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联合举办的“食品安全法风险交流中美研讨会”在北京京仪大酒店顺利召开。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罗格斯大学、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等机构的专家学者,中方有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农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社会科学院、台湾高雄大学等机构的学者,实务部门有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安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安全报、南方周末、新京报、新华社、北京益仁平中心、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有关领导、专家、学生共计六十余人,参加了此次国际研讨会。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主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专员王红女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执行主任贺诗礼女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书记尹飞教授在开幕式上发表了欢迎致辞。
随后,研讨会聚焦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从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新闻传播学等多学科展开,以实务、学界、媒体与非政府组织等多视角,分别就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构建、专家角色与风险交流、公众认知与风险交流、媒体角色与风险交流等内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四个单元的讨论分别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主任郭丽霞女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高级研究员Robert Williams、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监测处处长吴清纯先生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先生主持。
议题一: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构建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李宁主任助理首先概述了风险分析的框架及风险交流的作用,提出了风险交流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随后结合其工作经验介绍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风险交流工作框架。
来自美国哈佛大学的Peter Barton Hutt教授发表了题为《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之间的联系》的报告,其中通过来克星顿磨坊案(1914)、磺胺酏剂悲剧 (1937)以及定量风险分析(1973)等三个案例生动形象地说明了美国如何一步步将风险评估原则融入食品安全法令中,并进一步结合自己此前在FDA的工作经验,同样结合丰富的案例,介绍了食品风险的公共交流实践。最后,他指出,FDA在面对和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也是有困难的,向公众交流食品风险问题和决策避免不了引发争议,但如果FDA企图掩盖问题或私下处理问题不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就会失去公信力。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则从对专家可信度的质疑出发,通过对立顿农药超标事件、湖南大米镉超标事件的分析,探讨了专家的形式及其局限性,其中包括专家易受固有知识影响、专家容易过于自信、专家“俘虏”现象、专家的“井蛙之见”等。他认为,风险交流要达到可信度需要满足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一致性、坦诚度、信念等要求;并就前面讨论的专家局限性指出法律如何保障专家可信度,应对方法包括政府对专家依据科学交流的高度、风险交流正式进行前实行专家间协商、建立统一的风险交流平台以及公开、坦诚、持续的沟通交流。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交流部主任Ji Sun Lee对FDA规划办公室的风险交流处进行了介绍,并提出该部门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其中包括食品药品相关的文化内涵问题、社会不同群体内的非正式交流网络问题、如何更好地传达风险的数值信息问题、个体和群体如何进行食品药品消费的决定问题、跟踪消费者对机构传达的信息的认知的最佳渠道问题等等。最后,她还介绍了该部门的工作实例,包括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改进机构的交流质量、跨部门合作、拓展风险交流的范围等等。
议题二:专家角色与风险交流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与应急处常雪芹女士指出了地方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交流风险的误区,并提出了地方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应当坚持日常宣传与事件应对相结合、科普宣传与风险引导相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舆情监测与媒体合作相结合以及政府主导与专家引导相结合五大原则。最后,其结合了2014年陕西省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2012年汉中群众误食毒蘑菇致死事件、2014年国家公告监督抽检结果的公众引导、2006年兴平市苏丹红辣椒事件以及2011年榆林学生奶中毒事件等五个案例说明了地方监管部门风险交流的角色分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察指导处处长李金波先生认为,人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因此,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应当把握人性、人文、人道、人情原则找准角色定位,促进信息转化,制造信息流势,制造良好的现场感。随后,他介绍了他们在实践中所做的努力——做政府的协调员、做消费者的密友、做新闻媒体的朋友、做食品企业的诤友。
来自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的张永明教授从台湾宪法增修条文以及台湾食品安全卫生法条文出发,介绍了台湾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议体系、食品卫生安全监测体系、食品感染中毒通报系统以及社会大众与媒体参与机制,并进一步展开介绍了台湾的食品安全咨议会,其中包括法律基础与组成成员等。最后,张教授指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食品安全风险管制之一环,攸关风险评估之正确性与管制措施之可被接受度。在强调法律究责之时代,有必要增加法律专家之参与,以免承担事后难以预测之法律责任。”
来自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博士生Annemieke van den Dool则以“爱尔兰马肉丑闻”为着眼点,介绍了欧盟在该事件中的风险交流实践,并指出了以下几个问题: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与交流?关于食品欺诈,如何进行风险交流?将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分离开来有何利弊?
