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金融发展将主要依靠社会经济机体的内部力量——金融创新来推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将金融创新问题融合到我国的金融发展问题中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有鉴于此,由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的“第八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我国金融财税体制的完善”学术研讨会,于
一、金融改革的基本问题与顶层设计
由于互联网服务本身的创新性,使得传统意义上的监管体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挑战,如何面对互联网经济发展形势下的财税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都是金融改革的基本问题和顶层设计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石油国际公司高级经济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
试点银行业“营改增”。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全国展开,并已经覆盖了交通运输业等六大现代服务业,税法对同为现代服务业的银行业应当公平对待,否则“营改增”可能背离税收公平原则。减轻银行综合税负。“我国银行业税负存在整体偏重的事实”,显著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秘书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二、互联网金融改革发展方向与前景展望
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2014年将是互联网金融爆发年。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的特点和我国金融财税体制面临的问题,为了维护我国财税体制的发展与稳定,更好地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亟待加快改革步伐完善之。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常务副院长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周璇律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将成为律师法律服务必争的新领域。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当下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金融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监管方面做出判断,并落力于分析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并存的今天,作为金融体系专业人士的有效组成部分的律师所面临的巨大商业机会。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法合规运营需要律师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保驾护航。由此,律师应当关注以下业务发展方向:一是非诉业务,具体包括法律咨询及常年法律服务、协助交易服务、兼并与收购、上市IPO和知识产权;二是诉讼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其中潜在违约之诉的风险把控,需要律师的参与。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吴娟律师提出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和对我国金融税“营改增”产生的影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即使对于传统意义上金融市场中财税监管模式的挑战,同时也是转变政府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重要契机。只有在认真分析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与目前我国法律给监管漏洞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有关顶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尚未显现,这也是在设定有关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税收税率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的关进因素;因为最终制度设计的立足点依然是对于社会实体经济的促进与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体现。
广州市萝岗区国税局颜宇佳以新黄埔区建构为例探讨网络创新环境下的纳税服务升级,他认为,网络创新条件下,纳税人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接受网上申请办理与咨询,涉税事项网上应用平台增多,税务干部网上审核涉税事项的能力不断增强,新的黄埔区局应当在网络话纳税服务方面走在前列。随着网络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原有的纳税服务机制面临着一定的考验,涉税事项的网上受理是大势所趋。他以开发区(萝岗区)和黄埔区合并建构新的黄埔区为例,剖析网络创新环境纳服工作升级的动因,并对如何升级作一定建议。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研研究所向景所长认为,(1)从法理上来讲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该征税,之所以对居民储蓄利息免税是为了实现较强的宏观社会效益;(2)构建现代财税体制的关键是实现从税收国家向预算国家转型;(3)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面前,分工日益细化,对律师行业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
三、互联网冲击下的金融风险防范
目前,全球互联网金融呈现三大发展趋势:一是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二是以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三是以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的同时,潜藏着诸如金融风险、信用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等众多难题,并成为影响未来互联网金融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加强风险防范的呼声日益高涨。
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程海群律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和风险监管问题进行分析。程律师指出,根据担保的有无及其来源,可将我国P2P网贷分为拍拍贷模式、平台提供担保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而三种模式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有鉴于此,程律师对加强P2P风险监管提出建议:一,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以降低法律风险;二,回归纯粹的“平台模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三,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和对接,以降低信用风险。
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易湘阳律师在分析目前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监管现状,并在借鉴国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法律监管的建议:(1)明确P2P借贷平台的主体资格,否则该平台会陷入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2)通过规范准入条件和日常运营,规范P2P网络借贷运营体系;(3)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机制;(4)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律监管;(5)设置专门部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6)建立完善的网络信贷征信体系;(7)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吴茂树律师围绕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主题发言,通过对P2P的商业运行模式的分析,明确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思路。他认为,(1)P2P网贷平台既非投资方亦非融资方,其本质上金融信息服务中介,设立目的为促进双方交易。(2)P2P网贷平台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效率与安全问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有效解决途径有二:一是回归平台化,同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降低平台的流动性风险;一是引入第三方机构,由第三方银行或支付平台托管客户资金,以降低法律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李茜副所长从宏观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税制改革以及财税体制的顶层设计发表自己看法。她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应当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和税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借助互联网实现金融和税收的创新与信息化,运用金融监管和税收提高互联网的安全性;在财税体制的顶层设计上,必须提高系统性与科学性,避免出现自我矛盾之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