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 全国政协9日下午在京召开“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座谈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主持并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庆黎、齐续春出席会议。
全国政协委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在发言中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规范行政程序,特别是重大决策程序,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支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建设。
杜青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全国政协在今年的协商计划中增加了法治建设方面的协商密度。他强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立法,坚持执法的严格性、规范性、公正性、文明性要求,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人民政协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献计出力。
全国政协“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座谈会综述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规范行政程序,特别是重大决策程序,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支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建设”……9日下午,在全国政协召开的“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座谈会上,政协委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围绕这一主题,纷纷亮出观点,贡献智慧,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言献策。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治,就是程序之治。“实体法规定做什么,程序法规定怎么做。我们常常关心实体目标,不关心达到目标的程序。”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开门见山,实体是重要的,但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所以应加速制定行政程序法。他说,1990年《行政诉讼法》把“符合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三大要件之一,此后我国即开始研究行政程序立法。应该说,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在当前加快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应该列为当前立法重点。
决策权作为国家公权力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如何科学合理界定?如何健全完善程序和机制?在《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加紧制定国务院《重大决策程序条例》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就是这一建议的提出者。他认为,决策法治化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关键之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防止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而当前,包括行政决策在内的各类重大决策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此观之,他建议加紧制定国务院《重大决策程序条例》,重点界定重大决策的范围,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的具体程序,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评估反馈和违法错误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呢?全国政协委员李晓东提出了他的观点。他认为,在决策科学化方面,要发挥政协人才荟萃和界别众多的优势,科学规划重点领域、主要课题,并加以持续推进,以高质量的提案发挥政府决策前和决策中的建言献策作用。在决策民主化方面,要发挥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客观和准确的反映社会问题,真正把社会底层的期盼、社会公众的声音及时传递到决策规划和决策论证的过程中。在决策程序化方面,要建立政府与政协的行政协商制度。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建设法治中国,首在构建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首在规制行政权力。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问题,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方面,基于行政行为高效性的要求,应当赋予行政权力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基于行政权力的扩张性特征,如果制约和监督不足,必然会侵害私权利,从而受到公众的反对。因此,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既要不断加强,又要注意方式方法,掌握好度。”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提出要做到“两个注重”和“两个防止”,即:完善立法机制,注重从源头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注重提高行政人员违法成本,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倒逼机制;防止把行政权力分得过细,导致权力的碎片化。
“规范权力行使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全国政协委员甄贞提出要权力法定,要引入司法审查,要明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制度,同时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也认为,行政问责追究主要采取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等方式,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未与其他法律制度实现有机衔接。为此,他建议,应该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
目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权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全国政协委员郑锦春认为,这些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难以发挥全面监督和有效制衡的作用。为此,他建议,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权的法定性、强制性和专业性特征可以和人大监督互补,也能克服社会监督和行政权内部监督的局限性。
好的立法,还要有好的执法,才可彰显法律正义公平。北京市政协委员皮剑龙建议整合执法主体,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同时要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认定,避免“临时工执法”事件屡屡发生。对于执法人员素质问题,北京市政协委员陈易新则建议,要明程序、刚制度、强考核,在执法实践中提高素质,并敞开出口,淘汰不进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