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我国金融财税体制的完善”全国学术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14-07-09 来源:中国财税法网  作者:佚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金融发展将主要依靠社会经济机体的内部力量——金融创新来推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将金融创新问题融合到我国的金融发展问题中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有鉴于此,由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的“第八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我国金融财税体制的完善”学术研讨会,于2014614在广州大学城举行。财税学、财税法学研究领域80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与会研讨。研讨会围绕以下三个专题展开讨论。

一、金融改革的基本问题与顶层设计

由于互联网服务本身的创新性,使得传统意义上的监管体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挑战,如何面对互联网经济发展形势下的财税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都是金融改革的基本问题和顶层设计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张富强教授就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的相关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并从五个方面论述了该问题:第一,在实体税制上,应当改革现行税收立法,暂免征收所得税,保留营业税,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投资对象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第二,互联网金融程序税法完善的问题,将P2P网上交易平台确定为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协助义务,并逐步实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的电子化;第三,国外金融业税制立法经验借鉴的问题,坚持税收中性原则,避免因为税负过重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一视同仁,坚持税收简明原则,使得税收立法简单透明、易于操作;第四,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顶层制度设计的问题,对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适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税法》;第五,互联网金融营改增如何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问题,以不增加税负为原则以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石油国际公司高级经济詹清荣博士认为因此,对于中国规模化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在金融环境、财税环境不乐观情势下,如何创新以积极运用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源的优势、搭建和优化企业内部产融资源整合平台的产融配置理论,是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战略性举措。通过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探索出最优产融配置范式的三大内涵,进而分析产融配置的实证基础,最后提出,最优产融配置范式包括六大核心要素,分别是:(1)配置方式选择——不同企业进行产融配置必须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具体性要求;(2)产融有效互动——规模企业的产融配置需要相应的业务平台,确定具体执行机构及运营机制,实现产融优势互补;(3)配置风险防控——规模化企业进行产融配置的风险防控是必须的,而且应该是全过程的;(4)合规合法运作——是对企业产融配置的基本要求;(5)财金环境应变——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及金融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成本和金融行为等的最终收益;(6)税收筹划管理——税收支出直接影响规模企业产融配置的整体收益。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李伯侨教授对互联网金融条件下银行业税制变革问题进行分析。教授指出,互联网金融颠覆了银行“躺着赚钱”的经营模式,削弱了银行的税收负担能力,应当通过简化税制和“营改增”来使银行税制趋于合理,通过减轻银行综合税负,避免政策红利消失后税收负担成为银行不能承受之重。要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和国际税收惯例,为此应该简化银行业税制,对银行信息化建设投入给以税收优惠。

试点银行业“营改增”。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全国展开,并已经覆盖了交通运输业等六大现代服务业,税法对同为现代服务业的银行业应当公平对待,否则“营改增”可能背离税收公平原则。减轻银行综合税负。“我国银行业税负存在整体偏重的事实”,显著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夏正林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个新生事物,研究过程中应当有独特的视角,更要抓住问题根本之所在。他主要的观点有:(1)就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问题而言,对征税必要性的探讨是前提;(2)产业与金融的结合需要把握尺度;(3)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面临的根本问题仍是体制性问题,亟待变革。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秘书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永忠教授指出互联网金融不仅带来经济效率,也带来制度创新。他认为,1)互联网交易是否征税与如何征税的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对于此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2实践中很多税收问题的产生均和交易方式紧密相关,在产业金融化的过程做要做好税收考量。

二、互联网金融改革发展方向与前景展望

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2014年将是互联网金融爆发年。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的特点和我国金融财税体制面临的问题,为了维护我国财税体制的发展与稳定,更好地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亟待加快改革步伐完善之。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常务副院长杨卫华教授认为社会上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税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要讨论这一问题,应先了解居民储蓄的目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当储蓄的目的是为了未来消费时, 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小的。不过,在一定条件下商品课税会抑制银行储蓄, 因为商品课税将刺激价格上升, 从而造成通货膨胀这是储蓄者最担心的。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税,有利于鼓励居民储蓄,使我国储蓄余额上升。对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税,可能促使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滋生出一个“食利阶层”。对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税,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不利于鼓励居民扩大消费,增加国内有效需求。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不利于发挥“个税”调节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稳定社会秩序的职能作用。为此提出有必要改变对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恢复征税。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贤日教授以捐赠基金信托投资制度为视角。比较英国、美国、中国台湾地区公益信托投资机制,构建我国捐赠基金的公益信托投资具体规则,优化公益信托法律关系各方的权责配置,鼓励公益信托投资,避免利用公益信托之名行逃避税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私下串通合意的私益损害公益之实,完善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积累发展的金融创新机制。为此,教授明确指出,要促进我国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除了需要完善公益捐赠的资金筹集、税收减免、传统投资途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等机制外,还需要创新投资机制,将现代的信托投资制度融入捐赠基金的投资管理中。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订《信托法》中关于公益信托的细则,使公益信托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公益信托投资机制的创新,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朱孔武教授指出,(1)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金融财税制度转型的核心目标是建立竞争性的市场体系;(2)金融财税制度转型是公共财产法研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改革过程中必须打破国有银行对金融领域的垄断,寻求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3)银行业作为公共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过程中必须使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

