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110周年系列院庆活动之“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在凯原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国内20多所知名法律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负责人、专家学者及知名学术期刊的主编、编审参加了论坛。
本届论坛主题为“学术评价标准”。上午进行的第一、二单元的议题为“学术评价的实质标准”,下午进行的第三、四单元的议题为“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
会议于上午9:00正式开始。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沈岿教授主持。首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致辞,院长对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届论坛筹办的背景:3月29日在北大法学院举办的“首届全国法学教育高端论坛”之后,北大法学院希望通过“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对法学研究领域特别是学术评价标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思考和研讨,以期同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一起,共同推动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之后,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部长、哲学系王博教授致辞,他结合法学和哲学两门学科的区别与联系,点明法治和伦理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上午第一单元的讨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以“法学院校如何激励法学研究”为题,发表演讲。首先,朱苏力教授强调“尊重个体研究者的选择”,提出了学术成果的时间检验标准,强调法学院校应该更重视个人的学术偏好和禀赋。其次,应当避免反向学术激励,真正好的或有学术影响的科研常常是个人的禀赋和能力的结果;过多、过重的学术奖励未必是一件好事,重要的是给学术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其三,当前法学学术的发表市场,也是不利于法学发展的另一个机制。最后,他指出法学院校的科研不能单纯依靠提高学术奖励,而要有决心,不跟着统计指标走,要让时间去筛选作品,同时注意引进人才,注意学术风气的培养。
第一单元的第二位报告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主编仲伟民教授进行了关于学术评价的实质标准及相关问题的演讲。首先,仲教授以“思勉原创奖”、“中国社会科学学院社会科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之二”、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实施方案(试行)》(2010)之主要评估指标“学术创新程度”为例,论述了人文学科的创新评价的认定难问题。随后,仲教授指出学术评价实施的技术路径:代表作制度、权威认定与同行评议,这三种技术途径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之后,又以“思勉原创奖”的评奖程序和“汉语人文学术写作终身成就奖”的首届评选流程为例,指出学术评价的主体是学术权威在内的学术共同体,好的学术评价,应该是主观和客观的完美统一、公正公平的完美体现。最后,他提出了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人文社会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的特殊性、不存在中国特色的学术评价制度、人文社科学术评价中的科学主义倾向、学术评价中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过多参与干涉。
之后进入第一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针对两位报告人的发言,强调了学术标准,学术载体,学术评价三个概念。山东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李忠夏副教授结合自身经历,提出学术评价可以分为对人的评价、对学院的评价两部分。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讲述了法学学术评价的渊源,并指出学术评价体系与学术评价自古以来的相关性。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提出自己对现代科研评价中“学术”的定义、原创性的评价指标、学术评价透明度和学术评价中学生的角色缺乏等问题。
上午第二单元的讨论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主持。
主题发言环节,首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梁根林发表题为“法学论文的格局、刊载与评价——以《中外法学》‘法学论文、学科发展和学术评价’为基础”的主题报告。首先,梁根林教授指出:“中国法学发展到今天,是到了科学地界定学术评价标准、完善学术评价体系的时候了,北大法学院早就在做相应的努力,2013年《中外法学》刊登了为期一年的关于法学论文、学科发展与学术评价系列的学科评价报告,学科评价报告是由同行进行主观叙述。基本特点是,定性评价为主,定量统计为辅,主观评价为主,客观叙述为辅,具体肯定和抽象否定并行。” 接着,他指出,当前法学期刊代行学术评价的功能,这跟学术出版管理体制造成的期刊资源的稀缺有直接的关系;学术期刊同质化事实上是学术期刊面临的共同问题。他回应了法学论文的格局、刊载与评价的有关问题,强调了《中外法学》的坚守:坚持“恪守学术”办刊宗旨、坚持“注重学理”的用稿标准,英雄不问出处、谢绝联合署名、鼓励学术批判。
上午第二单元的第二位发言人,《青年研究》编辑部编审、原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审张芝梅博士,进行了题为“学术评价的效率与公平”的演讲。张博士首先介绍了学术评价几项常见标准:学术声誉与口碑、转载率、引证率、获奖情况和H指数等;随后,她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评审主要是依据编辑部意见及外审专家意见,并分析了这种评审标准的优点在于一定程度上杜绝关系稿、保护编辑和编辑部,缺点在于外审专家可能不负责任、抹杀作者个性;最后,她指出,目前学术评价的问题是,学术评价没有效率导致学术评价不公平、学术评价标准实际上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和人失灵。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排除各种非学术因素对学术评价本身的干扰甚至是干预。
