系的整合,加强法治保障,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期待,建成有限有为政府关键在于法治的落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何峥嵘教授作了“行政法治视野中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发言,他谈到事业单位改革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及国际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展开,应以服务型政府为指导,遵循行政法治理念,将事业单位定位为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法人,明确事业单位的行政法律地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熊樟林讲师作了题为“公众参与在裁量基准中的应用检讨”的报告,谈及在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上,我们需要以专家技术模式予以补充,确立一种多元开放的程序观。

  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勇萍副教授、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苏州大学章志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肖北庚教授、浙江工业大学石东坡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曹海晶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于文豪博士参与了本单元评议。

  第四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谢维雁教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作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面临的问题”的报告,从公权力应受到有效制约和公民基本权利应获得全面保障的角度进行检视和反思,我国目前还存在诸多不足。

  湖北大学政法学院陈焱光教授在“法治中国的人权文化建设初探”中认为,必须以建设法治中国为目标,大力推进人权教育事业的发展,挖掘并加以现代化改造中华传统文化中与人权契合的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法治反腐的效益,为法治中国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云南大学法学院沈寿文教授向大会汇报了以《人民法院的性质与法院的“去行政化”》为题的研究,认为人民法院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单一性质与人民法院的两种职能(司法职能和司法行政职能)不协调之间的矛盾,只有厘清人民法院的两种职能,研究两种职能的差异(各自的特点)及其关系,揭示人民法院的两种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和国家的司法(法院)行政机关,进而明了因两种性质集于一身的角色混同导致的弊端,才可能为人民法院的改革提供正确方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伏创宇讲师作了《计划生育法治的反思与调整——以社会抚养费制度为核心展开》的报告,他认为要让生育调控回归合宪性和合理性的轨道上,必须反思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对生育政策的功能重新进行定位,对政策法律化进行监督和控制。

  对本单元报告作出评议的专家、学者有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廖原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新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教授、南京师范大学贺日开教授、武汉大学江国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其明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丁丽红副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青波副教授。

  闭幕式由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方世荣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代表会议承办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作了大会总结致辞,本次研讨会为公法学的交流搭建了平台,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围绕公法学问题进行了行之有效的讨论,与会专家达成了公法学研究应遵循宪法的权威这一共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为我国今后一定时期内的改革开放作出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便是公法学界对此进行的一次自觉探索和思想交锋,会议准确地抓住了时代发展脉搏,坚定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奉献;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界的一次盛大学术交流会议,会议巩固和开拓了公法学界学术交流与合作机制;是我国公法学界朝各领域纵深发展的一次思想聚会,会议总结并发掘了有利于促进公法学发展的众多学术议题。

  会后合影:

“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图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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