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学术研讨会 在河南大学召开
发布日期:2014-05-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第三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学术研讨会 在河南大学召开

2014426日,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三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学术研讨会在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小礼堂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台湾东吴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南民族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14所高校的20余位青年学者参加了论坛。河南大学常务副校长赵国祥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齐树洁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吴泽勇教授主持论坛活动。

赵国祥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河南大学法学院连续三年举办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在促进其学术水平的提升,繁荣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等方面成效明显,逐步成为河南大学乃至国内相关学科的品牌活动,希望专家学者大力支持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发展。齐树洁教授代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对论坛的召开表示隆重的祝贺,在致辞中指出,河南大学法学院能够连续为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提供砥砺学术的平台,这在本学科中还是首例,这样的论坛活动效果显著,很有意义。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民事诉讼法研究的新视野”,分三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主题为“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新范式”,由齐树洁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博士作了题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的考辨——以合同解除权为例”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我国通说将以解除权为代表的普通形成权作为形成诉讼的诉讼标的,这在确定裁判效力、合并审理等事项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只限于形成诉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博士在评议中指出,主题发言人并未区分形成诉权具有公权和私权两个层面上的含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其所举案例中的原告并不能提出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形成判决相对性与对世效力的两难选择。

清华法学法学院博士后任重作了题为“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存在吗——以所有权关系为例”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以生效裁判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构成的侵害为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只存在于原所有权人回复所有权、分割共有物请求权及因虚假诉讼致使案外第三人无法另行起诉三种情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韩波副教授评议认为,该研究在虚假诉讼性质和认定方面的观点很有意义,但相关解决方案还需要考虑判决的确定性。

河南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作了题为“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的主题发言。吴泽勇认为,既然现行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目前最为重要的任务是如何激活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在我国之所以成为问题,立法的不完美是根源,但人们过分拘泥于大陆法系的理论也是重要诱因,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应该将立法者的意图界定为为受生效判决影响的第三人提供实体救济。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许可副教授在提交的书面评议中指出,该文研究很有深度,但将第三人实体权益受损作为审查重点,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将诈骗诉讼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也欠妥当。

河南大学法学院郑金玉副教授作了题为“7号指导案例规范依据和裁判理由辨析”的主题发言。他认为,7号案例所确立的规则与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不尽一致,但该案例援引的规范依据不妥,裁判理由也不充分。司法应在妥当解决纠纷的同时,高度关注法律规范的统一正确适用问题。河南大学法学院曹新华博士评议认为,该文对7号案例的批判有力,但其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仍然值得商榷。

第二单元主题为“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新问题”,由刘学在教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加良作了题为“民事检察权之新型实现方式--民事督促起诉研究”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民事督促起诉是民事检察权的重要实现方式,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但不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替代物。河南大学法学院许红霞副教授在评议中就检察机关对起诉后又撤诉的案件能否跟进监督、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如何在人员紧缺的条件下开展工作等问题提出了商榷意见。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百晓峰博士作了题为“执行和解制度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的主题发言。他分析了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存在较大争议的原因,认为修改执行制度的当务之急不是方案的选择,而是要澄清一些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尚豪评议认为,该文重视司法现实的研究,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立法背景资料,但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个遗憾。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袁中华博士作了题为“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引论”的发言。他认为在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应该反思和超越规范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包冰锋副教授评议认为,劳动争议的证明问题症结在于举证妨害,通过举证责任转换是可以解决问题的,文章试图从该问题中提炼总则性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诸多困难。

第三单元主题为“当代民事诉讼面临的新挑战”,由吴泽勇教授主持。台湾东吴大学助理教授刘明生博士作了题为“民事诉讼诉讼标的理论之研究——以未来民事诉讼之发展方向为中心”的主题发言。他认为,诉讼标的论中的“二分肢说”系翻译不当,译为“两个构成要素理论”更为妥帖,旧诉讼标的说、诉讼标的相对论说及一个构成要素理论均存在缺陷和不足,未来民事诉讼立法与实务发展的方向应当是两个构成要素理论与法院法观点释明义务的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赵秀举副教授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诉讼标的理论上思维方式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能分尽量分,而后者是尽量不分,我国能走出一条合适的路就行;德国一直沿用二分肢说,没有所谓的发展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作了题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未来走向”的发言。他认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自建立以来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完善这一制度还是尽量考虑实用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结合法律效果评估方法,认为需要从“说”和“做”两个层面并结合相关背景来考察案例指导制度出台的目的,分析评估该制度效果时要综合分析其直接功能和可能的间接功能,并就经验材料的收集使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熊德中作了题为“论民事判决中的法官说理义务”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官说理义务的规定依旧很抽象,因此需要从事说理义务具体化的作业。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索站超博士评议指出该文对说理义务的模式考虑并不周全。

在各单元自由发言阶段,与会者就各个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

最后,齐树洁教授、吴泽勇教授对论坛进行了总结。齐树洁教授对与会者的出色表现给予高度评价,鼓励青年学者一定要多关注中国问题,接中国地气的学术研究更有价值,希望民事诉讼青年论坛做大做强。吴泽勇教授在总结时表示,河南大学法学院连续三次举办青年论坛,积累了经验,聚集了人气,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积极准备,早早筹划第四届论坛,争取把论坛办得越来越好。(倪培根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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