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11月17日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聚焦3Q大战中相关市场界定”学术沙龙,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高铭喧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360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侵权。此次学术沙龙针对该判决所采用的互联网垄断认定标准尤其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深入探讨。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北师大、北京市高院、电信研究院、维诗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十多名专家学者,以及北师大、北邮、政法大学等高校学生近六十人参加了此次沙龙活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亚太网络法律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首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期待大家能够各抒己见。应邀参会的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吕兴焕副主任,介绍了法律信息部高度关注互联网法治问题,采编《互联网治理与法制发展》内刊为中央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希望能够继续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指导。
刘德良教授在随后的发言中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以及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本质上是业务平台和用户资源的竞争,建立在传统有形商品或非网络环境下传统服务提供的市场条件下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是无效的,本案中的相关商品市场应该确定为相关的互联网应用平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互联网周刊》主编姜奇平教授,作为本案的专家辅助证人介绍了案件庭审情况,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的前提是资产不可复制,而互联网资产是可复制的、突破了资产的专用性,相应地在互联网企业垄断认定标准上应该有新的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韩赤风教授指出,这一判决在中国反垄断法制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并着重对于判决中“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李俊慧研究员指出,在互联网服务普遍免费的情况下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认定是否构成垄断并不现实,能开发出类似QQ产品不等于可以占有市场份额,QQ业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时可采用随机访问用户的调查方式。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刘金瑞助理研究员指出,因为互联网企业垄断形成机制的网络效应、用户粘性效应和平台效应,应探索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互联网企业垄断判定标准。鉴于互联网企业追求更多的用户把更多的时间花费在自身服务上,可以考虑把用户所付出的时间和消费者选择权作为认定互联网垄断的重要指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江莉副教授指出,本案中的竞争实际是一种平台竞争,反垄断法具有包容性,可以包容互联网企业平台竞争的情形,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带有平台接口的即时通讯软件”较为妥当。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安进律师指出,认定互联网企业垄断时,考虑到国别差异和地域差异,不能简单地将相关市场划分为全球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时不仅考虑技术上的功能,也要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
与会专家师生合影
此次学术沙龙属于“互联网与法律对话”系列学术活动,该系列活动依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http://www.apcyber-law.com/)主办,以关注与研究互联网领域的法学问题为中心,是为广大师生及互联网领域专家学者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