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学术研究会在京举行
发布日期:2014-12-01 来源:山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于20141122日在北京主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学术研讨会,山东大学法学院承办了此次会议。

  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4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会议主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个主题展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学术研究会在京举行

研讨会在北京湖北大厦举行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教授作了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张文显教授作了题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题报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李林教授作了题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题报告。

与会学者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中国道路有以下三个最根本的核心内容:第一,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们这条道路的方向、灵魂以及这条道路能不能走得通的关键。第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法治道路的路基。第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出现,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指引、灵魂、方向以及学理支撑。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以下五大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第三,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大原则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

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是明确了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二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纲领;三是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升级;四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拓展了实践路径;五是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体系”和促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法治主导下的政府法制体系、地方法制体系、社会软法体系协调发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五种局面”。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支撑、道路指引和制度保障。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论思想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规范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运行操作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相关关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构成部分。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深刻回答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有利于深刻回答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有利于深刻回答和解释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与会学者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展现的战略定力”、“法治中国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法治中国建设的驱动力”、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上的共识。学者们普遍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一个宝库,有许多可以挖掘的亮点。中国法理学界应当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来学习、贯彻和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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