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科背景下的法学及其方法”学术研讨会举办
发布日期:2014-06-03 来源:法大新闻网  作者:佚名

  5月24日上午9时,由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办的,主题为“多学科背景下的法学及其方法”学术研讨会在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四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参加研讨会的学者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柯华庆,副教授陈景辉、雷磊,博士生汪雄、陈辉、宋旭光,硕士生付子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翔,副教授王旭;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梁迎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杨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泮伟江;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杨贝;外交学院副教授李红勃、吴香香;厦门大学讲师吴旭阳;天津商业大学讲师马驰;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编支振锋;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室编辑张立;北京大学博士生孙海波;山东大学博士生张玉洁,硕士生彭宁;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生刘熊擎天;邢台学院赵立伟。

  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白晟受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舒国滢的委托主持开幕式。陈景辉做主题致辞,提出了明确一门学科的属性的重要性,确定学科的属性和定位之后就可以更加便捷和有效地展开讨论,也会产生整体的体系性的讨论效果,而且各自间的讨论的差异也会得到显现,整个学科讨论的丰富性得到体现,因此也必须明确法理学的属性,其后陈景辉分析了法理学这门学科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危机。紧接着支振锋做题为“典范转移与方法变革:法学研究的新旨向”的发言,他指出:研究方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有的研究都蕴含着方法,方法本身是一个工具,是一个技术的问题,但是对方法的理论论辩使其超越了工具上的意义,方法应该以问题为导向,解决不同的问题应采用不同的方法,我们应该以方法意识取代学科意识和行政地盘意识。

  研讨会第一单元围绕“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分野: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展开,王旭副教授做了题为“法教义学与法的性质”的报告,他指出对法的性质的认识决定了我们所采取的立场,透过反思法的性质可以了解法教义学的功能,由于法是一种基于共享-交互信念而产生的约定,因此法具有三重性质:(1)对真值性的预设,即认为自己在本质上是真的,有效的;(2)对现实性的预设,即在概念上宣称自己是被接受的;(3)对正确性的预设,即在内容上是被理由所证成的。由于法教义学的功能是在法律活动中最大的实现法的价值和性质,因此相对法的这三重属性,法教义学也具有:稳定功能、沟通功能以及正当化功能。最后他指出了法教义学在中国所面临的问题。王旭副教授通过对法的性质的分析回应了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质疑。泮伟江副教授做了题为“法律教义学与法学研究的本土化”的报告,其核心论点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不但不以对法律教义学的排斥与放逐为前提,反而必须以法律教义学研究的制度化与成熟为前提条件。并指出,着眼于乡土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的基础是碎片化的,这并不足以形成一个“中国问题意识”,更难以支撑起“中国法学”,因此社科法学对“本土化”的理解存在不足之处,进而对社科法学做了一定程度的反驳和批评,从而为法教义学做出辩护。柯华庆教授的报告题为“法律变革的逻辑: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较量”,他认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都是我们中国法律人所需要的,二者的关系必须放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才能理解,任何立法者都会考虑法律的社会意义,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方式的抽象,系统研究社会生活本身,提炼出合理社会规则正是社科法学关注的问题。而立法之后,法律人应该信仰法律,一切以现行实在法为宗旨,因此他认为教义法学是法治和法律人自治的法理学。法律变革时期依靠社科法学,而社会稳定时期则依靠教义法学。之后孙海波博士和宋旭光博士分别从点和面的角度对法教义学做出了比较详细的梳理,其中孙海波的核心观点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并不能相互取代,而是在竞争中有协作、以协作弥合竞争的互补关系。同时,二者均注重司法实践和现实案例,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影响、激励或促进判决说理,实现法学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宋旭光在分析了法教义学的传统与危机以及捍卫法教义学的可能路径之后,重点介绍了论证导向的教义学理论,并阐述了中国语境下的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争辩。最后他认为我们应该在坚持法教义学基本立场的前提下,放宽自身的视野而寻求其他学科的帮助。在本单元,支振锋研究员和梁迎修副教授分别对各位学者的报告作出评议。

  研讨会第二单元围绕“法理学(法学)的概念界定与知识属性”展开。首先,陈景辉副教授做了“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的报告,重点介绍了这个报告的前提和背景,围绕“知识的冗余性”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展开讨论,他的目标是去证明:法理学,这个通常被认为是法学之基本理论的学科,具备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高度重要性,所以他反对否认法理学重要性的各种怀疑论。之后,马驰讲师做了题为“法理学的界限”的报告,他认为目前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而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很有价值。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又包含了个别-规范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根据这两对标准区分出四类知识,其中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可再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田夫助理研究员做出“试析中国法理学教材‘指导型’知识生产机制”的报告,通过梳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得出,法理学中的“指导”型知识在运用到部门法中时都遭到了很大的障碍,而这种障碍源于这些“指导”型知识本身就是从相关部门法中直接挪用而来,因此认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指导关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陈辉博士在这一单元中做出“游弋于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之间的法学”的报告,他认为法律人对“法律是什么”的争议根源于法律属于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分歧。当我们将法律建构为“公理体系”时,我们将失去法律的具体知识,从而导致法律与生活脱离;而当我们偏向实践法学从而追求个体性知识时,我们不得不面对无法回避的普遍性难题。而诠释学的方式则超越了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界限,是法学走出两种知识囚笼的可能路径。本单元中,李红勃和杨贝副教授分别对各位学者的报告作出评议。