在第二单元的自由讨论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张红教授从其所从事的民法学研究角度谈了体会,强调学术创新并不一定是合适的标准,而实用性才是检验标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金强教授提出了学术评价对研究者的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对梁根林教授和张芝梅博士的发言,提出了两点意见:一、合作发表是不是有例外,因为存在跨学科的研究;二、匿名评审存在一定弊端,实际上国内外都已经名存实亡。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科研副院长胡铭教授指出,法学研究需要比较宽松的环境,尊重个人的偏好,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很重要,但还是要建立在形式标准的基础上,并强调创新和包容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补充讲道:学术标准是外在的东西,拒绝或是接受标准,是每一个学者需要做的选择。自由讨论环节的最后,梁根林教授就凌斌教授提出的联合署名问题,表示:经过慎重思考与讨论,拒绝联合署名利大于弊,是《中外法学》近阶段还会坚守的原则。张芝梅博士也就上述讨论中关于匿名评审利弊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简短的工作午餐后,下午2:00,会议以“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为议题,继续开展研讨。四川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里赞教授担任第三单元的主持人。在主题报告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提出了关于法学研究标准的一些思考。他指出,学术评价现有的评价标准为数量导向模式、权威期刊导向模式和引证率导向模式,在学术评价中偏重文章的发表数量、将权威期刊作为唯一导向、注重论文的他引量,并将此视为论文学术影响力的主要标准的倾向造成了大量的负面影响。解决思路为:根据学术研究的规律,设定改进学术评价体系的原则;确立最低数量化的评价标准,根据刊物的学术声誉,确定发表文章的期刊范围,但要设定基本的门槛,将他引数作为评价标准,但不是唯一;完善学术代表作制度;重视同行评价,建立学术述职制度,重视科研的内在评价标准,重视申请人的学术贡献、理论推进及学术思想的创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研究员在主题报告中提出:一、中国现在处于学术突显、思想淡出的时代,而法学是实践类的学科,中国法治向前发展需要细致、精细化,在各行业订立国家标准用以参照;二、学术本身是多元化的产物,应该有多元化的价值,历史研究、理论研究、制度研究展现的价值不同,建立多元化的评价标准,避免“一把尺子衡量所有问题”的倾向;三、在学术产品的评价过程中,仅仅凭编辑的知识评价不够全面,应该依托于同行专家的评审,在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上,专家意见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先林教授的报告从学术评价的理论困境、形式评价的利弊等几方面发表看法。他指出,当前学术评价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实质评价和现实效率之间的矛盾、数量评价和质量评价之间的矛盾和形式评价中存在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之间的矛盾。形式评价有积极方面,由于精细地实现刊物的分级、被引率的导入,与实质性学术评价的差距也不断被缩短,使中国学术界规范化程度大幅提升;同时,也存在问题:无法还原为量化指标,高校的严重行政化,导致学术肤浅和学术造假问题,对人文学科、理科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学术独立性大大丧失、新的学术力量受到抑制。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柳经纬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学术评价问题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对成果的评价,第二是对人的评价,高校系统里更多是对人的评价。目前对学术评价不满的状态和社会普遍的谴责就在于高等学校行政化色彩太重,这种评价是由学校行政部门或者是教育部主导的体制下的学术评价,没能真正体现出学术共同体的评价。学术评价中有几个如何看待的问题,一是数量与质量的问题,法学等社会科学注重经世致用,一定程度的数量评价是不可少的,对大多数人来说,需要加强学术积累。二是如何看待期刊分类,学术期刊之间存在学术品味、学术质量的差距,是客观事实。而将学术期刊划分为权威、核心、一般,过于僵化。以学术期刊评价代替教师个体评价,其间必然存在偏差。最后,柳教授提出:法学研究应强调中国问题、中国意识,引用率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作者和作品的学术影响力,可以适当参考。
在自由讨论环节,张芝梅博士提到,由于中国的特殊状况,对于编辑部难以拒绝的某些稿件,外审专家评定机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韩强教授指出,使用量化标准易于操作但易引起学术浮躁,华东政法大学尝试实施双轨制,即在质量的基础上进行量化加分和代表作评价。烟台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刘经靖教授力倡对学术评价的管制体制进行改革,从而推进科学的评价标准的形成。厦门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李兰英教授表达了对形成学术共同体,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的希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治杰教授则呼吁借鉴北师大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专家库进行评审的做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石经海教授认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是不可分开的,形式标准是实质标准的外化。