议题三:公众认知和风险交流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风险交流咨询会主席、罗格斯大学食品政策研究所主任William K. Hallman教授认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对保护公众健康至关重要,随后介绍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公开性、透明度、及时性与应对性四大原则,并指出风险交流的总体目标是帮助人们合理的应对风险,应当充分考虑谁是目标受众、什么风险、合理的应对是什么、危害的性质是什么、如何覆盖目标受众、主要的信息是什么、在危机中人们最想知道什么等问题,综合单向和双向的交流方式。最后,他指出,风险交流存在三个最普遍的目标,即宣传教育、推广和说服、为参与式的决策过程培育伙伴关系。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谢晓非教授则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重复信息与风险认知之间的关系。谢教授首先介绍了心理学上的倒U模型与风险增加效应、风险降低效应,并通过实验研究表明,重复次数和风险认知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集中呈现在重复次数高时会降低风险认知,但是间隔呈现即使在重复次数很高时也不会降低风险认知。据此,她认为,重复是一把双刃剑,风险管理者们可以根据现实需要来合理使用重复信息,同时考虑重复次数和呈现方式的影响,来进行风险预警或者降低风险认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钟凯先生则从公众认知与科学评估、科学观点与科学共识、相关性与因果关系、概数与确数、风险偏好与风险收益、证伪与证实、我想听的与我愿意信的等七个角度对科学逻辑与公众逻辑进行了对比。他认为,感知与真实的风险之间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反差,而这需要风险交流来弥合。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鹏副教授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主体存在“信任缺失综合症”的结论。刘教授认为,信任缺失给食品安全治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他还指出,提高信任的关键是培育公众食品安全风险文化,即普及食品安全风险知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改善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包容度,降低厌恶度;构建“浑然天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价值观。
北京农学院法律系龚刚强副教授认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存在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和隐瞒这两个误区,而这会带来消费者(公众)的反感和不信任,导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失败。他还指出,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要区分政府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同时还要在风险交流中体现对消费者的“尊重”、“信任”与“引导”,因为,在“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对消费者进行信息公开、解释、引导,才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目的和方式。
议题四、媒体角色与风险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新媒体研究所副所长黄河副教授指出了新媒体带来的两个新挑战,即宣传的无力与危机常态化,并就此提出了变革的思路——多元对话格局与危机舆情应对。避免长期以来的大包大揽、自说自话,统合信任资本、专业优势、权力和资源,充分发挥党政机构、业界专家、公知、社会组织和草根领袖各自的优势。同时,必须可信、诚实、善良、担责。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郑建丽副教授首先对媒体食品安全报道提出了质疑,她认为,要从突破种种报道障碍、追踪报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常态监督等三个层面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深度监督;要大力发展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平台;还要客观报道国际食品安全现状,积极介绍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设经验。
而来自《南方周末》的资深记者朱红军先生则从南方周末的历史实践出发,对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进行了介绍:从2009年10月绿版创立,到2011年的健康版,再到2012年的食品安全年度报告。他认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媒体应该做到科学传播、舆论监督、倡导共识与价值桥梁。并介绍了南方周末近年来的一些尝试,如业内提升“绿色传媒促进计划”、跨界交流“食品安全传媒论坛”、“健言者计划”等。
北京益仁平中心食品安全项目主观李英杰则从NGO的角度对食品安全治理发表了看法。他认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复杂性以及NGO自身的特点使得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需要NGO的协助。他还介绍了北京益仁平中心在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实践,其中包括提出立法建议、社会监督、发布调查报告、举办研讨会、申请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等。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的专家学者还分别就如何应对风险交流的不确定性、企业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的角色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闭幕式上,美国耶律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高级研究员Robert Williams以及中央财经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教授分别对本次中美研讨会做出总结。由于不同主体对风险认知的不同,风险交流就显得极为重要。行政机关、专家、媒体、公众、非政府组织有自己的角色,均应该参与风险交流之中。风险交流的方式、原则与法制建设也极为重要。总之,健全的风险交流就利益相关方就风险的含义,不确定性的范围进行理性的讨论,双向交流,并相互调适自己活动的过程。高秦伟教授认为,风险交流可能包括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政府应当向公众传递有关风险概率的信息,并引导公众接受相应的管理活动;其次,政府应当说服公众,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某些行为是高风险的,而有些担心从风险的概率来看是不必要的;第三,通过理性的讨论,形成共识。政府和公众调整各自的政策或行为,并建立互相的信任。
这是一次多学科、多视角、多层次的研讨会,也是中央财经大学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自2013年1月成立以来召开的一次重要国际研讨会。
(供稿人:黄巧婷、李婉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