  第三单元围绕“司法裁判与法学方法”来展开。杨力教授首先做出题为“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原则问题”,他的核心观点是民事疑难案件裁判应当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在裁判过程中应当考虑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为相对性标准获得裁判的“基本理由”,并且在面对复杂社会结构时应考虑以类型化思维获得裁判的“更强理由”。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谈机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强理由”真正达成共识产生合意性,进而为普适化的裁判规则形成奠定基础。李学尧教授做题为“实验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从法心理学、行为法经济学到法律神经科学”,主要阐述了实验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状况,他认为目前将实验方法应用在法学中所产生的知识可分为法心理学、行为法经济学和法律神经科学,并分别具体介绍了三者的发展状况及其内容。刘熊擎天硕士题为“以嬗变回应时代:中国法学发展的经验脉络”的报告主要梳理了中国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并论述了应以经验来回应时代的法学问题、立场与方法。在本单元,田夫研究员和荆珍讲师分别对各位学者的报告作出了评议。

  第四单元围绕“思想史中的法学及其方法”来展开,张翔教授以“走出‘方法论的杂糅主义’——读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为题,主要介绍了耶利内克在《主观公法权利体系》的主要观点和其方法论的立场,耶利内克反对“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在他看来,法律的观念世界和自然的客观事件是根本不同的,如果将对自然界的认识方法运用与对法律的认识就会导致荒谬的论断。这一方法论立场对中国的法学也具有启发,因为目前我国在具体的研究作业中,“方法论的杂糅主义”随处可见,因此可以借鉴耶利内克的观点来发展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吴香香副教授在题为“德国近代私法理念与方法的交互澄清”的报告中,首先提出了有关部门法与法理学在方法论上的关系的疑问,其后介绍了私法上理性自然法、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的演进。赵立伟“无从描述”中主要介绍了德沃金、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理论立场,最后得出方法论在法律中并不占有主导地位。付子醒“斯多葛辩证法及其对罗马法的影响”的报告中认为:斯多葛辩证作为古希腊时期一门重要的古典技艺对罗马法及罗马法学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但是在斯多葛辩证法传入罗马的过程中,罗马法学家对辩证法进行了重构,它在罗马法律技术的革新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学学科性质两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本单元,马驰讲师和汪雄博士分别对各位学者的报告作出了评议。

  研讨会第五单元围绕“法律给你的多维度分析”来展开,吴旭阳讲师题为“‘公平’的多学科分析——制度、神经认知与演化”的报告,梳理了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对于公平的新研究,以认知神经科学、演化博弈等新视角,以及行为和神经实验、计算机模拟等新方法,对公平问题进行由表及里,由今至古的多层面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在新知识的基础上归纳出公平的产生和演化历程,并据此与之前哲人的思辨理论进行部分印证。汪雄博士“守法义务的逻辑证成——‘命题展开法’的应用”的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如果“有义务”就是“有断然性理由”,那么,某人负有守法义务就是指他负有服从法律的断然性理由。在相互承认的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就有一种基于相互性的责任,即,如果我承认你能对我提要求,那么你也应该承认我能对你提要求,当我对你提要求时也必然意味着我应该回应你对我的要求,所以,你回应我的要求是我回应你的要求的理由。同样,在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如果法律整体作为一类事实回应了既定社会的正当要求,则这个社会的任一成员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张玉洁博士在“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法规范分析——以类型理论为视角”的报告中认为:涵义不明确的法律概念在适用过程中有诸多困惑,但是可以通过类型化的方法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虽然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之间的矛盾是无法消解的,但是类型化的方法在降低法律不确定的情况仍有一定的价值,该报告以“公共利益”为例,具体阐述了类型化方法及其作用过程。彭宁硕士的“开放结构必然带来自由裁量?”的报告中认为:“开放结构必然带来自由裁量”的命题就拉兹的“裁量准则”而言是能够成立的;但如果将道德原则等实质性价值引入承认规则的有效性标准之中,法律的开放结构仍然不必然带来自由裁量。在本单元中,王旭和泮伟江副教授分别对各位学者的报告作出了评议。

  5月24日晚18时,本次研讨会落下帷幕。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