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变革开启中国法制和法学研究现代化历程。百余年来,中国法律学人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应中国社风民情又不悖于人类公义的法政秩序和法理体系。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令人担忧的问题,并在事实上阻碍中国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影响中国法学学科的知识品质。
出于推动中国法学研究事业良性发展的愿望,来自全国知名法律院校、科研机构的数十名法学教授与科研管理者及知名学术期刊的主编、编辑,于2014年5月11日,相聚北京大学法学院,以学术评价的标准为题,就学术评价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及其有效适用,以及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深度研讨和充分沟通。尽管观点各有侧重,但求同存异,达成如下五点共识:
1、法学研究应当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创新与学术多元。学术研究贵在创新,而创新源于思想的自由、学术的碰撞。中国的法学研究应鼓励不同内容、方法的并存或融合,反对定于一尊。无论是内部视角还是外部视角,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只要能够贡献真实的知识并解决问题,都有其不可否认的价值。各种法学研究应取长补短,相互借鉴,方能相得益彰。
2、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现实,立足本土,放眼世界。中国的法学研究应以是否能够体现法学的实践属性,以是否能够有效回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求、解决中国问题,作为评判的准绳;强调立足本土,绝不意味着拒绝参考借鉴域外有益的经验与思想;开放的心智,海纳百川的气度,始终是中国法学研究不断取得进步的源头活水。
3、法学研究应当促进健康的学术交流,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中国的法学者应认真对待彼此的学术观点,展开积极健康的学术批评;不仅应该关注域外理论,参考、引证外国学者,更应该关注国内理论界、实务界同行的研究成果,尊重、理解同行特别是年轻学者以及与自己有同业影响力竞争关系的同行的劳动成果,引证符合严格的学术规范;唯有如此,中国的法学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才能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才能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4、法学研究应当理性对待各种学术评价标准,尊重学术的内在规律。自由的学术讨论和学术发表,是法学研究发展的基础。思想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有效促进权威学说、权威载体的涌现。以是否在通过行政手段定级的载体上发表,以在这些载体上发表的数量多少,以获得各类奖项的数量多少,以观点著述的引证率高低,来评价学者或学术科研机构的学术贡献,皆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局限。法学研究及相应的科研管理应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学术规律,在鼓励学术创新的基础上,积极推出真正有创造性、有影响力的学术著述、学术观点以及法学研究者,而不应该让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成为主导的、支配性的标准。
5、法学研究应当反对任何形式的违反学术道德和伦理的做法。中国的法学研究应依靠有关部门和各法律院校、科研机构的共同努力,缔造自由、宽松和端正的学术环境;应坚决抵制对“学术数量”的片面追求,坚决反对浮夸、造假、自我重复、低水平重复等学术腐败或不良行为。
回首过往,面向未来,时代的风云际会正对中国的法学研究提出重大挑战。中国法律学人唯有本着纯粹的学术精神和深沉的历史责任感,脚踏实地,继续前行,方能赢得属于自己的光荣!
签署单位(以汉语拼音首字母排列为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烟台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研究》编辑部、《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编辑部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