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性案例中美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4-04-04 来源:浙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4年3月22日,“行政指导性案例中美研讨会”(Sino-U.S. Workshop on Administrative Guiding Cases)在杭州的浙江宾馆如期举行。这是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的第三次合作,本次会议更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大力支持。
来自美国耶鲁大学、美国圣母大学、美国华盛顿特区美利坚大学、中国北京大学、中国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法学》编辑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大学等学术机构,以及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就中国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的运作机理、现实困境以及具体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中隐含的理论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
“行政指导性案例中美研讨会”成功举办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余军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执行主任贺诗礼(Jamie P. Horsley)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和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罗卫东教授先后致辞。应松年教授首先对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并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愿。他希望通过这次囊括了中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精英的会议,推进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的发展。贺诗礼教授对主办方的再次盛情邀请表示诚挚的感谢,希望通过本研讨会上的交流,美国的审判经验能够有益于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美国也可以借此机会更加全面且深入地了解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并共同致力于解决中美双方在案例制度方面所面临的相同课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介绍了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中国行政审判中的重要意义,并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刘希星庭长审结的案件为例说明了中国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活力与现有进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罗卫东教授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对中外学者、专家到来参与会议讨论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向参会的专家、学者介绍了浙江大学以及光华法学院的成长历史和目前的发展状况。此外,还强调了举办这种中外专家、实务与理论专家共同参与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当下的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会议第一单元讨论的主题是“行政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编撰、发布与查询”,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丁祖年主任合作主持。本单元的报告是本次研讨会的前奏。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王振宇副庭长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阎巍法官从比较宏观的层面分别为我们呈现了中国现行行政审判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运作情况和案例补足现有法律体系的主要方面。与此实证总结与分析的视角相对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黄卉副教授更多地是应然的理论层面对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编撰、发布及可能的效力进行细致地分析。此外,来自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的兰迪·J·柯泽尔副教授还向我们系统讲述了美国联邦系统的司法判例,让与会代表对美国的相关制度与实践有了更为直观和确切的认识与理解。之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章剑生教授对本单元的讨论进行了导引,主要提出了三个方向的问题建议与会专家、学者予以讨论,即第一,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与美国的判例制度区别何在?第二,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效力如何?第三,指导性案例发挥指导效用的进路是什么?此后,上海政法学院的杨寅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金承东副教授分别就平行案例的适用和地区法庭案件一般不成为判例的原因向兰迪副教授提问。清华大学的何海波教授则就目前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实效、具体的案例遴选机制的弊病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最后,丁祖年主任总结了本单元讨论中各专家学者所有的共识:判例制度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而在大陆法系中逐渐凸显出其不可或缺的属性的,中国目前的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必须在其定性、效力等制度推进的基础性环节尽快予以厘清和明确。
会议后续三个单元的讨论分别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近来公布的三个行政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展开。第二单元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夏利阳副主任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中心研究员罗彬先生主持,讨论的理论焦点是“上位法修改后,旧下位法的适用”问题。该议题主要是围绕“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海关案”展开。首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副庭长刘希星法官以“析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协助走私’规定的可适用性”主题进行报告;其次,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以“旧下位法的适用性”为题进行发言;最后,由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理查德·G·塔伦托法官进行报告,依托于美国的立法系统与文化背景,塔伦托法官以“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海关案——一位美国法官的审理方法”为题进行发言。