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佚名

2014年12月27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在我校世纪馆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依法治市: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选择和推进路径”。

我校校长陈雨露教授出席会议并致欢迎辞。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出席会议并作讲话。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中国证券法研究会会长郭峰、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等分别做大会主旨演讲。同时,我院院长韩大元、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董安生、王轶、刘俊海、杨东等多名教授出席了会议并参与分会场讨论。来自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市场专业人士及十余家国内知名媒体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我校校长陈雨露教授在论坛致辞中指出,资本市场是法治中国的实践者和先行者,是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助推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带来了巨大的机遇,资本市场必将在法治的轨道上奋勇前行。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认为,要以股票的发行注册制改革为核心,以监管转型为重点,形成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新常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甘藏春强调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准确把握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资本市建设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认为,当前需要着重完善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法律框架、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的民事责任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强调,检察机关有责任、有义务通过依法履行职能,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认为,应该从四中全会的决定来考虑证券领域的法治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型发展。

在主论坛主旨演讲环节,五名国内知名法学家做了精彩的主旨发言。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就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七点建议:取消或限制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将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责任定性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完善虚假陈述财产损失赔偿计算办法、关于投资者损失范围的确定、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者损失填补制度、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郭锋副主任认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应当重点进一步深化认识资本市场的基础功能、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与秩序、坚持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证券法》修改应遵循科学立法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提出,对社会资本投入公共企业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在类型化改革背景下,应当全面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徐明副总经理提出,国际化和市场化、法制化是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国际化进程中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挑战,需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是改善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市场规则的透明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增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三是重视证券法律冲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对如何准确把握证券市场特性,推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提出了建议:一是市场化包含了市场开放和竞争等问题,是我国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发展中的真问题,直接影响到具体问题的宏观解决架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基础;二是重新解读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将风险转移和管理纳入证券市场基本功能,以此为据在法律上研究制度的构建是否过于刚性、合理;三是要重新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风险市场的独特运行规律,放弃政府在金融产品的价格监管和品质监管,彻底转向风险披露的监管思路;四是必须重新认识投资者保护的宗旨,将投资者保护作为证券法坚守的最重要底线。

分论坛在明德法学楼206、601、725会议室同时举行,在三个分会场研讨环节中,专家们围绕“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展望”、“股票发行注册制与证券立法”、“多层次市场发展的制度构建”、“债市发展与衍生品创新的法制路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和“证券司法与多元解纷机制”等六个专题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第一分会场的主题是“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展望”和“股票发行注册制与证券立法”。在讨论中,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司长刘长春指出,立法是一个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需要充分吸取各方的智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法律应当有可操作性,可诉性及可裁判性,宜细不宜粗,新证券法400多条较为合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洁教授认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从建成迈向大成,要有四个转变:从政府之手向市场之手的转变、要从数量向质量转变、从制定法律向修改法律转变、从单一的法律设计向整体的衔接转变。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龚繁荣主任指出,本次《证券法》的重中之重就是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既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也要立足国情,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出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对第一节讨论进行评议,认为抑制市场发展并非证券法问题,而是市场基础问题。交易市场不完善是建立多层次市场最大的障碍。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和实践并不完善,应坚持长期试点和修法过程。

国浩律师事务所吕红兵律师认为,注册制应在系统下成长,完善多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后端强化注册制的保障。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认为,中国IPO的新股定价可以考虑引入美式招标法,这次的《证券法》修订给这个尝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认为,当前的资本市场IPO门槛太高,定价机制、交易机制这些问题解决的核心要靠互联网思维,靠互联网的公开、透明、协作、共享的特质。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黄炜指出,证券法条文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如何落实至关重要。其中,注册对象、注册职责以及注册主体是必须明确的三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对讨论进行评议,认为上市和发行的关系、证监会职能的明确、多头管理发行制度等问题是证券市场法律建设的核心。市场交易模型清晰化对证券法律制度建设至关重要。明确基本价值共识、建构共同学术讨论平台意义深远。叶林教授进一步指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中民事救济措施中损害难定、因果关系难定,因此传统民事理论逻辑在确定损害赔偿中对投资者保护乏力,应探寻多种路径的优化组合。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龚繁荣主任既是第一分会场主持人,也是此次证券法修改的工作小组组长。他特别提出,证券法修改既要合乎理论,也要结合实际,必须寻求最大公约数;既需要各界积极参与,又需要各方理解,最终目的是推动中国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分会场的主题是“多层次市场发展的制度构建”和“债市发展与衍生品创新的法制路径”。在讨论中,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陆泽峰指出,法律上应当将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区分后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建立不同的制度体系。浙江证监局副局长蒋潇华以浙江企业发展的实践为例,认为有必要发展地方性区域性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但要以发展私募融资为中心,同时要建立顺畅的转板机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法律部伍云总监指出,股转系统由小规模的区域性市场快速发展为全国性市场,未来在制度规范上要为其预留充分的制度空间,明确其公开市场地位。中国中铁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于腾群指出,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取消大量审批项目,建议监管机构进一步以市场化为中心,修改完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法律部总监孙红兵指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完善无纸化证券权利的变动规则,以证券账户基础进行确权,同时要明确无纸化证券的善意取得制度。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陆文山指出,债券市场应当以证券市场基本法为基础,建立自身的规则制度体系;在无规则时必须遵从市场的商业习惯。新常态下,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完善应当从主体、品种立法走向行为立法,债券市场监管应当从分割管理向协同、协调监管发展,逐步跨出碎片化规制、分割化监管的状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指出,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主要领域,债券市场应在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下走市场化、机制创新的道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法律部总监李明良认为,资本市场衍生品立法、执法和司法应当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强化监管,传统法律上的契约自由和个人权利应当予以适当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项剑认为,为了控制风险,股票期权交易以投资者持有证券资产为标准,引入了“限购”制度。股票期权的保证金制度是一种非典型性担保,建议未来担保法律对实践中成熟的非典型担保予以确认。

第三分会场主题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和“证券司法与多元解纷机制”。在专题研讨中,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委员张子学建议,在证券行政执法中,应当强化案例积累和案例指导,条件成熟时,把案例上升为执法标准、认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卢文道指出,实践中, PE已经从IPO环节渗透到并购重组,不容忽视的是这种模式还有可能会滋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多种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东方建议,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关注证监会主体性质的定位,明确为法定特设机构。清华大学教授汤欣认为,解决投资者赔偿的根本路径还是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民事诉讼机制。

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程合红指出,在证券司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研究行政处罚作为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汤黎明建议,在资本市场证券诉讼中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仲裁、调解等ADR模式的优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认为,要正确看待证券监管和证券执法的关系,强化司法监督的功能;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行不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勇指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证券期货集中调解的一种尝试,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上证法治论坛”已成功举办四届,它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要讨论平台,并正在形成我国资产市场法制建设的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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