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至7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悉尼大学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第二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学术研讨会。 十七名来日内瓦大学、哈佛大学、人悉尼大学的教授和学者,以及八家中国企业的代表与我院教授们共同参加了本次会议 。
“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学术研讨会是在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倡议下,由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悉尼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年度学术研讨会。会议由四校轮流举办,会议主题由四校学者协商在共同感兴趣的法学前沿问题中选定。第一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学术研讨会于2013年1月份在日内瓦大学举办,研讨主题为“财产权”。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具体研讨得分议题包括“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言论自由”、“多元化公司治理”、“举报人保护”、“公司治理:中国的实践与经验”。
第一天的会议在我校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的欢迎致辞中开始。王利明副校长在致辞中表达了学校及法学院对本次与会嘉宾的热烈欢迎,他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下,我们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的思想交流十分必要和重要。四校学术研讨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将来自欧洲、美洲、亚洲、澳洲的著名学者和青年才俊聚集一堂,讨论交流思想、砥砺学术。四校学术研讨会不仅有助于改进国内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而且有助于推动国际合作。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致力于建立一个与自由、高效、与市场经济相符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中国的立法机关对公司法作了多次修改,包括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主体制度、公司登记制度、公司经营范围等都作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虽然富有成效,但中国公司法仍然有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障碍,需要继续改革。本次会议围绕公司治理展开的讨论,将为中国公司法的改革提供丰富的经验。同时,他也希望中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实践能够为其他国家和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随后四所法学院的代表依次致辞。首先致辞的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ine Chappuis教授。她指出,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发起并承办了第一届会议,四校学者克服了重重困难相互理解沟通,而这种相互理解的过程正是走向法治的道路。随后她表达了对我院韩大元院长促成本次会议的付出的由衷感谢,认为“Renmin Model”定能超越去年的“Geneva Model”,并对明年将于悉尼举行的第三届会议提出了积极的展望。
第二位致辞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安守廉教授(Professor William P. Alford)。安教授指出,当今中国政府正在与各国展开战略对话,而在各国面对的种种挑战下,来自四个洲、四所学校、四个学院的学者们的学术对话显得更为重要,只有在反思与交流中,我们才能共同迎接挑战,解决问题。随后安教授对去年在日内瓦举办的第一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分别对四个学院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第三位致辞是悉尼大学法学院院长Joellen Riley教授。她首先表达了对本次会议举办者的感谢,随后介绍了悉尼大学法学院在美国、中国、亚太研究方面的进展,并在最后幽默的用一组澳式英语表达了对本次会议的祝愿,以及对下一次悉尼的会议的展望。
最后一位致辞是我院院长韩大元教授。韩院长从这两天北京晴朗无污染的天气说起,用工业污染与食品安全的例子来切入本次会议的主题“公司社会责任”。他认为政府固然应该担起责任,企业也要担负起对全球社会、全人类的责任,这也是企业对人权的尊重。随后他对各校来宾和所有工作人员表达了感谢,并从本次会议的目标、研讨方向等方面作出了展望。
第一单元研讨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安守廉教授主持,主题为“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来自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François Bellanger教授,我院叶林教授、悉尼大学法学院的David Chaikin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演讲。他们分别就不同国家国有企业的类型、管理机制、相关法规进行了分析探讨,从瑞士、中国、澳大利亚及美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的分析了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中面临的种种实际挑战与解决方法。François Bellanger教授在其发言中讨论了瑞士联邦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叶林教授重点讨论了国有控股股东的约束问题,David Chaikin副教授深入分析了国有企业与腐败的关系,。针对第一单元研讨,多位学者提出了评论与问题。来自日内瓦大学的Henry Peter教授通过两个瑞士的案例指出,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有时会直接由各政党任命,进而引发混乱,叶林教授评论指出:中国虽然不会因多党派竞争而发生上述混乱,却受困于中央和地方因地区差异而生的复杂博弈之中。
第二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由日内瓦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ine Chappuis教授主持,来自四所院校的教授和学者发表了主题演讲。首先发言的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Henry Peter教授,他主张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实践公司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只是表象,实现这两者的一致统一并非乌托邦。哈佛大学法学院的Allen Ferrell教授运用经济学方法,检测学术界已有的用以预测良好公司治理的指标与公司践行社会责任水平之间的关系,并发现公司治理的好坏与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水平高低有正相关性。刘俊海教授针对我国公司法第五条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表述,结合中国公司实际状况进行了阐述,认为我国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悉尼大学法学院David Kinley教授就公司社会责任中的人权问题展开分析,指出人权问题是连接公司社会责任与法律的重要桥梁,并具体从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境外适用三方面详细进行了阐释。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Giulia Castracane博士,就美国公司法中“business judgment rule”在美国及大陆法系国家的运用状况,分析了该规则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针对第二单元的研讨,我院金海军副教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提出了质疑,并与Henry Peter教授和David Kinley教授等学者进行了深入讨论。随后叶林教授的评论又引发了学者们关于宗教以及道德在公司社会责任中角色的探讨。