下午第四单元的主题讨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康均心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龙翼飞教授在主题报告中介绍了人民大学法学院近几年来在学术评价方面的实践和思考,强调学院将学术立院作为首要的原则,思考如何构建自由、宽松的学术成长机制。他提出,论文要求以质量为导向,在数量要求上相对宽松;学院设定重点标志性成果的课题经费,进行各个学科的基础性研究,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并评选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学术成果的评价应邀请两位校外的同行专家参与,进行不带有行政色彩的纯粹学术评价,邀请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参与,进行多方评价。
清华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申卫星教授的报告从学术评价的目的、标准、对学术发展的作用三方面展开。他指出,学术评价的目的主要为:人才引进,师资队伍补充,职称评定,科研成果奖励及人事制度的改革。学术评价应以引证率、转载率、对国家法律建设特别是立法的影响、学术传播为标准。好的学术评价应当引导学术发展,但目前中国缺少好的对于现有研究作出梳理的文献综述,综述某种意义上比创新更有价值,好的文献综述是集大成者,把现有的问题研究做充分的梳理,也是对学术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推动学术发展。为什么要求老师每年发那么多文章,一年发一到两篇文章非常好,如果写得非常认真的都是集大成的,在德国看到任何一篇文献就可以基本明了,到这个论文发表时所有主要的文献都列了,或者研究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再往前推应该研究哪些问题也是非常清楚的,但我国现在做不到。
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吴英姿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形式标准是以外在的可观察的、可计量的要素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标尺,常见的形式标准包括数量、等级、转载率、同行引证率等;使用形式标准有其必要性,因为形式标准比实质标准更容易观察,而且量化的指标往往被看做是一种更为精确、客观、透明、公平的标准,能够减少人为的主观评价。而导致学术评价的形式标准趋于量化指标的深层次原因是外行评议对定量的依赖,而外行评价又是体制内“权力-资源”结构下的学术资源分配模式的产物;怎样提高形式标准的公信力,首先应坚持代表制度的核心地位,对成果内容的的评价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创新性”;同时提高转载率、同行引用率在评价中的权重;此外还要注意提高期刊质量、设立同行专家库等。
第四单元最后一位报告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以“法律学人的两个世界”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他从广大奋战在被学术评价第一线的年轻学者角度出发,谈了对学术评价标准的理解。指出:学术具有高度的私人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学术需要发表,因此不可避免地面临社会评价,而评价主要是公用性的、是外在的,学术评价标准是学术资源的分配规则。学术评价的类型有同行评价、权威认定等,学术共同体足够成熟,学术水平都很高,可以采用同行评价;如果整体状况不足够好,可采用现在的学术委员会制度,由公认的学术权威来决定,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定量标准饱受争议,但是评价标准需要清晰明了,标准越复杂就越含混,结果是学者无所适从。因为学术资源的有限稀缺,高校需要竞争,竞争是有好处的,只有竞争才能不懒惰、不懈怠,才能把潜力激发出来。我们要创造一种体制,让大家可以自由自在地做一百次实验,而期待有人碰巧做出来了。中国现在所处的时代,应该对应着英国霍布斯时期、法国卢梭时期、德国康德时期,如果中国各个学科不能出现有革命性思想创见的人,中国学术将永远跟着西方跑。
在自由讨论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李建明教授指出:体制的压迫造成了学术自由的压制,法学的发展不靠计划打造,并提出建议:国家减少规划项目,改革管理体制,对论文降低数量要求,重视学术水平和质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尹飞教授认为在不同院校,根据各自情况,针对不同问题,可以考虑是侧重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毕洪海教授建议适当地把学术评价主体扩展到学生。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认为,形式标准确实是必要的,但也要积极探索把实质评判和形式标准相结合的学术评价方式。
在为期一天的论坛中,与会学者畅所欲言,热烈讨论,相互交流经验,深刻分析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和改革方向。经过与会学者的共同努力,本届论坛达成了关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闭幕式上,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副院长沈岿教授宣读了“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共识”。
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副院长潘剑锋教授致闭幕词。他高度评价了卓有成效的研讨,并向校内外学者、发言的嘉宾和参加自由讨论的老师、为会议提供服务的团体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下午18:00,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作为主办方,北京大学法学院希望将论坛打造为拓展法律院校、研究机构和学术期刊的交流渠道,推动法学研究健康发展的高端平台,与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各个成员一起,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进步持续提供重要支持和贡献。
(学院科研管理办公室、学院团委 供稿/刘汉堂 李昂 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