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周璇律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将成为律师法律服务必争的新领域。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当下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金融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监管方面做出判断,并落力于分析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并存的今天,作为金融体系专业人士的有效组成部分的律师所面临的巨大商业机会。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法合规运营需要律师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保驾护航。由此,律师应当关注以下业务发展方向:一是非诉业务,具体包括法律咨询及常年法律服务、协助交易服务、兼并与收购、上市IPO和知识产权;二是诉讼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其中潜在违约之诉的风险把控,需要律师的参与。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吴娟律师提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和对我国金融税“营改增”产生的影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即使对于传统意义上金融市场中财税监管模式的挑战,同时也是转变政府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重要契机。只有在认真分析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与目前我国法律给监管漏洞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有关顶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尚未显现,这也是在设定有关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税收税率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的关进因素;因为最终制度设计的立足点依然是对于社会实体经济的促进与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体现。

广州市萝岗区国税局颜宇佳以新黄埔区建构为例探讨网络创新环境下的纳税服务升级,他认为,网络创新条件下,纳税人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接受网上申请办理与咨询,涉税事项网上应用平台增多,税务干部网上审核涉税事项的能力不断增强,新的黄埔区局应当在网络话纳税服务方面走在前列。随着网络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原有的纳税服务机制面临着一定的考验,涉税事项的网上受理是大势所趋。他以开发区(萝岗区)和黄埔区合并建构新的黄埔区为例,剖析网络创新环境纳服工作升级的动因,并对如何升级作一定建议。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陈红彦教授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认为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有碍税收公平的实现,美国与欧盟对互联网交易征税持相反态度,是对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与实现税收公平的不同取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研研究所向景所长认为,(1)从法理上来讲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该征税,之所以对居民储蓄利息免税是为了实现较强的宏观社会效益;(2)构建现代财税体制的关键是实现从税收国家向预算国家转型;(3)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面前,分工日益细化,对律师行业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

三、互联网冲击下的金融风险防范

目前,全球互联网金融呈现三大发展趋势:一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二是以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三是以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的同时,潜藏着诸如金融风险、信用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等众多难题,并成为影响未来互联网金融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加强风险防范的呼声日益高涨。

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程海群律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和风险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程律师指出,根据担保的有无及其来源,可将我国P2P网贷分为拍拍贷模式、平台提供担保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而三种模式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有鉴于此,程律师对加强P2P风险监管提出建议:一,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以降低法律风险;二,回归纯粹的“平台模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三,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和对接,以降低信用风险。

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易湘阳律师在分析目前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监管现状,并在借鉴国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法律监管的建议:(1)明确P2P借贷平台的主体资格,否则该平台会陷入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2)通过规范准入条件和日常运营,规范P2P网络借贷运营体系;(3)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机制;(4)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律监管;(5)设置专门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6)建立完善的网络信贷征信体系;(7)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刘阳博士着眼于互联网金融财税法治的顶层设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目前在我国处于积极发展的阶段。其经济与法律特性中包含了金融服务、投资咨询中介服务和电子商业金融服务平台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虚拟性和网络依赖性。而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互联网金融依然采用传统规范模式,这一模式已经展现出自身的不足和某方面的法律风险性。因此,他建议在等层设计当中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变化,转变过去分割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和信息发布平台,从而设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税率。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吴茂树律师围绕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主题发言,通过对P2P的商业运行模式的分析,明确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思路。他认为,(1P2P网贷平台既非投资方亦非融资方,其本质上金融信息服务中介,设立目的为促进双方交易。(2P2P网贷平台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效率与安全问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有效解决途径有二:一是回归平台化,同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降低平台的流动性风险;一是引入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银行或支付平台托管客户资金,以降低法律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许健聪博士认为真正可能撬动中国金融生态格局、使传统金融税法适用面临挑战的只有P2P和众筹融资,并选择P2P作为中心探讨互联网金融兴起下的税法回应——从税收征管的优化出发,依附于新征管框架对实体税制进行完善,并始终将税收在实效上的公平作为改革着眼点:(1)简化税种,降低税负;(2P2P网上交易平台代扣代缴,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协助执行;(3)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电子化。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李茜副所长从宏观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税制改革以及财税体制的顶层设计发表自己看法。她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应当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和税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借助互联网实现金融和税收的创新与信息化,运用金融监管和税收提高互联网的安全性;在财税体制的顶层设计上,必须提高系统性与科学性,避免出现自我矛盾之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殷继国博士也发表了三点意见,1)安全和效率是互联网金融需要首先解决的两个问题,为扶持新生事物的发展,应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2)金融监管中还应警惕四大行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违法行为;(3)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是任意性的,可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建立权力清单。(文/李梦露 王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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