第三单元研讨的主题为“公司治理与言论自由”,由悉尼大学法学院的Jennifer Hill教授主持,日内瓦大学的Maya Hertig Randall教授和我院金海军副教授分别做了主题演讲。Maya Hertig Randall 教授重点分析了言论自由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而金海军副教授则结合商标案例分析言论自由和私有产权保护。随后的讨论环节中,多位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David Kinley教授认为公司发表言论如涉及社会正义,也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第四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多元化公司治理”,由我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主持,该单元中,哈佛大学法学院Reinier Kraakman教授就金砖四国(BRIC)对发达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做了大量实证研究,提出因所有权结构、所在国政策指向的不同金砖四国公司对外投资有领域、方式、复杂程度的差异。随后我院朱岩教授从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三方面,阐述了中国公司治理的特色。悉尼大学法学院Jennifer Hill教授针对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的制度影响,着重分析了三方面的多元化公司治理。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发表的演讲是关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进行的实证分析,并指出和与会学者所在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的诸多方面。悉尼大学法学院Luke Nottage教授通过远程视频发表了与澳大利亚董事制度相关的演讲,随后还远程参与了讨论。
第五单元研讨的主题是“举报人的保护”,由我院郭锐助理教授主持。日内瓦大学法学院 Valérie Junod教授、我院郭锐助理教授以及悉尼大学法学院Olivia Dixon博士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Junod教授从讨论欧盟人权法院相关判决出发,从理论层面讨论了举报人保护的制度价值。郭锐助理教授以中美警方对普通公民遭遇抢劫时的不同指示的例子开头、引出两国对举报人保护力度不同所反映的不同监管概念。在回顾了“基金黑幕”、“蓝田股份案”、“四川长虹案”等举报人案例之后,郭锐教授对中国已有的举报人保护规定给出分析,也为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6日通过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提出了改善建议。Olivia Dixon博士的演讲中则提出在澳大利亚公法领域存在的举报人制度如何拓展到公司证券领域的设想。
第六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公司治理:中国的实践与经验。来自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傅彤女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法律总监李明良先生、京东副法律总顾问焦娇女士、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先生、中国平安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姚军先生、阿里巴巴集团副法律总裁俞思瑛女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于腾群先生、华润雪花啤酒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张远堂先生参加了该单元的研讨,八位企业领袖分别分享了他们在公司治理、公司社会责任领域的实践经验,来自各国的学者就此发表了评论并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人权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薪酬配置等问题,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学术研讨会议结束之后,日内瓦大学法学院Henry Peter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Allen Ferrell教授、我院叶林教授和悉尼大学法学院David Kinley教授在明德法学楼0201教室作了一场精彩的公开演讲。公开演讲在我院何家弘教授幽默地主持下拉开序幕,第一位发表演讲的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Henry Peter教授。他从弗里德曼关于公司真正的社会责任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典理论出发,讨论股东利益最大化与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冲突。Peter教授认为这种冲突仅仅是表象。在行业规范、国际规定、第三方评级等种种“软法”(soft law)约束下,企业有两方面原因使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成为必须:一方面,若企业违反这些规范,它们将面临遭受各方指责并失去信誉的危险;另一方面,如今越来越多的专业评级组织开始根据企业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程度来给企业评分,评分较低的企业有可能无法获得某些特定市场准入资格,还有被有责任心的投资者拒绝投资的风险。Peter教授介绍了四种企业如何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方法:第一,企业内部自行设定并公开企业的内部行为准则;第二,企业针对公司社会责任具体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如UBS在内部设定了专门的公司社会责任委员会);第三,企业完善内部归责机制,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最终责任人;第四,企业自觉报告并公布公司社会责任践行情况。第二位演讲者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Allen Ferrell教授。首先他介绍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两种对立理论,即代理问题假设(Agency Problem Hypothesis)和价值增进假设(Value-enhancing),并从讨论两种理论出发引出他研究的中心问题: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否与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相冲突?与多数已有研究不同,他关注的不是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带来股东利益的增加或者减损,而是那些指向代理问题的指标高低是否与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相关。通过对在59个国家中搜集的大量的数据的统计分析,他揭示了指向代理成本增加的公司治理指标和低水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正相关性。Allen Ferrell教授故此得出结论,那些代理成本低、公司治理水平高的公司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较高。叶林教授回顾了过去几十年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公司发展历史,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和中国公司的发展阶段相关。叶教授指出,中国公司仍然处于幼年时期,需要假以时日完成发展任务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后演讲的是悉尼大学法学院的David Kinley教授。首先他提出问题:如何将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就此Kinley教授指出人权问题是连接两者的桥梁。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践行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企业是出于博爱和利他主义而作出的选择,更是在国家对公司治理进行管制的结果。随后,Kinley教授就国家如何促进保障人权从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境外适用三方面展开论证。演讲结束后,来自人民大学校内外的老师、同学和参加国际小学期的国内外师生对演讲内容给出了积极回应,并提出相关问题。四位学者回答问题并与听众讨论。
公开演讲结束后,我院韩大元院长和林嘉书记向四位演讲嘉宾颁发了纪念牌。
为期两天的第二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公司法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完美落下帷幕。来自四校的学者表示,本次横跨四洲的学术交流不仅增进了学术界的理解沟通,更让学者在与商业人士和广大师生的接触和探讨中收获了宝贵的财富。他们对人大法学院本次会议的筹备表示感谢和赞许,并期待下一届会议在悉尼大学顺利召开。
(文/左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