对于本单元的讨论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教授对上述三位报告人的发言提出了质疑,并从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现状本身和案例教学方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导引。讨论中,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骆梅英副教授就“判例”与“指导性案例”的区别之处向塔伦托法官提问,何海波教授向刘希星法官问询关于司法判决中涉及到的、直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地位的问题。章剑生教授则发表了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规则的意见。此外,还有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继红法官就最高法院发布的一般指导性案例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求教于郑磊副教授和沈岿教授。对于本单元讨论中的争议问题,与会专家较为一致地认为本单元所涉案件中的上下位法问题其实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涉及到具体法律解释技术如目的性限缩解释的运用时机。对于本单元案例中遭遇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学者大体认为对其的解决方案应当落实到目前立法权限规定的判明。本单元的主持人罗彬先生也肯定了上述思考,强调了案件判决中的解释问题是裁判的关键之所在。
会议的第三单元围绕“法律规定不清晰或无规定时的行政审判”这一理论问题展开,聚焦的指导性案例是“秋实房地产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案”,由《中国法学》编辑部的副编审吴雷女士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蒋中东庭长进行主持。在本单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周燕庭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朱芒教授和华盛顿特区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的杰弗里·S·鲁伯斯教授分别以“由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的免收范围”、“‘立法目的’解释的可用性及其有限性”和“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涉及成文法解释的判决”为题进行报告。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何海波教授作为本单元的讨论导引人,强调以“立法目的”作为本单元讨论的焦点。作为本单元焦点案件的责任编辑阎巍法官就案件本身进行了背景性的说明与分析,并针对何海波教授的部分导引内容进行了回应。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春燕副教授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一庭的马良骥法官分别向鲁伯斯教授提出了两个疑问:一是关于鲁伯斯教授发言中的六步法的顺序问题,二是美国判例制度在成长中如何自我完善以及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如何予以借鉴的问题。另外,沈岿教授提出了对最高院完善现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明细公布的裁判要旨的期待。在本单元中方的学者不仅更深入地了解了美国的审判技术,还认为不仅美国判例传统的内核是能够共享并予以借鉴学习的,而且美国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规则也是值得予以转化吸收的。
本次研讨会的第四单元也是最后一个单元以“比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和发展”为焦点,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马永欣审判长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的危辉星庭长主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许福庆庭长对“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案”进行了客观而深入地的解析,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蒋红珍副教授则更多地从行政法学基础原理方面来研读“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案”,即以“比例原则在‘陈宁案’中的适用”进行主题发言。塔伦托法官同第一单元一样,以“一名美国法官的审理方法”的视角分析陈宁案。本单元讨论导引的负责人是上海法学院的杨寅教授。 杨教授认为有以下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即“比例原则是司法判断的标准,要不要更精确的区分司法判断的标准、司法审查的标准、范围?比例原则的审查与传统意义上的合理性审查是什么关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江勇副庭长则强调对于“陈宁案”不仅应讨论案例的理论价值,还应关注案例的索引技术。黄卉教授和何海波教授就江勇副庭长提到的案件中的利益平衡问题以及案件审理中的社会效果的关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朱芒教授和蒋红珍副教授则就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问题和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的提出问题发表了看法。通过学者的交流与讨论,值得注目的一点是,中国与美国的司法制度有着比预想的更多的共同点,例如,同样出于一种社会效果和救济成本的考虑,即使在程序意识强烈的美国,诉前调解也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即便如此,两国专家学者还是强调案例的推理过程才是判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影响判决效果的关键因素。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王振宇副庭长主持了闭幕式,应松年教授以中方学者代表的名义、贺诗礼教授以美方代表的名义、赵大光庭长以实务代表的名义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副教授以公法所的名义对本次研讨会分别进行了总结性发言。应松年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认为本次中美研讨会虽始终有分歧,但亦达成了相当的共识,肯定了本次会议中实务界和学术界互动的良好效果。期待会议中理论的交锋能够为实务界提供相当的制度完善意见。贺诗礼教授认为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兴起促使美国反思其判例制度本身,期待在进一步交流的过程中互相交换意见、吸取经验。其后,赵大光庭长感慨本次会议为中国实务部门再次系统了解美国的判例制度提供了机会,并为实务部门和学界提供了互动沟通、信息共享的平台,表示这本身预示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成长。最后,郑春燕副教授强调司法公开、案例公布等司法实践在转型中国的现实意义,表明了本次研讨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非凡。同时,郑春燕副教授感谢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使得本次研讨会得以顺利举办。至此,“行政指导性案例中美研讨会”完成了预定的议程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一片赞许声中圆满落幕。
“行政指导性案例中美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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